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權威解讀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快速增長。上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設立融資平台公司來對外融資,並逐漸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總體看來,在地方政府缺乏規范的融資渠道,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把銀行資金優勢、政府信用優勢和市場力量結合起來,支持薄弱環節發展,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融資平台公司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增長過快,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6月10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國發19號文件精神,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各項工作,財政部會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相關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對國發19號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說明,並提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等。
2.有報道認為,近年來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主要是為了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屬實?
答: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舉債增長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任務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滿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對嚴峻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並提出了包括4萬億投資計劃在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萬億元,地方政府配套1.25萬億元。為了解決地方配套資金來源問題,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發行了地方政府債券4000億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於中央投資公益性建設項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外,地方還通過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積極籌措配套資金。據統計,2008年四季度以來,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中,來源於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的資金佔10%左右,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主要用於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自主創新等方面公益性項目建設。
3.有媒體認為,目前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較大,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答: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確存在一定風險,但目前整體風險可控,不會形成系統性風險。一是從貸款增速看,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增速逐漸下降。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新增額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貸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約三分之一,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從風險程度看,多數貸款項目能夠產生穩定、充足的現金流量,可覆蓋貸款本息。另有部分貸款確實存在還款來源不足的問題,但通過變更貸款主體、增加押品或追加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其風險狀況會得到進一步改善。這些貸款不會全部形成不良貸款,更不會全部成為損失。三是從風險抵補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貸款撥備非常充足,撥備覆蓋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達170%甚至190%。也就是說,即使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損失,也有足夠的撥備進行抵補。四是從風險化解看,銀監會正在督促各銀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類管理工作。通過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補充抵質押等各種方式,也能夠化解一些有問題的貸款。
4.請問當前如何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
答:國發19號文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清理核實,做到底數清楚;妥善處理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切實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損失浪費;明確存量債務償還責任,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防範道德風險。二是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分類清理規范;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三是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放貸管理。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要求,融資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對融資平台公司放貸管理,切實加強還本付息現金流缺失等各種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四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嚴禁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法》等相關規定為各種融資行為提供直接或變相擔保。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抓緊制定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目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5.如何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長效機制?
答:目前,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②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
(1)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2)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
(3)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後,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台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台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並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標准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准。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台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③ 地方債的權威解讀
如何進一步防範風險
2011年一段時間,中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引起了國際和國內社會的關注,而隨著審計部門摸清10萬億元地方債的基本情況,更多的關注集中在了如何進一步防範風險。
2011年8月16日財政部、中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針對地方債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題一:總體情況如何?
根據審計署結果,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174.91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佔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佔21.8%;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債務佔15.58%。
分級次看,全國省級、市級和縣級政府性債務余額比例分別佔29.96%、43.51%和26.53%;分地區看,東部11個省(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余額佔49.65%,中部8個省佔23.06%,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佔27.29%。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多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舉債融資,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應對兩次金融危機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四川省各級政府籌措政府性債務資金558億元用於災後重建,推動災後恢復重建的順利實施。
「地方政府通過舉債融資,為推動民生改善提供重要支撐。」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說,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級政府投入教育、醫療、科學文化、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建設等民生方面的債務余額達13753.12億元,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事業發展,此外,還有59466.89億元投入到交通運輸、市政等基礎設施和能源建設領域,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
問題二:風險狀況怎樣?
根據審計結果,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從債務規模看,至2010年底,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即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為52.25%。如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全部轉化為政府償債責任計算,債務率為70.45%,低於100%的警戒線。
從債務結構看,我國政府性債務以內債為主,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債權人主要以國內機構和個人為主,地方政府性債務是多年累積而成,30多年來,地方通過自身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償債能力不斷提高,償債條件不斷改善,逾期違約率一直處於較低水平。
從償債條件看,除財政收入外,中國地方政府擁有固定資產、土地、自然資源等可變現資產比較多,可通過變現資產增強償債能力。此外中國經濟處於高速增長階段,基礎設施建設給地方經濟和政府收入創造了增長空間,有利於改善其償債條件。
2011上半年,銀監會著力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的退出管理、合同補正、追加抵質押物、增提撥備和提高資本佔用成本等任務,取得階段性成效,平台貸款風險整體可控。
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如個別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擔較重,部分地方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大,部分地區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醫院債務規模大、償債壓力較大等。對部分地區和行業存在的風險隱患,需要未雨綢繆,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
問題三:如何進一步防範風險?
為有效防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近幾年來,國家出台一系列措施,2010年6月,國務院專門下發了通知,從多方面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各相關部門也相繼從擔保、風險控制等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財政部這位負責人表示,財政部目前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這包括:
——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
——繼續抓緊清理規范融資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要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有的要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
——堅決禁止政府違規擔保行為。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以及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等。
——加快研究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抓緊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中國銀監會這位負責人說,下半年,銀監會將用科學的機制讓風險早暴露、早發現、可度量和早干預,嚴格依據有關要求,控制新增貸款風險。審慎開展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戰略合作,加強土地抵押貸款管理,切實根據現金流覆蓋情況分類計提風險資本。
宋清輝:解決地方債問題要「開明渠,堵暗道」
近年來地方債增長很快,根據審計署審計結果,截至2013年6月,我國地方性政府債務是17.9萬億元,總體還是安全可控的。
如何解決地方政府「身背重債」現象?殷強表示,根據《意見》,就是說借債只能以一種方式,就是發債券,不能再以其他方式借債。這比私下借債好很多,老百姓可以知道借了多少債,債往哪兒用,社會可以監督。如果私自借債,或者通過融資平台借債,不光老百姓不知道,甚至政府自己都搞不清楚。
經濟學家宋清輝也認為,此次規范政府債務管理的最大亮點,就是跳出了以往「更側重於如何堵後門」的局限性,《意見》更強調「疏堵結合」。
政府必須尋求融資方式轉變
宋清輝表示,2015-2020年將是我國地方債發行的高峰期,地方政府基礎設施融資方式也將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將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PPP等方式解決;二是經營性項目主要通過普通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方式解決;三是無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將主要通過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解決。
2016年預計發行地方債約四萬億元嚴防地方政府違規舉債
專家表示,亟待用相關法律來規范地方債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本報記者孫華
「地方債監管難度較大,個別地方政府存在明目張膽地違規舉債的嚴重問題,存在發生局部風險的可能性。這些問題說明對於違規舉債的法律問責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因此亟待用相關法律來規范地方債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必要時法律可以授權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
據財政部網站顯示,日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所做的《國務院關於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表示,近日,地方違規舉債、變相舉債仍有發生,監管難度較大。一些地方政府仍然違規舉債,或為企業舉債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等;個別金融機構繼續為地方政府違規舉債提供支持,並要求政府進行擔保。「明股暗債」等變相舉債行為時有發生,監管難度較大。
④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⑤ 銀監會出台的四貸、四不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具體政策條文參考《中國銀監會關於切實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1]34號)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監管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191號)文件
⑥ 政府基礎設施類信託業務的平台名單是啥意思
1、名單是指銀監會要求政府融資平台要實施名單制管理,不得對名單以外的平台公司授信。已經在名單中的平台公司分為「仍按平台管理類」和「退出類」兩種,區別是退出平台類要求平台公司已經改造成能夠商業化運作的一般公司。具體可參考銀監會2013年10號文。
2、對財政預算的要求是因為一些平台公司償還貸款本息的主要資金來源就是政府撥款,得證明政府拿得出這筆錢(還得起),並且也納入預算(願意還)。
3、政府文件方面,銀監會針對平台公司融資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個文件,有時自己發有時跟其他部委聯合發。近幾年的找來看下大體就有概念了。
建議留意一下《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是財政部、發改委、人行、銀監會一起發。
著重提到了「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6)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監管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通過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參與投資市政工程、公共設施、水務系統、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基 礎設施項目,一般採用信託貸款、股權投資合作開發等方式。
融資主體往往是具有高信譽級別或擁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業集團,所投資項目也多為投資者較為熟知的,服務社會的重點工程,產品本身附有政府信用或銀行信用,能夠為投資者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收益。
當前基礎設施類信託的主要特徵是:
規模較大。一般超億元,這與基礎設施行業性質相關。
期限較短。一般以1-3年為主。
項目運作透明。
信託受益人的收益可觀。收益上升,實際收益率達到甚至高於預期收益率,但仍低於其它領域。
一般具有較好的風險控制安排。如較強背景的信用擔保、信託財產回購安排、項目本身收益水平不足時大多有補貼條款的保障等風險控制安排。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礎設施信託
⑦ 財政禁止向投資公司借款的規定
摘要 此次《通知》直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出資不實的地方融資平台提供融資。
⑧ 銀監會政府融資平台清理工作的「十六字」工作要求、分「六步走」的操作程序是什麼
2012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遵循十六個字「政策不變、深化整改、審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則。
會議提出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基礎上,要進一步細化和深化政策措施,做好六個方面的具體工作:一是加強風險監測,切實化解到期貸款的風險。二是根據現金流覆蓋程度及項目建成達產等情況,採取分類處置措施,切實緩釋存量貸款風險。三是按照「保在建、壓重建、控新建」的要求,嚴格准入標准,堅持有保有壓和結構調整;嚴格把握貸款投向,優先保證重點在建項目需求;嚴格新增貸款條件,確保達到現金流覆蓋、抵押擔保、存量貸款整改和還款資金落實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以現金流覆蓋率為抓手,嚴格把握平台退出條件,強化退出類平台貸款的風險管控。五是在原有「名單制」管理的基礎上,對全口徑融資平台(包含退出類平台)按照「支持類、維持類、壓縮類」進行信貸分類。六是明確職責,強化監管約束,對平台貸款經營管理中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嚴格按照職責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