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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制度

發布時間:2022-05-04 15:42:13

❶ 單身可以做支農寶貸款嗎

貸款人申請支農再貸款時應具備的條件:
1、為設立在縣域和村鎮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
2、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設立准備金存款賬戶,並按規定比例足額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
3、已積極採取措施多方籌集支農資金,仍難以滿足發放涉農貸款的合理需要;
4、堅持支農服務方向,上季末各項貸款中涉農貸款比例不低於70%;
5、已借用支農再貸款的用途符合本辦法規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再貸款本息;
6、內部管理健全,能維持存款的正常支付,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和經營財務狀況良好或趨於改善;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❷ 高中政治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6月16日起對符合要求且三農和微小企

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從2014年6月16日起,對符合審慎經營要求且「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不含2014年4月25日已下調過准備金率的機構)下調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央行稱,此舉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支持,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是指:上年新增涉農貸款佔全部新增貸款比例超過50%,且上年末涉農貸款余額佔全部貸款余額比例超過30%;或者,上年新增小微貸款佔全部新增貸款比例超過50%,且上年末小微貸款余額佔全部貸款余額比例超過30%。按此標准,此次定向降准覆蓋大約2/3的城商行、80%的非縣域農商行和90%的非縣域農合行。

❸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規定為准。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涉農貸款余額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❹ 談談在互聯網金融條件下,如何創新農村金融

(一)深化涉農金融機構改革,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結合實際,確定合理的發展戰略,發揮各自優勢,提高金融服務水平。一是拓寬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切實承擔起政策性金融職能,使農發行逐步建成支持農業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的綜合性政策銀行,成為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基礎力量;二是農村信用社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真正體現合作社原則,改變合作金融有名無實的狀況,維護社員或者股東的真正權益,把農村信用社辦成商業上可持續、主要服務於「三農」的農村金融機構;三是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業務開拓步伐,依託郵政網路,確立服務城鄉大眾,支持「三農」的零售銀行定位,發揮郵政儲蓄機構網點多、深入農村的優勢,按照商業原則引導郵政儲蓄資金以適當形式迴流農村,增強其在農村地區的儲蓄、匯兌和支付服務等功能,增強其對新農村建設的資金投入。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強化農村金融供給。農村金融創新工作是一個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工作,需要多個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多部門持續不懈的共同努力,一方面金融監管、財政、稅務、工商、農林等部門要運用現代管理手段,不斷增強農村金融創新的內在激勵和政策合力。另一方面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共同參加的協調工作機制,從政策制定、工作協調、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強對創新工作的指導、組織和協調,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三農」金融服務工作。涉農金融機構要改變觀念,加強對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與服務工作的開展,豐富農村金融產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多樣化的金融產品,以適應農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滿足農村金融市場的需要。

(三)探索建立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優化農村金融創新環境。人民銀行應依託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加快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企業等農村經濟主體建立電子信用檔案的步伐,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經濟主體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通過立法明確農業保險的地位,以利於其職能和作用的發揮。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補償涉農金融機構由於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原因形成的信貸損失。建立風險分散機制,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引導商業性保險公司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投入,拓寬農業風險的分散渠道。鼓勵涉農金融機構把開展農村消費信貸業務作為整個信貸業務新的增長點,積極創新消費貸款品種,調動農戶和金融機構「求貸」與「放貸」的積極性。

❺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說明

法律分析: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

法律依據:《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第一條 制度說明(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發布)的規定,特製定本統計制度。(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和匯總類報表。採集類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類報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類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採集類報表和輔助類報表匯總生成。採集類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戶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情況統計表,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四張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用形式、風險狀況等。輔助類報表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該表提供的信息從徵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數據,並以此生成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的相關數據。匯總類報表為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該表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的基礎上匯總生成,主要反映涉農貸款的各層次構成情況以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❻ 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的銀發〔2010〕19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農村金融服務是黨和政府聯系農村、農民的重要紐帶。2008年10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組織開展了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一年多來,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試點實踐證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是全面改進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加強信貸結構調整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勢下緩解農村和農民貸款難、促進城鄉公共金融服務均等化和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手段。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文件精神,抓緊落實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切實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有關任務,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突出創新重點,著力滿足符合「三農」實際特點的金融服務需求
(一)大力發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村微型金融。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通過零售、批發等多種方式著力擴大農村小額貸款投放,積極發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鼓勵開發多樣化小額信用貸款產品,努力滿足農民多元化信貸需求、支持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和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積極擴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覆蓋面,努力滿足農村商業、服務業、流通業、小手工業和建築業等專業化、市場化的資金需求。著力研究和解決農村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需求,讓更多的農村中低收入人群能夠享受到現代化金融服務。
(二)有效滿足發展現代農業和擴大農村消費的資金需求。對符合信貸條件的科研、農資、種養、加工、倉儲、運輸、營銷等整個現代農業產業鏈和相關農村服務業貸款,要加快審批,及時投放。多方面拓寬有實力、有條件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融資渠道,加大對跨國涉農貿易和農業投資、海外生產加工基地和營銷網路建設的支持力度。積極做好「萬村千鄉市場」、農村商品配送體系建設、農村社會化服務和農村信息化建設等配套金融服務工作,為農民擴大消費提供融資便利。
(三)切實加強對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涉農中長期信貸投放的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政策性銀行圍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統籌城鄉發展、農業商品基地建設等重點領域,針對各類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的信貸需求特點,創新涉農信貸管理模式,完善涉農信貸管理制度,切實加大信貸投放,積極提供多元化融資便利。
(四)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程度高的地區,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黨委和政府組織推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農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相應的抵押貸款試點,豐富「三農」貸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五)積極推動和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號)精神,在加快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探索多種貸款償還方式,加快涉林信貸產品的開發研究,培育一批有市場競爭優勢(310368,基金吧)、產業關聯度大、帶動力強的林業品牌企業和品牌產品,提高林業產業規模化經營水平,帶動中小林業企業發展。
(六)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創新。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地方實際,改進金融服務流程,完善貸款營銷模式,推動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多樣化、多元化。積極開展農戶貸款流程再造,促進農戶貸款業務流程標准化、規范化,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有效控制信貸風險。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信貸員包村服務、金融輔導員制度、「貸款+技術」等方式,大力推動信貸服務方式創新。
二、拓寬金融服務范圍,合理運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管理和分散農業行業風險
(七)有效擴大抵押擔保范圍,加強涉農信貸風險管理。鼓勵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當地的「三農」金融需求,在國家現行法律允許、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制度,不斷創新基於多種信息獲取方式上的貸款技術,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風險分散轉移機制,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創新信用模式和擴大貸款抵押擔保物范圍。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涉農擔保資金或成立涉農擔保公司。
(八)充分發揮銀行間債券市場在有效分散和管理農業風險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穩健、管理科學、市場有前景的優質涉農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一步拓寬支持「三農」發展的直接融資渠道。加快發展農業高科技企業的高收益債券,引導農業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
(九)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的合作,綜合發揮銀保服務「三農」的功能作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支持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險公司要不斷提升農業保險覆蓋面和滲透度,積極探索開展涉農貸款保證保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鼓勵借款人對貸款抵押物進行投保。研究拓展涉農保險保單質押的范圍和品種。繼續探索發展吸收銀行和保險公司參與的多種形式或組合方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
(十)鼓勵農產品(000061,股吧)生產經營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充分運用期貨交易機制規避市場風險。推動期貨業經營機構積極開展涉農業務創新,逐步拓展農產品期貨交易品種,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三、加強政策協調配合,營造有利於農村金融創新的配套政策環境
(十一)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拓寬涉農信貸資金來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安排一定的再貸款額度,專門用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業務;適當調劑再貼現規模,專門用於支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涉農企業商業匯票再貼現。
(十二)做好農村地區支付結算工作,提高農村支付結算服務水平。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農村支付結算服務中的主導作用。加快推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路在農村地區的輻射范圍。大力推廣非現金工具支付,減少農村地區現金使用。繼續加強和完善支付結算業務代理制,促進城鄉支付結算服務的互補發展。
(十三)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積極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或在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導下,組織各涉農金融機構,靈活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加大農村地區信用法制與信用知識宣傳力度。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設,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工作。加快農村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村經濟組織的信息採集與信用評價機制。
(十四)改善和實施鼓勵創新的市場准入政策。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取得明顯成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其優先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跨區域兼並重組,並在網點布局調整方面實施市場准入綠色通道,對風險可控的新業務實行備案制。對於支農成效顯著、風險控制能力強、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有特色的農村信用社,不將支農再貸款納入存貸比監管指標考核,優先將其改制為農村銀行類機構。
(十五)發揮財政性資金對金融資源的杠桿拉動作用。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增加財政貼息資金、增加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資本金注資或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多種方式,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獎勵機制,鼓勵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法人和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留在當地使用。
四、把握創新工作原則,確保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取得實效
(十六)務求實效。農村金融創新不能為創新而創新,不能不顧政策規定和風險而盲目創新,要堅持從實際出發,要堅持財務可持續,讓管用、有效的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多一些,為農村和農民多干實事、好事。
(十七)因地制宜。要立足當地的省情、縣情、鄉情和村情,根據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趨勢和當地「三農」金融需求,積極探索、創新可操作性強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讓農業、農村和農民能夠得到更高效、更便捷、更實惠的金融服務,加快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十八)協同配合。農村金融創新要注重財稅政策、監管政策、貨幣政策和農村保險業發展的協調配套,通過多項政策的組合形成合力,進一步調動和激發金融機構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的內在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更多的金融資源投向「三農」。
(十九)風險可控。堅持市場化和政策扶持相結合的原則,以市場化為導向,以政策扶持為支撐,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在審慎穩健開展金融創新的同時,合理分散金融風險,科學防範法律風險,堅決嚴控道德風險,有效防控操作風險。
五、加快探索和構建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十)大力發展和培育富有競爭性的多層次農村金融市場。加快做實中國農業銀行(601288)「三農金融事業部」,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在支持「三農」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繼續推進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和社會資金投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國家控股的大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開辦農村金融業務,積極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鼓勵研發設計水平高、抗風險能力強的金融機構設立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的專門機構。
(二十一)積極建立和完善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工作協調機制。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派出機構要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要求,加強合作,密切配合,牽頭建立推動創新的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農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努力協調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加強政策指導和創新管理,保證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的有序、有力、有效開展。
(二十二)加強創新工作的信息溝通和監測評估。要在摸清底數、做實基礎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溝通交流,相互學習借鑒,及時總結交流創新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強創新工作的動態信息反映,定期編發創新工作簡報。加強創新工作的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做好農村金融專題研究和深層次分析。
(二十三)培養和鍛煉創新型農村金融人才。要加強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業務培訓和金融法制教育,調動基層創新積極性。注重培育具有涉農金融業務開拓創新能力、熟悉農村金融市場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二十四)更加註重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解釋力度,通過多種新聞媒體,面向社會廣泛報道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工作動態、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為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讓農村金融創新得到更多的關注和更好的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❼ 人民銀行涉農貸款統計制度中的農村區域概念是否偏大,有何依據

那換種說法(解毒法):非城鎮區域(非農戶籍和農業戶籍)你是否更好理解些?!

❽ 針對縣域以下涉農貸款的財政補貼有哪些

財金[2010]116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我們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政策,相應修訂了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准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准、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准,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數據。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❾ 誰有《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詳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開始實施。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於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銀行總行第一次報送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數據時間屬性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於每季後25日內報送相應數據。

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的時間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由原定的每季後18日內調整為每季後25日內報送。

三、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指標為新增的全科目季報指標。自第一次報送起,各行即應將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數據與新增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生成同一數據文件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加強數據質量監控和統計分析工作。對《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對措施、質量監控辦法等情況,要及時與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溝通,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報送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銀行業各級機構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數據。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採集和匯總涉農貸款數據後,與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數據信息共享。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一、制度說明
(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發布)的規定,特製定本統計制度。
(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和匯總類報表。採集類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類報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類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採集類報表和輔助類報表匯總生成。
採集類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戶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情況統計表,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四張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用形式、風險狀況等。
輔助類報表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該表提供的信息從徵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數據,並以此生成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的相關數據。
匯總類報表為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該表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的基礎上匯總生成,主要反映涉農貸款的各層次構成情況以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三)採集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將本行全國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涉農貸款數據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其分支機構將轄內涉農貸款數據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匯總轄內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填報的涉農貸款數據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填報機構按照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內設的指標編碼和規則生成數據文件(詳見本制度四、指標編碼及指標校驗關系)後,通過modem或者人民銀行內聯網郵箱報送。
5.報送數據屬性:填報機構每季末的涉農貸款余額。
6.幣種:分人民幣、外匯兩類。報表中人民幣欄(A、B、C欄)填報人民幣涉農貸款余額;表中外幣欄(D、E、F欄)填報外匯涉農貸款余額,幣種屬性為美元合計。
(四)輔助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本《制度》所述的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判定標准(見下文)確定相應的龍頭企業范圍,並收集相關信息後,填寫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以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excel模版填寫報表後,通過人民銀行內聯網將報表傳送至"統計數據/統計司/總行/PBC@pbc"。
5.報表文件命名規則:報表文件名應為"L+101+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代碼+數據日期(8位).xls"。以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為例,其報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東省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文件名應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關概念。
1.貸款:指報告機構發放的各類貸款(含直貼現、買斷式轉貼現和金融租賃)。
2.短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3.中長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大於1年的貸款。
4.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文印發)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的相關要求進行的各項貸款分類。
5.農業:本制度中除農、林、牧、漁業貸款項下包含的農業貸款專指對農作物種植業的貸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說的農業均是涵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的大農業。
(六)本制度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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