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人民銀行 貸款通則
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是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該通則。
根據《貸款通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1)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貸款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其它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並按規定許可權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
貸款人的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
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並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
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通則
⑵ 中國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為了管好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發放的貸款(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貸款),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人民銀行貸款,是宏觀調節、控制的重要手段。人民銀行要根據貨幣政策目標和銀根松緊決定貸款的總量和結構,以保持貨幣穩定,保進經濟協調發展和經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條人民銀行貸款,要堅持「合理供給,確定期限,有借有還,周轉使用」的原則。要在人民銀行信貸資金來源允許的范圍內發放貸款,人民銀行不包專業銀行的資金供應。要講求資金的正常周轉和合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第四條貸款對象:凡經人民銀行批准,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在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帳戶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專業銀行),均可為人民銀行貸款發放的對象。第五條申請人民銀行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人民銀行貸款對象。
(二)信貸資金營運基本正常。
(三)還款資金來源有保障。第三章貸款種類第六條人民銀行貸款根據資金來源性質,按期限分為四種:
(一)年度性貸款。用於解決專業銀行因經濟合理增長引起的年度性信貸資金不足。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季節性貸款。主要解決專業銀行因信貸資金先支後收或存貸款季節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暫時資金不足。其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
(三)日拆性貸款。主要解決專業銀行因匯劃款項未達等因素,發生臨時性資金短缺。其期限一般為10天,最長不超過20天。
(四)再貼現。用於解決專業銀行因辦理票據貼現引起的暫時資金不足。其期限,從再貼現之日起至貼現票據到期日止,一般應掌握在6個月以內。第四章貸款申請、審批和收回第七條專業銀行要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內容和形式,編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貸計劃和借款計劃,分別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數和年末(季末)借款數,並與年前(季前)報送開戶人民銀行。報送年度(季度)計劃時,應同時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報告情況和預測下年度(下季度)的資金趨勢。第八條專業銀行申請人民銀行貸款,必須填寫《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附件一),加蓋有效印鑒,報送開戶人民銀行。第九條開戶人民銀行有權根據經濟發展、銀根松緊和貸款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專業銀行按照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種類和貸款額度,應填寫借款借據(一式五聯),格式由分行自定,據以辦理用款手續。第十條貸款到期,專業銀行應主動辦理還款手續。到期不辦理還款手續的,人民銀行將其貸款轉入逾期貸款戶;必要時從其存款帳戶扣收。第五章貸款利率第十一條人民銀行貸款實行期限利率,即:對不同種類、不同期限的貸款,按不同的利率檔次計收利息。利率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並根據國家政策和放鬆、緊縮銀根的需要,隨時調整。第十二條逾期貸款要計收罰息。計息方法,從貸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萬分之三計收。第六章貸款管理第十三條人民銀行貸款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綜合信貸計劃和信貸資金來源結構,核批專業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包括計劃單列城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貸計劃和貸款額度。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根據總行下達的年度信貸計劃和貸款額度,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情況,編制季度分月貸款計劃,並報總行備案,在執行中,要加強對信貸資金的分析和預測,充分利用時間差、地區差、行際差,靈活調度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率。第十四條人民銀行分行必須嚴格按照上級行核批的對專業銀行貸款額度掌握貸款的發放。年度性貸款額度有餘,可以作為短期貸款(包括季節性貸款、日拆性貸款和再貼現,下同)使用;短期貸款額度有餘,不得作為年度性貸款使用。除經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以外,短期貸款必須於年末以前收回。第七章貸款檢查和考核第十五條人民銀行要定期檢查專業銀行使用人民銀行貸款的情況。如發現貸款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或信貸投向不合理等情況,要督促其糾正,糾正不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⑶ 哪些非法借貸將被嚴打
日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有關方面充分認識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可發放貸款或融資的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應當合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採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復雜、涉及方面多,容易發生監管空白。通知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⑷ 人民銀行總行《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的同知》對貸款審查新的要求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銀發[1998]1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由當地人民銀行轉發):
為加強信貸管理,提高貸款質量,防止大案要案的發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組織有關幹部學習,內部掌握執行。
一、深化對新形勢下貸款風險特點的認識,進一步強化貸款風險防範意識。當前,以借款為名非法騙取金融機構巨額貸款資金的大案要案問題比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採用各種手段騙取貸款後,或揮霍浪費,或攜款潛逃,使金融機構蒙受巨大損失。造成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於,一些
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從過去比較單一的國營、集體經濟擴展到個體私營經濟,信貸從業人員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質不適應需要,貸款風險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信貸管理規章制度,認真總結防範信貸風險經驗的同時,要進一步提高防範貸款風險的警覺性,針對新形勢下
貸款風險的特點,採取更加科學、嚴密的防範措施。
二、各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還要對企業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
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三、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四、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在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不明的轉帳行為,要進行嚴
格的審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制止。
五、金融機構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六、金融機構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七、借貸關系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堅決不予貸款。
八、金融機構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九、實行母子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及所屬企業,申請貸款時,除提供本公司財務報表外,還要提供集團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不提供者,金融機構可以拒絕貸款。對實行總分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其貸款由總公司統借統還。金融機構不得對其分公司發放貸款,經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除外。
十、貸款人必須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歷史和過去信譽的基礎上,不得因為借款人一向按時還本付息而對其新的借款放鬆審查。
十一、貸款人要對借款人還款資金來源加強了解。對那些通過借東補西、連環借貸或用其它來源不明的資金歸還貸款的企業的新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十二、各金融機構要對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建立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十三、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和集體審貸制度。審貸兩權必須分別在兩個部門,取消審貸兩權在一個部門內兩個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約束與監督。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爾夫球、麻將、旅遊或變相旅遊等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凡違反規定的信貸人員,一經查實,應按黨紀政紀的規定從嚴格處理。
十五、各金融機構要將本《通知》精神在信貸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中迅速傳達,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1998年1月12日
⑸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要什麼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要什麼條件
銀行貸款,簡單來說,就是銀行給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它是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申請銀行貸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齡
借款人的年齡需要在18到60歲周歲之間,且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得超過70歲。
二、身份
借款人只要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去辦理的,內地、港澳台或外籍公民均可去進行申請。
三、工作收入
借款人需要具有合法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並且具備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個人信用
申請人的個人信用情況是很重要的,不能有不良信用記錄,不然很難申請到銀行貸款。
總的來說,銀行貸款一般都需要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並且個人徵信良好的人申請成功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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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是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該通則。
根據《貸款通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6)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貸款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其它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並按規定許可權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
貸款人的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
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並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
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通則
⑺ 人民銀行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⑻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政府發放貸款嗎
不可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證貨幣幣值的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如果對政府發放貸款,政府除了財政稅收外,是沒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過增加稅收來歸還銀行貸款,只能用政府權力壓制銀行用超發貨幣來對沖貸款,這會引起貨幣貶值,造成通貨膨脹。為了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所以,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中國人民銀行不開辦個人儲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⑼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是多少呢
1、關於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⑽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我國現行《貸款通則》於1996年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首度全國性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其後數年的擱置。2010年1月的再度徵求意見,幾乎推倒重來,當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稱,將修訂出台《貸款通則》,但修訂版《貸款通則》短期仍無出台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