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叫借名貸款,什麼叫假冒名貸款,區別
區別是被借人是否同意你使用他名字進行貸款。冒名貸款和借名貸款的主要區別:冒名貸款是用戶本人不知情,但是用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借名貸款是用戶本人知情,另一方使用用戶的名義去申請貸款,這樣雙方都需要承擔還款的責任。本質來說,借名貸款的情節是更嚴重的。另外,不管是冒名貸款還是借名貸款,對於用戶本人來說都會需要承擔還款責任,這樣用戶會遭受資金損失。
一個是串通好被使用名義的一方受連帶責任。一個是被使用名義一方對情況完全位置屬受害方不會受到連帶責任。前者兩人共同承擔責任 後者冒名貸款者承擔責任,道德上講前者的情節更為嚴重。如果你沒有親自去辦理,比如簽字不是你的筆跡,這種情形你可以申訴不是你的貸款,從而拒絕還貸,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這個銀行應該承擔審核不嚴,造成失誤的責任。
名義借款人和貸款實際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貸款。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辦理農戶貸款時,在名義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借名義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資料取得貸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李某的身份證及名章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冒名貸款5萬元。二是借名貸款。借款人在徵得名義借款人同意並取得相關個人信息資料的情況下,以多個借款人名義取得多筆貸款,獲得較大貸款額度。此類問題比較突出,如某市13個縣(市、區)27家農村信用社中該類貸款占該轄區冒名貸款總筆數和總金額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貸款。部分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混亂,為完成收息任務,虛構借款人名義和個人資信等信息資料,違規放貸。如某社為了完成貸款利息收入任務,信貸員虛構5人姓名,偽造個人信息資料以貸收息5筆共計9.35萬元,貸款後直接轉入利息收入科目,虛增貸款利息收入9.35萬元。
② 冒名貸款的違法風險
借名冒名貸款是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的貸款,是一種隱蔽性較強的違法違規貸款,規避了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信貸管理制度,使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流於形式,造成超越許可權、跨區域、多頭貸款等違規貸款更加隱藏,增加了信用社貸款風險,給信貸資金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
1、借名冒名貸款降低了信貸資產質量這是借名冒名貸款存在的最大風險,因為借名冒名貸款立據承債人和貸款使用人相分離,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貸款到期後實際用款人往往不履行還款義務,大部分會引起貸款糾紛,給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2、借名冒名貸款使信貸管理制度難以落實。信用社雖然制定了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嚴格防範自批自貸、超許可權貸款、壘大戶貸款、跨區貸款等違規貸款,但是,客戶經理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逃避信貸管理制度,形成風險。
3、借名冒名貸款假冒農戶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貸款支持的農戶、非農戶,甚至企業法人獲取了貸款支持,而本應獲得支持的農戶卻難獲貸款,使相關農村金融方針政策在基層不能得到有效落實。同時,借名冒名貸款還往往出現信貸人員利用手中職權違反信貸紀律,以貸謀私,向貸款戶「吃、拿、卡、要」,不見好處不辦事,嚴重影響信用社的社會形象。
4、信用社因為發放借名冒名貸款,必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潛在損失極有可能轉化為現實損失。借名冒名貸款往往是信用社員工與用款人互相串通、內外勾結的結果,利用職務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關的信息,在得知被冒名後可能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賠,同時,由於冒名貸款違反了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將進行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的有關人員犯罪將被追溯法律責任。
5、它規避了貸款分級審批的制度,越權發放貸款。違反了《貸款通則》關於「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報批」的規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貸人員因為某些關系人的貸款數額大,又無物抵押,上報審批又無望,於是採取了化整為零,冒名、借名的方式幫其獲得貸款。
6、它違反了大額貸款一般要有擔保的規定,使貸款風險無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一個不敢用真名立據的借款人,顯然不符合資信良好的規定。這樣借款人即規避了貸款風險又把風險留給了貸款人。
7、它違反了《貸款通則》關於貸款「三查」的有關規定,使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級檢查的擋箭牌。
8、它一般是用款人與基層信用社員工互相串通、內外勾結、以權謀私的產物。某些信用社工作人員與一些私企業主、專業戶有些說不清、道不明的關系,吃喝玩樂打成一片,由此產生腐敗,不顧信用社資金安全,甚至想方設法為這些人貸款。
③ 信用社借名貸款他人替還貸是不是不當得利
在信用社借名貸款,這種貸款是違規的,即使他人替還貸款的情況下,這個不屬於不當得利,屬於違規貸款。
④ 借名 辦理違規業務 是借名行為人承擔責任還是出借人承擔責任
需要區分出借人是否明知,如出借人明知實際借款人,卻仍與其合謀以他人名義借款,則屬於出借人與實際借款人的通謀虛偽行為,名義借款行為屬於偽裝行為應屬無效。
名義借款人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如出借人對於借名貸款事實不知情,則屬於名義借款人間接代理的情形,出借人可選擇對名義借款人或實際借款人主張。
擔保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從屬性,如果擔保人對於擔保合同無效存在過錯的需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02、403條:
關於「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該委託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此為「顯名的間接代理」,名義借款人的借款行為應由委託人即實際借款人承擔其法律效果。
反之,如第三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該委託關系的,原則上該合同僅約束受託人與第三人,此為「隱名的間接代理」,此時,仍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除外情形為,未按約還款情形下,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向名義借款人或者實際借款人主張權利。
⑤ 借名貸款,款已還清,借名人有沒有責任
你好!首先的關鍵點,借款人的簽名是你寫的還是借款人自己寫的?如果是你寫的,又是你按手印,借款人就是你,你還可能涉嫌造假(名)騙錢;如果借款人自己所簽,你的手印可能被推定為兩種性質:1為共同借款人(與借款人承當連帶清償義務);1為保證人(借款人若無力清償,就得由保證人承當清償義務)總之,你按了手印,在法律上你就有責任。具體責任大小和性質,如前述分析。這算是個教訓吧,手印不是啥場合都能隨意按的,風險太大。
⑥ 借名貸款買房合法嗎
借名買房合法。借名買房指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購房款項由購房者支付的行為。房地產作為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為准,名義產權人未經過實際產權人的同意將該房地產擅自出售且買家是以正常價格購買的,實際產權人無法要求取消交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⑦ 以貸款還貸款違規嗎
法律分析: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所以並不違法,也沒有違反規定,國家法律中沒有明確的禁止,不過在實際生活中,以貸還貸的危害非常大。以貸還貸是不違法的,現在依然有很多人採用這種方法,既可以避免被暴力催收,手頭又持續有一筆錢,不過這樣的方式撐不了多久,到後期會同時借幾十個網貸,逾期金額高達數萬元,到時候上門催收、爆通訊錄會讓你難以承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⑧ 借名貸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被借用的人知道借款人以自己名義貸款的,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被借用的人不知道他人以自己沒有借款的,實際借款人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貸款並且到期無論償還的,與實際借款人可能共同構成貸款詐騙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當借款人通過借名借款方式向銀行貸款時,顯然隱瞞了借款的真實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一旦借款人到期無法歸還借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借款人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⑨ 借名的貸款屬於哪種經濟犯罪
借名貸款如果情況比較嚴重,將會涉及到經濟犯罪。因為借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門獲得貸款,從而採取借他人名義在金融部門獲取的貸款。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