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信用社貸款怎麼還款
農村信用社貸款還款是直接還款到綁定還款賬號中,在申請農村信用社貸款的時候,會有一張還款儲蓄卡,在還款的時候,只需要把當月還款金額還進還款儲蓄卡中就可以,還款儲蓄卡會自動扣款進行還款。
❷ 銀監會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是什麼
銀監會涉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2)中國銀監會合作部關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❸ 農商行易貸卡的還款方式有哪些可以到期還款連本帶息嗎
一、農商行易貸卡的還款方式:
1、根據簽訂的借款合同上,對於利息和本金的還款方式是按照約定來還。
2、如果約定的是按年結息,到期一次性還本,還一年的利息即可。
3、此外還有按季借息,到期一次性還本,按季借息,分期還本。
二、農村信用社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農村信用社貸款:
1、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
2、在信用社開立了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3、企業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4、服從信用社管理,如實向信用社提供有關經營情況,按時報送報表和經營計劃。
5、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設施。
(3)中國銀監會合作部關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擴展閱讀:
優勢:
等額本金還款法的優勢在於會隨著還款次數的增多,還債壓力會日趨減弱,在相同貸款金額、利率和貸款年限的條件下,等額本金還款法的利息總額要少於等額本息還款法。銀行利息的計算公式是:利息=資金額×利率×佔用時間。
由於每月所還本金固定,而每月貸款利息隨著本金余額的減少而逐月遞減,因此,等額本金還款法在貸款初期月還款額大,此後逐月遞減(月遞減額=月還本金×月利率)。例如同樣是借10萬元、15年期的公積金貸款,等額本息還款法的月還款額為760.40元。
而等額本金還款法的首月還款額為923.06元(以後每月遞減2.04元),比前者高出163.34元。由於後者提前歸還了部分貸款本金,較前者實際上是減少佔用和縮短佔用了銀行的錢,貸款利息總的計算下來就少一些(10年下來共計為3613.55元)。
等額本金還款法的基本演算法原理是在還款期內按期等額歸還貸款本金,並同時還清當期未歸還的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方式可以是按月還款和按季還款。由於銀行結息慣例的要求,一般採用按季還款的方式。
❹ 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還有效嗎
有效的。
通知是各機構要本著風險早期暴露、審慎經營、科學負擔三大原則,對包括平台貸款在內的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進行統一規范,不得集中在貸款到期時償還。
銀監會非銀部已下發《關於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在內的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有效防範中長期貸款風險。
❺ 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 是否適用流動資金貸款
不適用的。
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主要是針對於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所發布的。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
各機構要本著風險早期暴露、審慎經營、科學負擔三大原則,對包括平台貸款在內的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進行統一規范,不得集中在貸款到期時償還。各機構要綜合考慮項目預期現金流和投資回收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還款方式,實行分期償還,做到半年一次還本付息,鼓勵有條件的可按季度進行償還。對於提前還款部分,各機構應按照實際用款期限,相應折算成同期限的貸款利率計算本息。
一是對於「整貸整還」類中長期貸款的存量部分,各機構要加大貸後管理力度,通過認真的借貸雙方協商,修訂合同或增加補充條款的方式,實現調整還款方式。對於平台貸款,要作為重點進行清理規范,根據平台自身現金流情況和地方政府財力情況,與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戶協商貸款合同修訂工作,調整還款計劃,實現平台貸款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的轉變。對於平台貸款以外的中長期貸款,也要加強管理,確定符合項目現金流情況的還款方式,提早暴露信貸風險。
二是對於已簽訂貸款合同,但未完成放款過程的「整貸整還」類中長期貸款,各機構應利用發放後續貸款前的有利時機,抓緊與客戶協商對貸款合同及時補充完善和進一步修訂,調整貸款還款方式,避免貸款本金集中到期償還不科學的問題。
三是對於新增的中長期貸款,各機構要根據項目建設運營周期和項目預期現金流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建設期內寬限期以及本息科學的還款方式,原則上項目技術建成後,每年至少兩次償還本金,利隨本清。同時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有效監控資金流向,適時掌握風險因素變動情況,及早防範化解信貸風險。
二、合理確定中長期貸款期限
各機構要科學考量中長期貸款的現金流、行業、項目類別、地區、項目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中長期貸款的建設期、達產期、還貸期和總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寬容工程延期和超概算行為,更不可利用寬限期變相延長總貸款期限。完善現有項目融資業務、固定資產貸款等內部管理辦法,將中長期貸款合同及執行管理作為信貸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內部審計和風險控制全覆蓋,做到問題早發現、早干預,有效防範信貸風險。
三、完善中長期貸款風險分類制度
各機構要嚴格執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並根據中長期貸款對應項目的建設、生產情況,對中長期貸款風險分類情況實施動態調整、實時監控。
一是對於處在建設期的中長期貸款,如果項目逾期末開工,或是超過原定建設期末建成完工的,要充分考慮逾期時間長短對貸款風險產生的影響,對貸款風險分類情況立即進行適當調整。
二是對於完成達產期的中長期貸款,需要對貸款項目的產能規模和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如果項目在達產期後仍末達到預期產能規模或是未能實現預期經濟效益,也應在原有風險分類的基礎上立即進行動態調整。
三是對於已進入還款期的中長期貸款,各機構要嚴格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進行貸款五級分類,科學評估中長期貸款資產質量。四是各機構要從嚴審慎把握貸款重組和展期,充分評估重組和展期對貸款質量造成的影響。對於重組類中長期貸款,原為正常類的下調至不良類,原為不良類的更應從嚴分類,准確把握。
四、健全中長期貸款內部管理制度
各機構要建立健全中長期貸款內部管理制度,按照本通知要求改進完善各類中長期貸款管理辦法,對還款方式、貸款期限、風險分類等方面要求加以明確和規范,並經董事會審批後報監管部門備案。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❻ 銀監會關於中長期貸款一年必須至少還本兩次的規定是出自什麼文件
102 / 103 號文件
❼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❽ 農商銀行還貸款怎麼還款
第一步:在手機上登錄農商銀行手機銀行客戶端(不同地區的農商銀行,各自的手機銀行APP也不同);
第二步:在手機銀行客戶端首頁點擊「信用卡」;
第三步:在「信用卡」頁面點擊還款按鈕;
第四步:選擇需要還款的信用卡,點擊「立即還款」,查詢並選擇相應欠款幣種進行還款即可。
拓展資料:
農商行屬於股份制商業銀行。
農商銀行(即原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組織形式。中國農商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著力推進農村信用社向現代企業轉軌,發揮信用社支農主力軍作用是中國金融工作會議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的重中之重。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機構特點
創立背景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
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❾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