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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銀團貸款風險

發布時間:2022-04-12 23:44:04

❶ 中國銀行有哪些貸款

中國銀行的貸款主要有:
1、個人貸款:理想之家、中銀E貸、益農貸、國家助學貸款、個人一手房住房貸款、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個人經營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2、公司融資類:出口買方信貸、出口賣方信貸、銀團貸款等。
中國銀行主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個人金融、資金業務、資金國際業務和金融機構業務等業務。
公司金融業務
為中國銀行業務利潤的主要來源,它基於銀行的核心信貸產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創新的金融服務。2007年,公司金融繼續以完善客戶服務體系、促進業務整體聯動、加強產品創新及實施管理轉型為重點,組建公司金融板塊,加強條線管理。中國銀行實行服務重點大型優質公司客戶的發展戰略,關注於與大型優質客戶的長期合作關系,同時明確中小企業業務是公司金融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致力成為中小企業高效、專業、能夠滿足全面需求的合作夥伴。
個人金融業務
主要針對個人客戶的金融需求,提供包括儲蓄存款、消費信貸和銀行卡在內的服務。
存款業務
是中國銀行積極應對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對人民幣公司存款業務的沖擊,大力發展人民幣公司存款業務。
貸款業務
中國銀行繼續強化貸款結構調整,加大對重點支持類行業的投入,實現信貸資源優化配置。
金融機構業務
中國銀行注重與金融機構的全面合作,通過互薦客戶、資源共享和共同開發新產品,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務。中國銀行亦通過紐約、法蘭克福和東京分行進行美元、歐元和日元清算,上述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均為當地一級清算銀行。
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
為中國銀行優勢業務,中國銀行加強境內外機構聯動,實現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快速發展。
其他公司金融業務
中國銀行提供支付結算業務,主要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據託管等。
資金業務
包括本外幣保值、資金管理、債務保值、境內外融資等資金運營和管理服務。
金融機構業務
是中國銀行為全球其他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提供諸如資金清算、同業拆借和託管等全面服務。作為中國金融行業的百年品牌,中國銀行在注重穩健經營的同時積極進取,不斷創新,創造了國內銀行業的許多第一,在國際結算、外匯資金和貿易融資等領域得到業界和客戶的廣泛認可和贊譽。
資金及國際業務
是中國銀行作為傳統的外匯外貿專業銀行,中國銀行在外匯業務和國際結算業務中有著獨特的優勢和豐富的專業經驗,利用完善的國際交易網路系統,為客戶提供優質的國際結算服務和外匯保值、增值、投資理財和以規避匯率風險為目的的業務。包括資金業務: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產品和人民幣資金交易;投資理財:匯聚寶、債券寶、外匯寶、期權寶、兩得寶、黃金寶、春夏秋冬和外匯理財以及國際結算。
票據池業務
中國銀行在企業網銀上推出了票據池的業務,在中行的企業網銀中可以幫助客戶集中管理票據,通過建立企業票據池,將持有票據「入池託管」,方便了日常票據管理。中行提供票據真偽辨別、票據到期提醒、票據到期委託收款等服務。銀行還提供票據保管的服務,可以將票據實物保管工作外包給銀行操作,免去了保存票據的擔心。
票據池業務針對企業收到的票據金額小、筆數多、過於零散,難以背書的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可以將零散的小票據「入池質押」,形成票據池質押擔保額度,並利用票據池質押擔保額度為其出具銀行承兌匯票或開立信用證等,方便企業對外的支付。
票據池業務於年初一經推出,得到鋼鐵、汽車、石化、電力物資等許多客戶的認可。這些企業日常票據結算量較大,利用中行網銀票據池功能較好地解決了票據管理和票據融資問題,穩固住了上下遊客戶,給企業的財務管理提供了新的工具。

❷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❸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介紹

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銀團貸款業務指引》。該《業務指引》於2011年8月1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監發〔2011〕85號印發。《業務指引》分總則、銀團成員、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銀團貸款收費、銀團貸款轉讓交易、附則8章51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予以廢止。

❹ 中行銀團貸款提款後的還款方式有哪些

銀團貸款提款還款方式主要為:
1、Term Loan定期放款。這是最普通的銀團貸款方式。即通過借貸雙方簽署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條件,限定在一個貸款使用期內,採用一次提款或分次提款,且到期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但一經提款的承諾部分不得重復提款。2、Revolving Loan循環額度。即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條件下,為借款人提供可循環使用的貸款額度。這一形式多為國際上資信情況較好的跨國公司所廣泛採用。3、銀團式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及保函。對於金額較大的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及保函,採用牽頭行實際操作,其他參與行分擔風險的銀團貸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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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銀團貸款更加適合

銀團貸款更加適合投資信貸。銀團貸款的另一個名稱可以稱為辛迪加貸款。這種貸款是一種以共同投資、共同承擔風險為特徵的銀行聯合信貸運作模式,廣泛應用於一國的投資信貸。這種貸款模式不僅分散了貸款合同中的風險程度,還可以為一些大企業籌集更多的資金。因此,這種貸款已經成為目前世界上中長期貸款的主要模式之一。
一、銀團貸款的特點和類型
1.銀團貸款的運作只需要很少的時間和精力。貸款申請用戶與安排銀行約定貸款條件後,可安排相關銀行負責硬碟組件。在貸款的操作階段,貸款申請用戶不需要面對銀團的所有成員,所有操作都由代理銀行完成。2.銀團貸款也可以幫助這個大型企業建立越來越好的市場形象。如果一家公司能夠申請銀行貸款,對於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將是一個非常好的肯定和認可,對於公司和企業擴大自己的聲譽將帶來非常好的影響。3.這種貸款也是多元化的。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更合適的貸款。
二、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由一家或多家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牽頭,多家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貸款。產品服務於資金需求巨大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當借款人尋求的資金數額大到沒有一家銀行能夠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時,銀行集團的需求就產生了。
綜上所述,現在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是也並不是每一種都是合適的方式,所以如果需要借貸,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個人和企業的借貸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區分開。

❻ 銀團貸款有什麼弊端,為什麼企業不喜歡銀團貸款

說說有中國特色的銀團貸款吧
1、對象:銀團貸款只針對大型企業(國企居多)或者國家重點扶持項目,比如,申通地鐵以前在我們銀行就有銀團貸款。再如,修建鐵路,高速公路等。所以,一般的企業想要銀團貸款,銀行也不會貸給它。
2、額度:每個銀行在年初都有人民銀行規定的額度,此類貸款通常規模較大,動輒幾十個億,一家銀行無法承做,只能多家銀行聯合。
3、還款:因為是國企或者國家支持項目,基本沒有還款風險,雖然收益較低(一般都是基準下浮),但銀行也樂於承做這種沒有風險的貸款。
4、弊端:因為是多家銀行聯合放貸,並且銀團貸款多為中長期貸款(3~10年不等),所以審批時間較長,最長可能會1~2個月,如果是企業亟需用錢,可能就會不喜歡這種貸款方式吧,轉而選擇金額較小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較為快捷。

❼ 中行銀團貸款是什麼業務

中行境內銀團貸款指我行境內機構與一家或一家以上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協作分工,按相同的貸款條件,經過籌組包銷程序,共同向境內借款人提供貸款的融資方式,包括一級市場銀團貸款和二級市場銀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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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中行銀團貸款產品優勢是什麼

中行銀團貸款產品優勢:
1、團貸款融資結構靈活、形式多樣,可充分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資金等多種需求;
2、貸款執行過程中,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行,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均由代理行完成,使借款人貸款管理方面簡便;
3、款人通過銀團貸款成功地籌措到發展所需資金,可代表多家銀行對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持肯定性評價,對借款人對外形象形成良好的宣傳;
4、過銀團貸款,借款人可與多家銀行建立信貸關系,拓寬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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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什麼是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一項銀團貸款(或者是「銀團型銀行機構」)是一種大筆貸款,在這種貸款的實施中,銀行集團一起工作,為借款者提供資金。通常有一個領銜的銀行(稱為「籌劃人」或「代理商」)負責貸款的百分比分配,將銀行的儲備金(盈餘)轉給其他銀行。銀團貸款是互惠貸款的反面,它僅有一個借貸者和一個出借者(常常是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一項銀團貸款要比共同參與放款額度更大也更加復雜。在一項銀團貸款中,常常有兩個以上的銀行參與。(又稱辛迪加貸款:Syndicate Loans)被廣泛地應用在工業領域和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中的撥款償付利息措施中。銀行可能會缺乏在某些類型的交易中,在一些地理區域或工業部門中的啟動階段,或者真正需要削減開辦經費的時候開展行動。一旦在一個浮動匯率基準點(特別是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普遍盈利時(這種基準點是根據貸款的金額而劃定的),實施銀團貸款的銀行就可以獲得各種款項。盈利性貸款根據其年資而獲利,而相同的銀行可以在銀團貸款中發揮各種作用。
與保險合同一樣,一項貸款是對風險的義務承擔。關於貸款的某種分類而言,銀行有自己的規律,它們認為,可能會有5%的借債人破產。如果銀行的貸款額度中有這5%的假設,則銀行就需要對貸款收取10%以上的利息才能使自己獲利。通常,銀行與金融市場使用風險資本標准來進行定價,根據普通的貸款額度的風險和特殊借款者的風險制定貸款利率。然而,那些與較大宗的商業貸款相關的問題一般並不太多。大宗的商業貸款中如果有一宗出現了違約(即發生了上述5%的情況),則銀行就會損失它所有的財產。所以,最佳選擇應該是將所有銀行劃分開來,或者彼此「聯合」它們的大宗貸款,這樣,每家銀行都會得到它們貸款投資組合中自己應得的那一份。對於那些銀團貸款來說,經常受到評價的原因就在於它們可以避免財產的大量或出人意料的虧損,取而代之的是它一般僅會受到少量的且可以預測到的虧損。較少的且更加可以預知的虧損會得到許多管理團隊的關注,因為這種虧損通常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具有「連續而流暢的」或更加穩定盈利的公司相對於它的盈利來說,可以獲得較高的股票價值,那些獲利的管理者往往都是先從股票開始的。沃倫·巴菲特對此提出了指責,他認為在許多時間里,這種行為是荒謬的。如果銀行不通過銀團貸款而繼續成為一種代表,而且如果銀團貸款能夠減少它們的邊緣利益的話,則在一個較長時間里,一家銀行就會不用實施銀團貸款而獲得更多的資金。
在投資銀行和保險業界,這種動力源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在這些部門中,也會發生類似「銀團貸款」的情況。為了避免所有的借債人都蜂擁到那些銀團型銀行去,在眾多的銀團型銀行中就會有一家扮演著所有銀團成員工作機構的角色,並可能成為它們與借債者之間的連接點。
銀團貸款市場可以大致分為兩類。第一種是為小型公司設計的(貸款額度一般在2000萬~2.5億美元之間),其特徵在於一般由一個銀行集團提供一種額度固定的貸款。比此更大額的貸款往往是一種更加開放式的交易,實際上也是一種更具活力的交易,所以它們更像一種有規律的公債。這些貸款包括對沖基金、退休基金、銀行貸款以及其他投資手段。遭遇次貸危機之前,那種較大宗的銀團貸款雖然是由一家銀行「代理」的,但大多也會以「擔保貸款契約」的形式被出售給國際金融市場。實際上,對於這些大宗貸款,那些代理銀行就常常會把自己短期借出的錢收回來,然後以貸款的形式投資給「擔保貸款合同」簽約的借債者。由於次貸危機,許多國際固定(財產)受益(借貸)資金市場的規模大為縮水。因此,許多銀行被自己並不願意借出的借期僅有幾個月的貸款所糾纏,如果有可能,它們絕對不會做這種貸款生意。這些貸款被稱為「被掛起來的貸款」,而且也是最近進入虧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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