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房屋抵押問題
一、 房屋抵押條件:
一般來說,它需要滿足銀行規定的基本條件。這里簡要介紹了房地產擔保銀行貸款的條件。
第一,借款人必須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借款人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三是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
四是抵押房地產有產權清晰的房地產權證,可以上市流通;
第五,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一般包括:
(1) 借款人年齡18-55歲,一般住房抵押貸款限額為房地產估價價格的50-70%(部分銀行可能會上調);住房抵押貸款期限一般為1-10年(少數銀行可延長至30年,但借款人在貸款結束後不得超過60歲);
(2) 房齡在20年以內(少數銀行可以在30年內完成,大多數銀行都有備用房,這更容易審批);抵押貸款的貸款利率一般比基準利率高10%-20%;有一定的還款來源(有效證明主要是銀行流量,有效月收入至少是住房抵押貸款月還款的兩倍);個人或公司信用良好(逾期應少,否則銀行可能會找借口加息或不予批准)。
二、 住房抵押貸款應注意的問題:
有風險
1.抵押物先出租後抵押,抵押權不能對抗租賃權的,抵押物在依照物權法訂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成立後租賃抵押物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抵押不能抵擋項目資金的優先權。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籌集資金,可以將在建項目抵押給銀行,獲得銀行貸款。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在銀行主張擔保物優先受償期間,往往存在諸多爭議。例如,在建工程的施工方要求優先賠償在建工程。
3.抵押可以合法地強制執行唯一的房屋,但在實踐中非常困難。即使是被執行人的唯一房屋,抵押權人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唯一房屋。然而,在法院的執行活動中,由於諸多客觀因素的影響,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Ⅱ 用工程合同可以銀行貸款嗎
如果只是普通的工程合同,你就不用想了。銀行肯定不會批。
現在全國都缺錢。
即使去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也都不會批給你的。
民間放貸的都要拿不動產或優質債券抵押的。
Ⅲ 以下工程哪些能項目工程抵押給銀行貸款授信的啊!
您說的這些都不行,根據《物權法》抵押部分的內容,抵押物的范圍是必須是法條上明確記載的可以抵押的才能抵押,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另外,銀行要授信的話,首先看您現金流是否充裕,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其次第二還款來源不僅是要看抵押物的價值,更重要的是抵押物的變現能力,您說的這些銀行回頭如果處置的話都沒法拍賣啊,所以通過您說的這些哪怕能抵押,銀行一定批不了授信。
Ⅳ 關於廠房抵押貸款 請資深銀行人士解答下
你所說的這種情況普遍存在。企業在銀行貸款屬於流期流動資金貸款,需要每年到期後償還。償還後如有需求,則需要向銀行再次申請。銀行這時,會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運營能力等指標綜合考慮,主要主要是要看你的經營及利潤與貸款額度是否匹配,貸款到期後是否具備償還本息的能力。而抵押物只是第二還款來源,是在企業通過自身經營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銀行才會考慮處置抵押物。
如今評估事務所逐漸規范,評估價值一般與市場公允價值相差不大。即使評估價值很高,銀行也保留最終確認其價值的權力,會採用降低抵押率的方式。
廠房出租的話,只能說明企業運營能力嚴重下降,基本喪失經營活動和盈利能力,所以像這種情況銀行是不會發放貸款的。
Ⅳ 在建工程抵押轉現房抵押的手續是怎麼樣的
建工程抵押轉現房抵押的手續;
一、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二、准備資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家庭房產、車產權屬證件及復印件,其他資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主要銀行賬戶近6至12個月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章)
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家庭民間借貸條等證明材料
評估報告
三、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簽署銀行文件
房屋評估
銀行審核通過
銀行放貸
抵押登記
按月還貸
Ⅵ 為在建項目投資提供配套的流動資金貸款有哪些,還款來源有哪些謝謝!
1.利潤;2.折舊
Ⅶ 工程合同能貸款嗎
工程合同可以貸款的。
凡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具備對外承包工程專業技術資質和實力的企業,均可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貸款。
基本條件
1、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和資信狀況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已簽訂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必要時需經國家有權審批機關批准。
3、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帶動國產設備、材料、技術、勞務和管理的出口額占項目合同總金額的比例不低於15%。
4、對外承包合同金額不低於100萬美元,預付款比例一般不低於15%,延期付款部分應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認可的支付保證。
5、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應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6、承包商具有實施對外承包工程的相關資質、工程履約能力。
7、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相對穩定。
8、對收匯風險較大的項目,應按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要求投保相應的出口信用險。
(7)在建工程抵押的貸款的還款來源擴展閱讀:
貸款簽約儀式
1、有資本金,即投資人的非債務資金。不同行業的項目所要求的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不同,銀行貸款不能作為項目資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項目資本金在30%以上。
2、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較長,往往是一次審批,多次發放,貸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資產貸款以整個項目全部資金需求為評審對象,一次審批、承諾。
而放款階段是根據工程進度和年度貸款計劃,逐年、逐筆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合同期限是指對項目發放第一筆貸款起至最後一筆貸款還清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為貸款第一年利率,以後每年要根據人民銀行的利率變動進行調整。
3、 固定資產貸款是一次性的。一筆固定資產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從項目建設時投入,項目竣工投產產生效益開始歸還借款,到銀行逐步收回全部貸款本息,貸款即退出企業生產活動。新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需要按規定重新立項報批。
4、 固定資產貸款的還款來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稅後利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其他自有資金。
5、 固定資產貸款專業性強,管理過程復雜,對客戶經理的素質要求較高。
Ⅷ 關於保函操作項目的問題
呵呵,銀行好像有規定:項目的土地款必須由業主付清全款後才有資格貸款喲。也就是說你公司只是利用資質或關系拿到了該地,沒有資金投入項目,地款由銀行買單,施工款由建設公司買單,你公司沒有承擔風險,這樣在銀行貸款貸款很難,就是貸了款用途也不可能還民間融資。我認為你公司可以利用民間融資入股的形式先拿下地,再到銀行申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用途就是用於項目施工或開發,貸款資金就可以經施工單位轉移到民間融資方。
Ⅸ 將個人房產抵押貸款給他人時需要防範哪些方面的風險
房產抵押貸款的風險
一、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一)租賃權對抗的風險
1、抵押物難以處置。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銀行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
2、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議,並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系人,銀行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於還貸。
3、抵押物拍賣價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還貸,銀行有權處置抵押房產用來歸還貸款。當銀行拍賣抵押房產時,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措施故意壓低房產的拍賣價格。
(二)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1、「一物多押」的風險。《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2、土地使用權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時,如果只是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可以用來抵押。因此,農村的集體土地如果用來辦理抵押貸款,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
3、登記期限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三)土地性質引發的風險
1、土地使用期限。我國目前的土地性質分為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土地性質不同處置難易程度也不同。劃撥土地是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屬於住宅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屬於工業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將給處置土地上的房產埋下隱患。
2、處置費用。對於出讓土地性質的房產交易,由於房地產開發商此前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需要再交費;屬於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處置房產時需要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質,將可能增加處置抵押房產的費用。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出讓土地根據用途不同有很多種,其價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別是工業、倉儲等一類的出讓地,由於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夠轉變為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其價值是數倍的增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後,如果私自變更土地的用途,如將倉庫用地變更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按照上述規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這不利於銀行處置抵押房產用於歸還貸款。
2、稅收優先權。《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稅收就優先於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
(六)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銀行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從而形成風險。
(七)抵押房產評估價格的風險
目前,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在房產評估價格上有時不公正,往往根據評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價。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當銀行拍賣用來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又會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八)房產處置執行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辦理了抵押貸款,即使到期不還貸,法院、銀行也無權處置抵押物。
二、防範房產抵押貸款風險的對策
(一)深入調查,防止「先租後抵」
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前,要認真做好貸前調查工作,詳細了解借款人用來抵押的房產是否已經租賃他人。對已經出租的房產,銀行不予辦理抵押貸款,防止出現「先租後抵」問題。當然,如果出現「先抵後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權後,又將抵押物出租。在這種情況下,已登記的抵押權的效力優先於租賃權,銀行可以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二)認真辦理抵押登記
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前,要調查清楚抵押的房產是否屬於「一物多押」?如果屬於「一物多押」,銀行要經常開展貸後檢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產的情況,一旦出現影響貸款歸還的不利因素,及早採取有利措施,盡量減少貸款損失。辦理抵押貸款時,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便於處置變現。房產抵押登記的期限比抵押貸款的期限要長,銀行應有充足的時間處置抵押房產。
(三)注意土地的性質和使用期限
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前,要調查清楚房產所佔用土地的性質,對於出讓土地要分清是屬於住宅類還是屬於工業類。根據土地的性質,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對即將到期或已經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著物不得辦理抵押貸款。對於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銀行應與借款人簽訂合同,要求借款人在處置房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加強貸後檢查,防止土地用途變更
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前,應查看土地使用證上填寫的土地用途與借款人實際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辦理抵押貸款。即使辦理前一致,銀行也應在貸款發放後進行貸後檢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實際用途是否發生變更,根據情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五)對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重點管理
由於在建工程具有特殊性,在受償權上不利於銀行,因此,銀行應適當降低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數量;對發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銀行應進行單獨管理,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賬戶設在本行,往來款項要通過本行辦理,隨時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
(六)共有財產抵押要求所有財產共有人簽字
銀行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應通過房產證和其他途徑詳細了解房產的實際所有權情況。對共有財產,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個財產共有人?財產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產抵押辦理貸款?只有經財產共有人全部同意,銀行才可以給予辦理,同時還應要求所有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
(七)銀行應培養自己的房產評估師
為准確獲得抵押房產的評估價格,銀行應主動培養自己的房產評估師,對抵押房產作出公正、公平的估價。雖然銀行無權決定評估機構對抵押房產所作的估價,但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評估價格確定貸款發放的額度。在房產評估中介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後,銀行內部的評估師應對抵押房產進行二次估價,根據自己的評估價格,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實際發放貸款的金額,掌握貸款發放的主動權。
(八)調查清楚借款人的房產數量
銀行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應詳細調查清楚借款人的實際房產數量,查看有無弄虛作假、欺騙隱瞞的現象。如果借款人僅有一套居住房屋,銀行一律不予辦理抵押貸款;如果借款人有多套居住房屋,但存在法律糾紛,銀行也不能辦理,應在法律糾紛解決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辦理。
(九)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銀行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視第一還款來源;不僅要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分析,而且要對借款人進行財務分析、現金流量分析和非財務分析,對借款人經常開展貸後檢查,動態反映貸款形態,從根本上提高房產抵押貸款的質量,有效防範房產抵押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