Ⅰ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我國現行《貸款通則》於1996年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首度全國性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其後數年的擱置。2010年1月的再度徵求意見,幾乎推倒重來,當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稱,將修訂出台《貸款通則》,但修訂版《貸款通則》短期仍無出台時間表。
Ⅱ 人民銀行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Ⅲ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政府發放貸款嗎
不可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證貨幣幣值的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如果對政府發放貸款,政府除了財政稅收外,是沒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過增加稅收來歸還銀行貸款,只能用政府權力壓制銀行用超發貨幣來對沖貸款,這會引起貨幣貶值,造成通貨膨脹。為了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所以,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中國人民銀行不開辦個人儲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調整內容
現將國辦發明電〔2000〕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補充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隨文下發《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這次發布的關於助學貸款的兩個文件,對助學貸款政策做了新的重要調整,主要是:
一、擴大了由中央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適用地域和經辦銀行范圍,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創造條件對所屬高等學校開辦由各級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並且擴大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適用對象。
二、明確提出了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均可根據《貸款通則》自主辦理助學貸款,助學貸款可採取無擔保(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兩種方式,其中,對高等院校在讀學生發放無擔保的信用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既可以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也可以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三、放寬了借款的基本條件,取消了證明人的連帶責任,簡化了高等學校的職責。但要求借款人承諾離開學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貸款人在就學的高等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四、明確了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付息方式可以更加靈活,以利於貸款人和借款人選擇。
請各金融機構收到本通知後,迅速傳達到所屬各分支機構,廣泛開展助學貸款業務宣傳,結合各行各地實際抓緊貫徹落實,力爭在新學期開始時,全面開辦各種形式的助學貸款業務。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收到本通知後,要立即組織各有關金融機構認真學習、領會文件精神,組織好轄內金融機構助學貸款宣傳,將《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印發各學校,在當地報刊全文轉載。各縣支行要負責將《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迅速通知到各信用社,督促各信用社主動上門服務,了解所轄服務區內助學貸款需求,依據本《辦法》積極開辦助學貸款業務。
各分行將本《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和貫徹執行中的新問題,於9月底前專題報告總行。
Ⅳ 中國人民銀行怎麼貸款
你好,中國人民銀行貸款有一定的條件,例如,只對在中國人民銀行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它的信貸資金用途應該正常,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商業銀行能夠按時繳納存款准備金,歸還貸款有資金的保障等。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的主要用途是解決商業銀行臨時性資金不足。中國人民銀行禁止商業銀行用這種貸款發放商業貸款,特別禁止用這種貸款投資於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主要投向三個方面:支持農業發展、扶持政策性銀行業務以及化解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風險。在最後一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近年來對問題金融機構發放了數千億的特別貸款,對於金融機構的存款人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給予了有效保護
Ⅵ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貸款怎麼貸
中國人民銀行是沒有貸款的!!!它是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的!! 它的職能最主要的是 信貸規模分配: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領導權力決定按地域和工業部門分配信貸規模。 發行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使它能夠影響商業銀行的金融資源和業務活動。 法定儲備金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改動法定儲備金比例。自1988年以來,這個比例一直為13%。 制定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定銀行存款和貸款的官方利率。 公開市場操作:目前,發行國債的數量還不夠大,而且市場的流動性還沒有大到使依靠公開市場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開市場運行在不久將來將起很重要的作用。
Ⅶ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2000〕303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
為了完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規范認定程序,加強對不良貸款的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將本辦法轉發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Ⅷ 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加速人才培養,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以下簡稱貸款人)均可根據《貸款通則》自主辦理助學貸款。
第二條助學貸款可採取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方式。
第三條貸款人對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
第四條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同時要有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對其身份提供證明。
第五條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要按規定填寫借款合同,承諾離開學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貸款人在就學的高等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第六條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學生在讀期間所在學校的學費與生活費。
第七條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
第八條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
第九條助學貸款採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提前還貸,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按年、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並載入合同。貸款本息提前歸還的,提前歸還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人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條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或利息補貼的,其貼息比例、貼息時間由貸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學校與貼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條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種原因離開學校後,應主動告知貸款人其最新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對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和貸款人發放、收回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協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借款人所在學校有義務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十三條貸款人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改進服務,加強對助學貸款發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學貸款的使用效益。
申請貸款的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 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申請時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 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 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貸款的償還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己需全額支付貸款利息。經辦銀行允許借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貸事宜,由借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銀行通常為借款學生設計了兩種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期償還本息金額相等,還款壓力平均分布;等額本金還款法初始每期的還款金額較多,以後每期的還款金額較少,還款壓力呈前緊後松分布。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支付本息總額略高於等額本金還款法。
違約的責任
1. 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應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徵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
2. 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借款學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3. 違約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