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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幅降低民間貸款利率

發布時間:2022-04-11 14:57:05

⑴ 如何看待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

在長期以來,關於貸款利率的司法保護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的焦點。在2020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向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lPR的四倍為標准,確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此消息一出,引發了社會各界的討論,反響更加的大。

民間借貸是一種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金融活動,主要存在於民間,歷史非常的悠久,是指在人與人或與組織之間。以通用貨幣或其他的有效證券為標准進行的資金共通行為。就目前行業里的普遍認知,此次調整是會對不具備放貸資質的民間高利貸機構造成直接的重大打擊,同時一些小型企業通過銀行獲取低息貸款後轉高利轉貸的行為也將成為監管觀察打擊的重點對象。

關於此次下調法律保護的利率是進一步引導民間借貸利率的下。從而幫助微小企業融資拯救一疫情原因而瀕臨破產經營困難的企業。

⑵ 放高利貸的哭了!最高法發布新規:利率紅線從24%降到15.4%

民間借貸迎來劃時代巨變!

8月20日下午3點,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新聞發布會的召開,金融科技圈、民間金融圈沸騰了。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規:民間借貸利率受保護的上限,錨定為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而今日公布的1年期LPR為3.85%,4倍即為15.4%。

圖片來源:央行官網

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具體有哪些大變化。

巨變1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今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8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利率較上期未變,仍為3.85%。

而2015年8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這樣規定的: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巨變2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不得放貸營利

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上述修改的依據是國務院1998年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年修訂)第四條,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的活動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屬於依法應當取締的范疇。

巨變3 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

在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戶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後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還有這些變化也很重大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業內:對眾多民間借貸機構會產生較大沖擊

有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費金融機構的產品利率都均超過了15%。

根據捷贏2019年第三期個人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信託受託機構的月度報告,資產證券化信託生效日為2019年8月27日,計息方式為30/365天,該項產品有23.1%的資產筆數的貸款利率在16%以下;76.83%的資產筆數的貸款利率在21%。

根據其入池資產利率特徵來看,在報告期期末,加權平均貸款利率達到20.48%,最高貸款利率達到21%。

此外,根據《安逸花2020年第一期個人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信託服務機構報告》,這一期產品顯示,入池資產的加權平均貸款利率為12.42%,最高貸款利率為24%。

從存續期基礎資產持續購買分布的信息來看,貸款利率分布在0%~10%區間的資產筆數共計113675筆,佔比為29.48%,

貸款利率在10%~20%區間的(不包括10%)的資產筆數共計215116筆,佔比55.79%,貸款利率分布在20%到24%(不包括20%)的資產筆數共計56792筆,佔比為14.73%。但值得一提的是,內部收益率在20%~24%(不包括20%)的資產筆數佔比最高,達到89.92%,在該區間的本金余額佔比達到67.75%。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認為,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一旦設為LPR的4倍,對於眾多的民間借貸機構會產生比較大的沖擊。在現行的情況下,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利率基本上都是在24%~36%之間,一旦該政策實施,可能會有大批的民間借貸機構退出這個行業。

在黃大智看來,該項政策也會對金融機構產生較大的沖擊,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貸款利率是由風險成本、資金成本、獲客成本來決定的。在風險成本和獲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只有盡量控制資金成本。但資金成本又由貨幣政策等因素決定,短期內下跌的空間很小,因此該政策一旦實施,對於消費金融公司來說,其盈利情況和經營情況可能會受到較大沖擊。

不過,黃大智也預測,監管也會給這些機構留有一個緩沖期。而對於利率在24%~36%之間的新增產品,則可能會因此停發。

在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看來,雖然民間借貸保護利率上限進行下調,但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它們還是要求助於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屬於一種市場化行為,也不會因為被保護空間下調就主動降低利率,反而會引發一些潛在的爭議問題。

對於該政策對借貸市場有何影響,沈萌認為,借錢的成本取決於借貸雙方的談判,而不在於法律的規定,貸出方對利率的設定取決於雙方博弈的結果,並不是最高法規定不保護就下調的,畢竟民間融資市場,中小企業或貸款人並不具備談判優勢。

有業內人士坦言,一旦實施政策,對於機構來說業務體量可能會受到限制,各家機構只能向更高的資產類別進行獲客,對於一些相輔相成的機構來說,如銀行的資金成本也要進行相應的下調,機構的風控也會受到相應的改變。

律師:可能會影響網路購物消費貸,尤其放貸主體是網路小貸等

對於民間借貸新規,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律師表示:

最終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為年化15.X%,則非法放貸的利率標准就是前述15.X%,若放貸主體為「職業放貸人」(2年內10次)則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換句話說,以前超過年化36%的職業高利放貸行為(2019年10月21日之後)被定為非法經營罪;而新司法保護上限一變,對刑事入罪的標准也就同時變低,直接影響本罪的構成要件里的核心要點。

對於是否影響網路購物消費貸?

肖颯律師認為,有可能,若電商的消費貸放款主體是網路小貸公司、傳統小貸公司,則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調整的影響,利潤空間大幅壓縮,甚至有些商業模式基本跑不通,面臨巨大挑戰。

若提供資金的是消費金融公司,則基本沒有類似問題,因為消費金融公司是銀監會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放貸早在幾年前就放開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

記者|易望奇 易啟江 謝婧

⑶ 最高法或參照LPR報價 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

通過24%和36%兩道「紅線」將民間借貸利率劃分為「兩線三區」的做法或將成為歷史。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明確,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銀持牌金融機構,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借貸利率?業界人士及司法界專家對此作出相關解讀。

民間借貸保護利率降低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實踐中有的觀點認為,這個利率標准太高,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於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確實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這個問題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視。

鄭學林介紹,為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引導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多個文件,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

對於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問題,鄭學林稱,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以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

鄭學林透露,今年通過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

有知情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今年春節前後,最高法就在醞釀修改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相對於之前的24%、36%劃分兩道「紅線」的做法。主流的意見是設定一個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這個上限有專家建議參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現在可以參考央行LPR報價的四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數據,2020年7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85%。如果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為一年期LPR的4倍,則意味最高不超過15.4%,較現在的24%大幅下降。

有法院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保護採用固定的上限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上限規定不是固定的數值,而是參照LPR的報價,有利於民間借貸利率隨行就市。在LPR報價上設定了不超過四倍的空間,給正常民間借貸預留了發展的空間,同時對打擊套路貸、高利貸有幫助。

對持牌機構利率有何影響?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卜祥瑞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為了降低資金融通成本,民間借貸利率調降確實存在空間和必要。不過,金融不僅僅是簡單的借貸,金融的本質是跨時空的信用風險的交易。因此,對於利率的規定也要視具體產品而定。

比如信用卡透支,守信的持卡人依約享受免息期,如果持卡人違約失信未能按時還款,依據信用卡合同約定,既要承擔免息期正常利息,也要因此承擔違約的「罰息」。因此,要尊重契約精神,不能將信用卡業務等同於簡單的借貸,而否定信用卡業務的信用交易本質。

在卜祥瑞看來,信用卡等產品不宜要求低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因為信用卡交易基數大,單筆透支金額小,ATM等設備投入巨大,且是沒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後銀行追索起來難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機構、法院不願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糾紛,導致發卡行無法採用有效方式維權。因此,違約者承擔較高的懲罰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國際慣例。

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的下行,應當充分尊重金融邏輯和行業慣例,切實考量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益合理保護。

也有司法界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機構就更不應該超過這個限度。

現實中,如果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為不超過LPR報價利率的4倍,很有可能不少非銀持牌金融機構的特定金融業務利率會高於這個「紅線」。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新的司法解釋的出台,是否擴展適用到這些領域?是否會壓縮這些行業的利率空間?是否有利於這些特定行業的發展?

隨著金融科技的進步,不少銀行都通過互聯網線上發放消費貸款或者與助貸機構合作發放貸款。

7月17日銀保監會公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對於聯合貸款和助貸,司法解釋是否會規定助貸的情況還未可知,對於助貸的利率是否適用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以及兩家機構合作的情況如何計算利率水平等還有待明確。

⑷ 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定為LPR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當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⑸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將大幅度降低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將有新調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意見》中關於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引發關注。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於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引導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最高法先後出台了多個文件,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對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於民間借貸利率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這個利率標准太高,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近年來,也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過這個問題。
「對於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過高問題,我們正在抓緊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於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鄭學林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結合民法典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司法解釋修訂總的原則是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另外,民法典擴大了擔保合同的范疇,為非典型擔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是擔保觀念上的巨大進步。
對此,最高法明確,在服務企業融資方面要依法認定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這對於促進商事交易健康發展,擴大企業融資擔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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