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貸款人是指向需要資金的一方發放貸款的人,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和借款人的主要區別是借款人是借進資金,貸款人是借岀資金,是放款人,兩者是一種對等關系。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1)貸款人和還款人的區別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Ⅱ 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
法律分析:借款人范圍比貸款人范圍更廣,貸款人一般是指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客戶。首先,貸款人和借款人是借貸關系中相對應的雙方。借款人作為申請貸款的一方,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從貸款人處獲得信貸資金。而貸款人作為貸款審批/發放的一方,可以將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成功獲得貸款的借款人,除了需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之外,還需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如果不能正常還款,需向貸款人說明情況,協商處理。相對於借款人,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和對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監督的權利。如果貸款用途不合規范,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Ⅲ 借方、貸方、借款人、貸款人怎麼區別
借方與貸方的區別:
借方:
借方表示增加,貨方表示減少,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做賬時如果有增加項,就一定要有減少項,否則賬就做不平。
借方和貸方與現實中的借貸並沒有直接的關系。它在會計中就相當於是兩個符號一樣,一個是增(+),一個是減(—)。只是根據原則,資費成(資產,費用,成本)增加在借方,減少在貸方;債權收(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增加在貸方,減少在借方。其實只要記住資費成就可以了。
一個分錄有借方和貸方組合成,
做題是,如 在銀行提現金500 分錄 借:庫存現金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因為兩個科目都屬於資產類,資產增加在借方,減少在貸方 提現現金增加,銀行存款減少。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區別:
借款人權利:
1、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依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
2、借款人有權依照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貸款;
3、當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
4、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
貸款人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貸中應該注意的事項:
1.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同時明確借方和貸方是什麼意思,各是誰,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2.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於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據日期。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3.借款續期:
有時候借款快要超過訴訟時效了,債權人出於各種原因暫時又不準備起訴,這時,很多人往往通過續期來防範訴訟時效風險。
忠告:如借款續期,可在原老借條上直接備注即可,如在原來借條下方空白處註明「續借一年,利息照算。債務人簽名,署上日期。
4.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
民間借貸大部分是發生在熟人之間,因為太熟,借條很隨便,有些甚至都沒有借條。一些熟人之間,雙方電話中說好金額,見面時債務人直接拿出寫好的借條給債權人,一旦債務人居心不良讓他人代寫借條,並在訴訟中否認借條為本人所寫,則債權人將會陷入被動。
(3)貸款人和還款人的區別擴展閱讀:
概念區別:
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1、借貸契約是貸款人將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則歸還相同數額的貨幣並附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未將貨幣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之間構成買賣關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構成也復雜於借貸契約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按照借貸契約,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設備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無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且該物件使用關系屬於債權關系性質,出租人始終具有設備的所有權,並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期末租賃物件選擇權的存在與借貸契約說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期結束後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退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而在借貸契約中,本息還完後即表明契約自行終止,抵押品只能無條件退還借款人。
4、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製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復雜得多。
風險提示:
一是要訂立規范借款合同;
二是要注意收集保存證據;
三是利息約定要合法明確;
四是要慎重提供借貸擔保;
五是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六是要重視正當債權保護;
七是虛假訴訟要追法責。
Ⅳ 怎樣區分共同還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在債權債務義務上是同等的,共同還款人是第二還款來源,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在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銀行可直接向第二還款人追索債務。如果共同還款人也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在訴訟司法後,可追究借款擔保人的還款義務。
第一債務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們必須在借款合同書上共同借款人處簽字蓋手印,同借款人債權、債務、義務同等。
(4)貸款人和還款人的區別擴展閱讀:
借款保證人必須在借款合同保證人處簽字蓋章。假如借款人、連帶還款人沒有償還能力,在訴訟司法後,可以追究貸款擔保人的償還義務。
保證法律關系的確立是以當事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明確意圖為基礎的。擔保責任是擔保人基於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特殊的關系而承擔的一種單一的、自由的法律責任,不享有請求對方支付的權利。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權和辯護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過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因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Ⅳ 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是什麼
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區別:1、貸款人是指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貸款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Ⅵ 借款人跟貸款人的區別是什麼
借款人跟貸款人在所指對象和義務上有所區別。
1、所指對象不同
借款人是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而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2、義務不同
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而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
貸款人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Ⅶ 共同貸款人和共同還款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主要區別在於債務清償時的順序不一樣。共同借款人在債權債務義務上是同等的,共同還款人是第二還款來源,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在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銀行可直接向第二還款人追索債務。如果共同還款人也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在訴訟司法後,可追究借款擔保人的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Ⅷ 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區別是什麼
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區別:
1、貸款人是指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