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銀行下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是怎麼回事
6月8日與7月6日兩度的存貸款利率的下調:
1、央行下調存貸款利率:央行本身並不從事商業性存貸款,因此所謂下調利率就是針對商業銀行的存貸業務而言。注意這里是下調商業銀行存貸款基準利率,商業銀行在吸收存款或是發放貸款時會參考基準利率,但擁有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和下調的權利。通俗講央行此舉一是為了增加銀行本身客戶,二是降低了整個商業銀行利率的重心,減少民間不法貸款,改善社會風氣。
2、對於廣大人民群眾也算是一種買房的希望吧。
Ⅱ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的通知 (銀發[2006]289號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由現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由現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也相應調整,長期利率上調幅度大於短期利率上調幅度。
同時,進一步推進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市場化。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下限由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擴大為0.85倍,其他商業性貸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變。商業銀行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在下限范圍內自主確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水平。
本次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有利於引導投資和貨幣信貸的合理增長;有利於引導企業和金融機構恰當地衡量風險;有利於維護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協調發展。
附表: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單位:%
項 目
調整前利率
調整後利率
一、城鄉居民和單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72
0.72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個月
1.71
1.80
半 年
2.07
2.25
一 年
2.25
2.52
二 年
2.70
3.06
三 年
3.24
3.69
五 年
3.60
4.14
二、各項貸款
六個月
5.40
5.58
一 年
5.85
6.12
一至三年
6.03
6.30
三至五年
6.12
6.48
五年以上
6.39
6.84
Ⅲ 重磅!央行鼓勵銀行機構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支持相關企業抗疫!
2月1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內容包括五部分,共30條措施。
《通知》提及,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此外,減免疫情嚴重地區公司上市等部分費用。
通知全文如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作為,確保金融服務暢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階段。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和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進一步強化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人民銀行繼續強化預期引導,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動性,保持金融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維護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因春節假期調整受到影響的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備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支持實體經濟,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二)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生產、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和相關葯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幹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人民銀行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金融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的服務對接,提供足額信貸資源,全力滿足相關單位和企業衛生防疫、醫葯用品製造及采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
(三)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四)完善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的金融服務。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五)提高疫情期間金融服務的效率。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領域和地區的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區,金融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採取在就近網點辦公、召開視頻會議等方式盡快為企業辦理審批放款等業務。
(六)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結合自身業務范圍,加強統籌協調,合理調整信貸安排,加大對市場化融資有困難的防疫單位和企業的生產研發、醫葯用品進口采購,以及重要生活物資供應企業的生產、運輸和銷售的資金支持力度,合理滿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強製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圍繞內部資源配置、激勵考核安排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支持力度,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
(八)發揮金融租賃特色優勢。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
二、合理調度金融資源,保障人民群眾日常金融服務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切實做好營業場所的清潔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加強全國范圍特別是疫情嚴重地區的線上服務,引導企業和居民通過互聯網、手機APP等線上方式辦理金融業務。
(十)加強流通中現金管理。合理調配現金資源,確保現金供應充足。加大對醫院、居民社區以及應急建設項目等的現金供應,及時滿足疫情物資采購相關單位和企業的大額現金需求。做好現金儲存及業務辦理場地的消毒工作。對外付出現金盡可能以新券為主,對收入的現金採取消毒措施後交存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十一)確保支付清算通暢運行。人民銀行根據需要,放開小額支付系統業務限額,延長大額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運行時間,支持金融機構線上辦理人民幣交存款等業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好各類支付清算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的正常安全運營,開通疫情防控專用通道,保障境內外救援和捐贈資金及時劃撥到位、社會資金流轉高效順暢。
(十二)建立銀行賬戶防疫「綠色通道」。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做好與防控疫情相關的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簡化開戶流程,加快業務辦理。要積極開辟捐款「綠色通道」,確保疫情防控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減免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防控疫情相關款項匯劃費用。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向慈善機構賬戶或疫區專用賬戶的轉賬匯款業務、對疫區的取現業務減免服務手續費。
(十三)加大電子支付服務保障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採用遠程視頻、電話等方式辦理商戶准入審核和日常巡檢,通過交易監測強化風險防控。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特定領域或區域特約商戶實行支付服務手續費優惠。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強化電子渠道服務保障,靈活調整相關業務限額,引導客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個人網上銀行、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支付服務APP等電子化渠道在線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十四)切實保障公眾徵信相關權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接入機構要妥善安排徵信查詢服務,引導公眾通過互聯網、自助查詢機進行徵信查詢。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十五)暢通國庫緊急撥款通道。建立財庫銀協同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財政部門疫情防控資金撥付安排,隨時做好資金撥付工作。加強對商業銀行相關業務的指導,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及時跟蹤資金撥付情況。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確保資金匯劃渠道暢通和國庫業務相關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構建疫情防控撥款「綠色通道」。各級國庫部門要簡化業務處理流程和手續,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安全、准確撥付到位。
(十六)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機構要樹立負責任金融理念,對受疫情影響臨時停業或調整營業時間的網點,要提前向社會公布並主動說明臨近正常營業的網點。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線上等方式保持投訴渠道暢通,優化客戶咨詢、投訴處理流程,及時妥善處理疫情相關的金融咨詢和投訴。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利用疫情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三、保障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十七)加強金融基礎設施服務保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要從工作機制、人員配備、辦公場所、系統運維、技術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務保障能力,確保發行、交易、清算、結算等業務正常運轉,盡可能實施全流程、全鏈條線上操作。要制定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快速響應、高效處理。要加強與主管部門、市場機構、其他金融基礎設施的溝通,保持業務系統聯通順暢。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要開設「綠色通道」,必要時提供特別服務安排,並降低服務收費標准。
(十八)穩妥開展金融市場相關業務。金融機構要合理調配人員,穩妥開展金融市場相關交易、清算、結算、發行、承銷等工作,加強流動性管理與風險應對。要合理引導投資者預期,確保金融市場各項業務平穩有序開展。對受疫情影響較大地區的金融機構,要保持正常業務往來,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債券發行等服務效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要優化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工作流程,鼓勵金融機構線上提交公司信用類債券的發行申報材料,遠程辦理備案、注冊等,減少疫情傳播風險。對募集資金主要用於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較重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的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建立注冊發行「綠色通道」,證券市場自律組織對擬投資於防疫相關醫療設備、疫苗葯品生產研發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建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切實提高服務效率。
(二十)靈活妥善調整企業信息披露等監管事項。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受疫情影響,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報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報有困難的,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期披露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辦理;難以在原預約日期披露2019年年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向當地證監局申請延期辦理年度報告的審計、披露和報備。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可向當地證監局申請延期辦理年報審計和披露。對疫情嚴重地區的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放寬相關風控指標監管標准。
(二十一)適當放寬資本市場相關業務辦理時限。適當延長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財務資料有效期和重組預案披露後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限。如因受疫情影響確實不能按期更新財務資料或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對本次重組的具體影響後,申請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或股東大會通知時間延期1個月,最多可申請延期3次。疫情期間,對股票發行人的反饋意見回復時限、告知函回復時限、財務報告到期終止時限,以及已核發的再融資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緩計算。已取得債券發行許可,因疫情影響未能在許可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向證監會申請延期發行。
(二十二)減免疫情嚴重地區公司上市等部分費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繳納的2020年度上市年費和掛牌年費。免除湖北省期貨公司應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2020年度會費和席位費。
四、建立「綠色通道」,切實提高外匯及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資進口。銀行應當為疫情防控相關物資進口、捐贈等跨境人民幣業務開辟「綠色通道」。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資進口,外匯局各分支機構要指導轄區內銀行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與材料。
(二十四)便捷資金入賬和結匯。對於境內外因支援疫情防控匯入的外匯捐贈資金業務,銀行可直接通過受贈單位已有的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辦理,暫停實施需開立捐贈外匯賬戶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業跨境融資防控疫情。企業辦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時,無需事前、逐筆提交單證材料,由銀行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真實性的事後檢查。對疫情防控確有需要的,可取消企業借用外債限額等,並可線上申請外債登記,便利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二十六)支持個人和企業合理用匯需求。銀行應當密切關注個人用匯需求,鼓勵通過手機銀行等線上渠道辦理個人外匯業務。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其他特殊外匯及人民幣跨境業務,銀行可先行辦理、事後檢查,並分別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二十七)簡化疫情防控相關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支持銀行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為其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進口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資本項目下收入人民幣資金在境內支付使用。
五、加強金融系統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二十八)強化疫情防控的組織保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來,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全力以赴做好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完善疫情應對工作機制,持續關注員工特別是從疫情較重地區返回員工的健康情況,建立日報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員工防疫安排,努力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強應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按照屬地原則,配合當地政府做好組織協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服從當地政府防疫安排,對防控疫情需要徵用的人員車輛、設備設施等,不得推諉拒絕。各單位要繼續嚴格執行應急值守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請及時報告。
2020年1月31日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Ⅳ 1996.4.30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什麼通知 急
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Ⅳ 2015年10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下調存貸款利息的文件是多少號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並進一步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銀發【2015】325號)
Ⅵ 最新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
法律分析:存貸款基準利率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給商業銀行的貸款指導性利率,是央行用於調節社會經濟和金融體系運轉的貨幣政策之一。一年期貸款利率為4.35%;一年期存款利率為1.5%,活期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調金融機構人民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並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第一條 調整金融機構貸款及存款基準利率
(一)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4.6%下調至4.35%,下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貸款利率相應調整(具體水平見附表1)。
(二)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現行的1.75%下調至1.5%,下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款利率相應調整。活期存款利率保持不變(具體水平見附表2)。
(三)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其中,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維持0.35%不變;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1.35%下調至1.1%,下調0.25個百分點。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保持不變。
Ⅶ 央行最新基準利率2021
2021年9月最新存貸款基準利率:2021年9月最新銀行利率清單及最新調整銀行存貸款利率。銀行信息港獲悉,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下調2015年9月24日起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4.35%;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1.5%。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9月24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進一步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4.35%;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1.5%;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級別存貸款基準利率和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相應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不變。同時,不再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設置浮動上限,著力完善利率市場化形成和調控機制,加強央行的調控和監管。引導利率體系,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
同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足,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同時,為加大金融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的積極激勵,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降低0.5個百分點。相應調整其他級別存貸款基準利率。 (此利率為2021年9月最新銀行利率和銀行存貸款基準新利率) 銀行信息港特別提示: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本期未一並下調時間。
每家銀行都有權根據基準利率上下浮動。 具體境內銀行存款利率、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利率以銀行實際公告為准。 目前股份制銀行陸續上浮定期存款利率,且有啟動利率市場化的跡象,各家銀行對不同的定期存款利率有不同程度的偏好,詳情請咨詢當地銀行。
Ⅷ 逾期貸款的歷次調整
1996年5月1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四至六調整為日萬分之四
——發布時間:1996年5月2日;文號:銀發(1996)156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四調整為日萬分之三
——發布時間:1998年12月5日;文號:銀發(1998)586號;名稱:《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三調整為日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7.56%)
——發布時間:1999年6月9日;文號:銀發(1999)192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二點一調整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發布時間:2003年12月10日;文號:銀發(2003)251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