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國政府貸款有什麼特點我國企業如何使用外國政府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訂貸款協議。許多西方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採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於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主要有:
1、屬主權外債 外國政府貸款首先是一種外債,是我國政府對外借用的一種債務。除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查確認,並經國務院的批准由國家統還者外,其餘由項目業主償還且多數由地方財政擔保。
2、貸款條件優惠 外國政府貸款其贈與成分一般在場35%以上,最高達80%。貸款的利率一般為0.2%-3%,個別貸款為無息。貸款償還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間,並含有2-15年的寬限期,是我國目前所借國外貸款中條件比較優惠的貸款。
3、限制性采購 多數國家政府貸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國采購比例為15%-50%,即貸款總額的50%-85%用於購買貸款國的設備和技術。通常情況下不能自由選擇貸款幣種,匯率風險較大。
4、投向限制 外國政府貸款總量較大,使用時間長,便於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統一計劃,統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規模效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主要用於政府主導型項目建設,領域集中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等。
5、具有政府間援助性質易受貸款國外交、財政政策的影響。
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國發改辦外資[2006]2259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提高外國政府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相關規章和制度,並結合外國政府對華提供發展援助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有關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貸款項目除外)。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及時發布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國政府對華提供官方發展援助貸款規模、領域、貸款條件、采購條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財政部將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 擬借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財政部。
第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出的申請後,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雙方根據各自職能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項目單位上報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進行審核,按季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下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以下簡稱「備選項目規劃」),安排外債規模,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備選項目規劃通知項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自規劃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內未列入財政部擬對外提出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以下簡稱「備選項目清單」),該項目從備選項目規劃中自動撤消。
第七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的申請後,根據貸款國對項目領域的要求及貸款可用額度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各項要求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清單。財政部按季度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單位和轉貸銀行下達備選項目清單,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備選項目清單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自清單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內未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從備選項目清單中自動撤消。
第九條 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備選項目清單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代理公司招標的有關規定,組織或指導、監督借款人選定采購代理公司,轉貸銀行開展轉貸前期工作。
第十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項目批准文件抄送財政部金融司、省級財政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項目批准文件抄送財政部。
第十一條 對列入備選項目清單且經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適時提交外國政府和貸款機構,並及時將外國政府對有關項目審查或評估反饋的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有關意見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二條 對財政部已對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異議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項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由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後批復,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通報省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內該項目未簽署轉貸協議,該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由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及采購代理公司根據批準的內容和外國政府在評估項目時所提具體要求,並按照外國政府貸款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進行招標采購工作;轉貸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外簽署貸款協議,並與借款人簽署轉貸協議,其中由省級財政償還或擔保的項目,在省級財政部門確認債務或擔保責任後辦理簽署轉貸協議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轉貸協議生效前,項目發生變更事項的,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辦理相關手續:
(一)項目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被兼並或項目改由其他單位實施的,原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相關批復文件自動作廢,變更後的項目單位應按新項目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增加外債規模及調整資金用途的,應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如調整項目類別、貸款國別、轉貸銀行或增加貸款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向財政部申請批准調整方案。
(三)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准後,調整貸款國別、增加外債規模及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按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並通過省級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中央項目單位申請的項目發生上述變更事項的,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❷ 什麼是「使用外國政府貸款轉貸」
簡單的說就是經濟轉項.
在簡單說就是你問A借錢還給B,你和B之間就取消了貸款,轉給了A,你和A之間成立了貸款.
❸ 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什麼級別
中國進出口銀行是國有政策性銀行屬於副部級單位。
中國進出口銀行是由國家出資設立、直屬國務院領導、支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投資發展與國際經濟合作、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政策性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依託國家信用支持,積極發揮在穩增長、調結構、支持外貿發展、實施「走出去」戰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3)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優勢
一、管理和制度
進出口銀行歷來非常重視對轉貸項目賬務、貸後檢查以及檔案等方面的管理,及時建章建制、規范業務操作程序,並根據業務發展不斷創新,為更好地向用戶提供標准、高效的服務奠定了基礎。
進出口銀行先後完善了《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貸後管理辦法》、《外國政府贈款管理辦法以及相應的操作細則》,從制度的層面對業務流程、客戶服務以及風險控制進一步優化。
二、合作關系
作為國內主要轉貸行,進出口銀行與40餘家國外貸款機構有著十分廣泛的聯系,一直是國外貸款機構最重要的合作夥伴,並依靠自身優勢不斷為客戶爭取有利的融資條件。
熟知貸款各環節的操作程序和有關規定,能夠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為中方用戶爭取優惠的貸款條件,為客戶降低融資成本。
三、維護國家信譽
積極維護國家信譽,保證按期對外償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項目多為社會公益性項目,拖欠情況時有發生。進出口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和最大的轉貸行始終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當項目單位發生拖欠時,進出口銀行總是克服種種困難籌措資金先行對外墊付,把國家的信譽視作自己的生命,十多年裡對外從未發生過拖欠,較好地維護了國家的信譽,獲得了財政部好評。
❹ 中國進出口銀行的業務優勢
進出口銀行對轉貸業務實行專業化管理,形成了科學高效的貸前、貸中、貸後管理體系。在國內銀行中,進出口銀行是唯一一家為外國政府貸款業務成立專門部門(即轉貸部)的銀行。
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進出口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在辦理轉貸業務方面具有自身的獨特優勢: 積極維護國家信譽,保證按期對外償還外國政府貸款。
轉貸項目多為社會公益性項目,拖欠情況時有發生。進出口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和最大的轉貸行始終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當項目單位發生拖欠時,進出口銀行總是克服種種困難籌措資金先行對外墊付,把國家的信譽視作自己的生命,十多年裡對外從未發生過拖欠,較好地維護了國家的信譽,獲得了財政部好評。
❺ 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債的宏觀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門對使用外匯資金的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供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系統,不論是直接從境外籌借,還是國內轉貸款,均要列入國家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登記」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的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第三條國家對轉貸款實行全面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還本付息的審批工作。第四條凡使用轉貸款的單位,應在每筆借款合同或轉貸協議簽定後的十天之內,持生效的合同或轉貸協議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領取轉貸款登記證。第五條支用轉貸款後,使用單位應分別按下述情況及時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1、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在收到貸款的支款通知書時填寫;
2、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轉貸款,在貸款支付後填寫;
3、在國內開立周轉金帳戶的轉貸款,在周轉金存入帳戶時填寫;
4、採用租賃方式的轉貸款,在設備正式使用時填寫。第六條轉貸款到期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時,使用單位應持轉貸款登記證和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通知單,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續。開戶行憑外管部門開出的核准件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續。第七條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畢後,使用單位應依據開戶行付款憑證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第八條使用單位在辦完每筆轉貸款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應在一周之內向所在地外管部門繳銷轉貸款登記證。第九條直接用外匯現匯或額度償還轉貸款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同樣需要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但可採用月報表形式。第十條開戶行要嚴格執行憑轉貸款登記證和核准件辦理轉貸款的調入、償還及租金支付手續的規定。在辦理收付手續後,應將收付憑證及時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一份,保證登記工作雙線核對制的實施。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所涉借款金額3%以下等值人民幣的罰款。第十二條對本辦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償的轉貸款,應在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對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逐筆登記確有困難的地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委託債權人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制的轉貸款月報表形式代理登記。第十四條本辦法於1989年11月15日開始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❻ 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
辦理出口信貸(包括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
辦理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類貸款;
辦理中國政府對外優惠貸款;
提供對外擔保;
轉貸外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辦理本行貸款項下的國際國內結算業務和企業存款業務;
在境內外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籌集資金;
辦理國際銀行間的貸款,組織或參加國際、國內銀團貸款;
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
從事自營外匯資金交易和經批準的代客外匯資金交易;
辦理與本行業務相關的資信調查、咨詢、評估和見證業務;
經批准或受委託的其他業務。
❼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金融活動,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對外擔保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
(一)融資擔保;
(二)融資租賃擔保;
(三)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
(五)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擔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對外擔保。
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擔保視同對外擔保。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對外擔保的管理機關,負責對外擔保的審批、管理和登記。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擔保人為:
(一)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外資金融機構);
(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擔保。第五條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余額、境內外匯擔保余額及外匯債務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
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提供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第六條內資企業只能為其直屬子公司或者其參股企業中中方投資比例部分對外債務提供對外擔保。
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5%。
非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30%。第七條擔保人不得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對外擔保。第八條擔保人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堅持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同時被擔保人的對外借款投向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未經批准不得將對外借款兌換成人民幣使用。
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提供擔保。
除外商投資企業外,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第九條外匯局在審批擔保人為中國境外貿易型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應審查被擔保人的貿易規模、資產負債比例、損益情況,核定被擔保人應接受的對外擔保上限。
外匯局在審批擔保人為中國境外承包工程型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應審查被擔保人的承包工程量、工程風險、資產負債比例、損益情況,核定被擔保人應接受的對外擔保上限。第十條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
(一)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
(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初審後,由該外匯管理分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第十一條擔保人辦理擔保報批手續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資料:
(一)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件和其他有關批復文件;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如擔保人是集團性公司的,應報送其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其本部的資產負債表);
(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被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
(四)擔保合同意向書;
(五)被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或者意向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六)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七)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第十二條經外匯局批准後,擔保人方能提供對外擔保。
❽ 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手續費收取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承辦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銀行的轉貸收費行為,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暫行規定》(財債字〔1999〕230號),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承辦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轉貸銀行」)。第三條轉貸銀行可對其轉貸的外國政府貸款(包括混合貸款,即軟貸款加出口信貸或贈款加出口信貸)收取轉貸手續費。轉貸手續費不包括中外雙方律師費、外方銀行承諾費等費用。第四條按照不同的還款責任,轉貸銀行承辦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項目,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最為最終還款人的項目。對此類項目,省級財政部門不承擔償還責任,也不提供還款擔保。第五條轉貸銀行在轉貸過程中,應按轉貸協議中規定的日期,對借款人或項目單位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按以下規定比例收取轉貸手續費。第六條根據項目的分類及轉貸金額,轉貸手續費年費率分檔制訂如下:
(一)對一類項目
轉貸金額年費率1000萬美元(含)以下0.30%1000萬至5000萬美元(含)0.25%5000萬美元以上0.20%
(二)對二類項目
轉貸金額年費率1000萬美元(含)以下0.35%1000萬至5000萬美元(含)0.30%5000萬美元以上0.25%
註:對其他貨幣的轉貸款折算成美元時,按中外雙方簽署貸款協議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換算。
(三)對三類項目,如貸款國無特殊要求,轉貸銀行可以脫鉤轉貸。轉貸銀行可根據項目本身的周期和實際投資回收重新確定轉貸條件。重新確定的轉貸條件中加收的貸款利息和費用之和不得超過2個百分點。第七條除按中外雙方簽訂的轉貸協議中規定需以外幣支付的費用外,轉貸手續費原則上按人民幣收取,按轉貸協議規定的收取日的匯率折算。第八條國內借款人如未按轉貸協議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期如數支付轉貸手續費,對欠交的手續費,在應付之日至實付之日(不含實付之日)期間,按日費率萬分之三向轉貸銀行支付滯納金。第九條轉貸銀行按本辦法收取的轉貸手續費及其滯納金的幣種、費率、計收方式、收取日期和通知辦法等項內容,應在轉貸協議中明確規定。第十條對於受財政部委託管理的外國政府給予我國政府的援助性贈款,可按贈款總額0.5%的比例一次性計收手續費。第十一條轉貸銀行收取的轉貸手續費全部納入系統財務收入統一核算。第十二條各轉貸銀行在簽訂轉貸協議(或贈款轉贈協議)時,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從事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❾ 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貸款項目。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該兩機構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以及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計劃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省財政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轉貸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項目主管部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作為當地政府的代表,承擔貸款的再轉貸管理與還貸責任,省主管部門承擔省本級貸款的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本省有關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本省有關具體項目單位。第六條 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不同的還款責任,分為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項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其貸款由省財政部門通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逐級轉貸。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第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我國政府主權外債,各級政府應加強對主權外債工作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全省貸款項目借、用、還過程中重大問題。第八條 上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當地人民政府的貸款項目,當地財政部門作為當地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外債歸口管理機構,應全面負責本地貸款的統一管理、項目指導、協調及監督,實施對貸款項目資金、財務、債務有關的管理工作。
由財政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掌握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項目及項目單位的資金監控,督促項目單位按期償還債務。
由轉貸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參與其貸款申請的審查及項目有關前期准備工作,同時對其實施必要的貸款債務監督與統計,但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第九條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的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設立臨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項目的准備以及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條 通過省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聯合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臨時項目辦,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第十一條 由轉貸銀行轉貸的貸款項目,本省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和轉貸銀行的要求成立相應的項目執行機構。第三章貸款項目規劃的制訂和申報第十二條 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訂。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
(二)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各設區市和各部門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訂出全省利用世行貸款及亞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規劃,經與省主管部門磋商後,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貸款規劃,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貸款申請。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計劃與申請,省計劃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共同磋商後制定年度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方案。
(二)確定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劃部門完成立項審批。
(三)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對貸款項目及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在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負擔能力基礎上,向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貸款項目,由省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❿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及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第四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第五條貸款的籌借、使用、償還應當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七條財政部對貸款、贈款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研究確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原則,制定基本規章制度;
(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擬定貸款規劃;
(三)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等進行磋商談判並簽訂法律文件;
(四)負責貸款、贈款的轉貸、轉贈、資金使用、償還、統計、監測等;
(五)對貸款、贈款活動進行政策指導、協調與監督。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贈款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第九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合項目,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協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由其統一負責項目的指導、組織與協調工作。第十一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貸款項目或者接受贈款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確定地方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二條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和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有關經費開支計劃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第三章貸款籌借第十三條貸款的籌借工作包括貸款申請、評審與評估、對外磋商與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轉貸關系確定以及還款責任落實等。第十四條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地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
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凡債務由地方承擔的,還應當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三)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已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的有關項目應當組織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財政部根據評審意見書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談判。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