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是否要股東按比例承擔
06大綱(四)卷三部門法
第二章 合夥企業法
第一節 合夥制度概述
合夥的概念 合夥的特徵(共同出資 共同經營 共鈉盈虧 對外承擔連帶無限責
任)合夥與公司的比較(出資人出資方式的比較 資本的比較 組織機構的比較 財產性質的比較 盈虧負擔的比較 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二節 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與程序
合夥人(合夥人的條件及資格要求 合夥人的人數 合夥人的行為能力 法律禁止作為合夥人的情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形式 合夥協議的 合夥協議的內容 合夥協議的生效)合夥出資(出資的方式 出資的作價 出資的繳付 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與後果)合夥企業的名稱(名稱的組成 法律對合夥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規定)設立合夥企業的申請人 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與材料 事實上的合夥
第三節 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財產的概念 合夥財產的范圍(出資財產 積累財產)合夥財產的性質(區分以所有權出資和以使用權出資 合夥財產的按份共有性質)合夥財產的管理、使用及處分
第四節 合夥事務的執行
合夥事務執行的特徵 合夥事務的與合夥事務的決定 合夥事務的執行方式我 合夥事務的議決程序 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議決事項 合夥人的忠實義務(況業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損害行為的禁止)
第五節 合夥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夥人對外行為的 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合夥企業債務的性質 清償標的 清償順序 連帶清償 無限責任 合夥人之間的債務分擔 對內追償及其行使)合夥人債務的清償
第六節 入伙與退夥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條件與程序(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合夥人對入伙人有關合夥企業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的說明與告之義務)入伙的後果(入伙人的權得 入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規則 入伙協議關於債務承擔的對內與對外外效力)退夥的概念 退夥的類型 聲明退夥(協議退夥 通知退夥)法定退夥(當然退夥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夥的法定情形)退夥的後果(合夥人資格折喪失 退夥結算 退夥人死亡時的財產繼承與資格轉承)
第七節 合夥的解散與清算
合夥解散的事由 合夥解散時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財產清償順序 合夥債務的清償時效 注銷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
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投資人方面的特徵 財產性質方面的特徵 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與相關組織的區別)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投資人的條件 出資的要求 企業名稱的要求 其他經營條件)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設立申請 登記機關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與材料 營業執照的簽發)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
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投資人的條件 投資人的權利 投資人的義務 投資人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 受託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與社會保障)
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事由(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又無繼承人時的解散 被 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時的解散 其他解散情形)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的通知與公告程序 清產償債程序 財產清償順序 責任消滅時效制度 注銷登記)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特徵(資本來源方面的特徵 主體資格方面的特徵 法律適用方面的特徵 法律管轄與司法保護方面的特徵)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種類(合資經營企業 合作經營企業 獨資經營企業)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設立的禁止性情形 設立的申請 審批機關 審批的時間規定 登記機關 營業執照的簽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出資(中外各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 出資方式 對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出資的條件要求 對知識產權出資的條件要求 對場地出資的規定 出資期限 一方逾期繳資的責任與後果 雙方逾期繳資的後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權力機構 管理機構 監督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合營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規則)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特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設立的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審批機關 審批的時間規定 登記機關 營業執照的簽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注冊資本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與合作條件(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 合作各方的繳資期限 不同的組織形式對出資方式與出資比例的靈活要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組織機構的類型 不同組織形式對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的靈活要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投資回收(分配的靈活方式 投資回收的靈活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解散與清算(合營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規則)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
外資企業的概念 外資企業的特徵 外資企業的(禁止性規定 設立程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責任形式 注冊資本的規定)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與繳資期限(對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出資的要求 對出資期限的要求 逾期繳資的後果)外資企業的用地(外資企業用地的解決方式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用)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物資購買方面的管理規定 產品銷售方面的管理規定 財務會計方面的管理規定 職工與勞動方面的管理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外資企業的終止與清算(終止的情形 清算規則)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
第一節 破產法概述
破產的概念 我國的破產法律規范(實體規范 程序規范 普通規范 特別規范)破產法的用范圍(國有企業的破產 非國有企業的破產 商業銀行的破產)破產原因 破產案件的管轄(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破產案件的申請(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與實質條件 債務人申請的形式條件與實質條件 破產申請的效果)破產案件的受理(破產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 破產案件受理的效果)債權申報(債權申報的概念 債權申報的程序規則 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後果)破產無效行為(破產無效行為的概念 破產無效行為的種類 破產無效行為的時間界限 破產無效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的概念 債權人會議的法律地位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召集人 第一次會議 以後的會議)債權人會議的議決程序(決議的效力 對決議的異議)
第四節 破產宣告的破產清算
破產宣告(破產宣告的概念 破產宣告的依據 破產宣告的效果)破產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的性質 清算組織的組成 清算組織的職責 清算組與債權人會議的關系【2006新增】)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的概念 破產財產的范圍 取回權)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概念 得成為破產債權的請求權 不得成為破產債權的請求權)破產抵銷權(破產抵銷權的概念 別除權的行使)破產費用(破產費用的范圍 破產費用的優先清償)債務清償的程序與順序(破產變價 破產分配 債務清償順序)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五節 和解程序
和解的概念 我國破產法和解制度的特點 和解申請 和解協議的成立與生效 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 和解與整頓的終結
第六章 票據法
第一節 票據法的概述
票據的概念 票據的特徵(票據的文義性 票據的要式性 票據的無因性 票據的設權性 票據的流通性) 票據的種類(廣義的票據種類 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種類)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的特徵 統一票據法的國際公約 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票據原因關系 票據預約關系 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關系當事人(基本當事人 非基本當事人)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涉及外票據的概念 涉及外票據的准招法 確定涉外票據行為的准據法)
第二節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的種類(付款請求權 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特徵 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 票據的背書轉讓 票據的貼現 票據的質押 票據的繼承 票據的贈與)票據權利的行使(提示承兌 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權)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法的消滅原因 民法上的消滅原因) 票據權利的瑕疵(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變造 票據的更改 票據的塗銷)票據的行為(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的特徵 票據行為的種類 出票 背書 承兌 參加承兌 保證 票據行為的代理)票據時效(票據時效的概念 票據時效期間)
第三節 票據抗辯與補救
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抗辯的種類(物的抗辯 人的抗辯) 票據抗辯的事由(對物抗辯事由 對人抗辯事由) 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喪失與補救(掛失止付的條件、程序與後果 催告程序的適用、後果與結局 票據喪失時的訴訟補救)
第四節 匯票
匯票的概念 匯票的特徵 匯票的種類(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 光單匯票與跟單匯票)匯票當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匯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認定 匯票的付款日期 匯票簽發的後果)匯票的轉讓(匯票轉讓的概念 匯票背書轉讓的方式與後果 匯票背書轉讓的限制情形匯票質押的方式與後果【原2005: 匯票抵押的方式與後果 】 匯票貼現的性質與方法)匯票的承兌(承兌的概念 提示承兌 付款人的承兌程序)匯票的保證(保證的概念 保證事項 保證的法律效力) 匯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損失的承擔) 匯票的追索權(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的原因 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追索與再追索)
第五節 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的特徵(自付票據 基本當事人 無須承兌)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資格 出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出票的任意記載事項) 本票的付款 本票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特徵(付款人資格的限制 見票即付 流通期限短)支票的種類(記名支票與不記名支票 現金支票與轉賬支票)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資格 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未記載事項的補救 出票的效力)支票的付款 支票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第七章 保險法
第一節 保險法概述
保險的概念 保險的要素(保險的不確定 社會互助 保險輔助人)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合法經營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第二節 保險合同總論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特徵(非要式合同 諾成合同 格式合同 射悻合同 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分類(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 原保險與再保險 單保險與復保險)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險合同的條款 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的形式(投保單 保險單 保險憑證 暫保單) 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訂立時的如實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 保險合同的無效(無效的原因 無效的後果) 保險合同的變更(變更的類型 變更的方式) 保險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據 傑出的效果 對保險人解除權的限制) 保險合同的終止(終止的原因 終止的效果) 保險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 索賠和理賠程序與規則)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請求權的後果 被保險人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後果 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禁止情形) 保險合同的復效(復效的概念 復效的條件)
第三節 保險合同分論
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 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徵 財產保險合同的種類(災害事故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運輸工具保險 農業保險 工程保險 責任保險) 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事故的處理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人壽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疾病保險 團體人身保險 簡易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計算與支付 人身保險合同的解除
第四節 保險業法律制度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概念 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保險公司的設立程序 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保險公司的變更 保險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保險公司的整頓與接管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外資保險機構)保險經營規則(保險經營原則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維持 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資金運營限制)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的概念 保險代理人的類型 保險代理人資格的取得條件 對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監管 保險經紀人的概念 保險經紀人的類型 保險經紀人資格的取得條件 對保險經紀人業務的監管)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節 海商法該述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性質 海商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船舶與船員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登記與船舶國籍 船舶所有權 船舶擔保物權 船舶抵押權 船舶優先權 船舶留置權 船舶擔保物權相互之間的關系) 船員(船員的概念 船長的職責)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海上貨物運輸合的解除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承運人的責任 托運人的責任 貨物的交付) 提單(提單的概念 提單的法律特徵 提單的性質 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簽發 提單的內容 提單的轉讓)
第四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客票的特徵與意義 承運人的權利與責任(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基本責任基礎 承運人責任的免除或減輕 承運人的責任限額 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旅客的權利與義務(旅客的權利 旅客的義務) 旅客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五節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徵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承租人主要權利與義務) 光船租賃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賃合同的特徵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節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原則(無過失的船舶碰撞 過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訴訟時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七節 海難救助
海難救助的概念 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種類 救助合同的訂立 救助合同的變更 救助方的義務)救助報酬(救助報酬的概念 確定救助報酬應考慮的因素 救助報酬的減少或取消 救助報酬的承擔與分配 擔保的提供與救助款項的先行支付)
第八節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概念 單獨海損的概念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 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 海上危險必須是真實的 共同海損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損的損失是必須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共同海損犧牲的概念 共同海損犧牲的范圍 共同海損費用的范圍) 共同海損的理算(共同海損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律依據 分攤請求權的時效 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確定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確定 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的計算)
第九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的區別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 限制性債權與非限制性債權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關於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關於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
第十節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
海事訴訟的概念 海事訴訟的管轄(地域管轄 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 海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海事請求保全 海事強制令 海事證據保全) 海事擔保 海事訴訟中的送達 海事訴訟審判程序(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別規定 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特別規定 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貳』 公司破產時,股東借給公司的錢,要公司償還時,借款股東需要按自己的股權比例承擔相應的債務嗎
有限公司以自身財產承擔債務,與股東個人沒關系。公司在破產清算時,你也是債權人。
『叄』 企業抵押貸款股東占股比例百分之四十九看不看股東徵信
企業有資產可以抵押貸款,綜合條件OK,一般會輕看股東徵信
原則上低利息的風控嚴一點,高利息的風控輕一點
企業信用貸也一樣,經營數據沒大問題,其他的東西可溝通點還是有的
現在月息也就3厘多挺劃算的要貸早貸
建議有條件的做先息後本或後息後本資金利用率大點
『肆』 公司借款 表決比例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全部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這是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大會批准外,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出借給他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獲得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所有股東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這是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第一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對所持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但是,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關於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二人以上通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一。
1、股東可以向公司借錢嗎,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形式將相關財產投入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成為公司財產。公司有權依法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其財產。公司對股東的貸款是公司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的體現。這種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依法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享有相應的債權,借入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2、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股東單獨向公司借款不能認定為股東收回出資,屬於一般借款活動。但是,借款活動中違反有關財務管理和財務制度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公司債務是否由股東償還,一般來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理論原則,公司的債務必須由公司承擔,股東不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足額繳納出資,並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取得股權。公司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公司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與股東無關,沒有什麼是絕對不變的。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將由股東承擔。
3、在一種情況下,股東的出資是不真實的。沒有實際出資,或者未達到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登記時,工商登記機關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以實物出資的,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將在公司成立後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公司在訴訟中清償債務能力不足的,受理案件的法官或律師可以查詢這些材料。如果這些材料不存在,股東可能需要承擔公司債務。
『伍』 企業貸款還不上,股東有償還責任嗎
公司貸款還不上,股東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分為三種情況,供您參考:
一、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二、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三、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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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借款人還貸比不能超過百分之60什麼意思
還貸比其實就是每月的還款金額占收入的百分比,這個比例超過60%意味著你的負債實在太高,可能無法承擔。
『柒』 企業貸款還不上,需要股東償還嗎
一、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
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二、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
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三、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捌』 公司股東占股多少可以貸款
法律分析:百分之十以上,有些銀行只要是占股10%以上的股東就可以申請銀行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玖』 有限公司股東占股份比例和債務承擔責任的關系
若公司無力還款,股東按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9)企業貸款股東還款比例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下,股東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股東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股東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股東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而股東的個人債務也就是私人債務,和公司沒什麼關系。
私人債務和公司債務區別:如果是公司債務,必須由公司進行償還,但是如果是私人債務,與公司無關,公司不用償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