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陽光保險太黑暗了!保險公司員工稱是銀行大堂經理,蓄意誤導騙買保險,退保損失本金,大家有遇到過嗎
樓下的別說保險公司騙人,現在保險受國家《保險法》保護,受保監會監管,現在比以前規范多了!!但是,凡是買保險的人看到業務員告訴你年收益多少多少,你就不用聽了,全是忽悠!你可以拿證據投訴,絕對一投訴一個准!!這叫嚴重的銷售誤導,保險產品就沒有能年收益多少的!!因為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如果你檢查保單的簽字你懷疑是業務員給你代簽字的,你可以直接投訴,申請全額退款,這是保監會的規定。或是你能有當時業務員忽悠你的錄音也行。總之保險是對人有意義的,但是記住別相信保險的收益!!
② 被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工作人,詐騙怎麼辦好並且還用本人的保單貸款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詐騙,會不會是假冒的,你可以把被詐騙的過程保存起來,然後到報警,現在網警很厲害的,只要有對方的微信號或者QQ號的話,很快就能把他抓住的,如果真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的話,這公司也要負責任的
③ 我朋友是他們公司的總監,現在他們公司涉嫌詐騙,他現在被抓了。
本案是否構成犯罪,看是否有犯罪事實,看主觀故意和客觀要件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對社會有危害性。。。
最重要的是應當了解案件處於什麼階段,不同的階段律師介入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如處於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其涉嫌的罪名,並可以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取保等;如果已經到了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看和復制訴訟文書、鑒定等材料,可以看及復制案件的事實材料,包括筆錄、口供、證據、證人證言等等所以,建議先找律師了解案情進展,再決定如何做。律師的介入不但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及辯護,也會糾正司法機關,主要是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需要法律幫助與我聯系…
④ 保險公司隱瞞真相,可否告保險公司詐騙罪
這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參考: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在1998年7月實施《北京市關於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數額標准》,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的文件中規定:關於詐騙罪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准,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並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准,但不是唯一的標准。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⑤ 詐騙罪1000萬判多少年,主犯和合夥人各怎麼判
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無形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動產;還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但不包括騙取名譽、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時,騙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對象,如騙取銀行的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騙取出口退稅的,就不能定本,而應當按照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處理。假冒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
2 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詐騙行為,是指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自動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此處應注意三點:
(1)騙的形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的信任;另一類是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掩蓋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2)詐騙的結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信以為真;(3)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基於被害人因錯認識而作出的財產處分。被害人處分財產通常表現為直接將財物交付行為人,也可以是放棄物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等。這是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區別的關鍵。
3 構成本罪以行為人騙取他人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數額較大,以騙取財物數額價值2000元以上為起點。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單位組織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罪在處罰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犯詐騙罪的,分別按以下幅度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 本罪有一從重處罰情節,即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⑥ 全國十大保險總監之一
2015年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1、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構成了我國最大的商業保險集團,是中國資本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
2、中國平安:
中國平安全稱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公司。是於1988年誕生於深圳蛇口,是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至今已發展成為融保險、銀行、投資等金融業務為一體的整合、緊密、多元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
3、太平洋保險:
中國太平洋保險,又稱太平洋保險,簡稱中國太保或太保,前身是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立於1991年5月13日,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
4、中國人保PICC: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是一家綜合性保險(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為306億元人民幣。
5、新華保險: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保險」)成立於1996年9月,總部位於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壽險企業。
6、泰康保險: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成立的全國性、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公司總部設在北京。
7、友邦保險:
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簡稱「友邦保險」或「AIA」)以香港為總部,是美國國際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於1931年成立,已服務亞洲地區的廣大客戶70多年之久。
8、中國太平:
中國太平人壽歷史悠久,1929年始創於上海,1956年移師海外專營壽險業務,曾是中國近現代史上實力最強、規模最大、市場份額最多的民族保險企業之一,也是現今中國保險市場上經營時間最長和品牌歷史最悠久的中資壽險公司之一。
9、陽光保險:
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七大保險集團之一、中國500強企業。
10、生命人壽:
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國際化股份制專業壽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2001年12月28日在上海成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保單貸款投保人被保險經理騙啦怎麼辦
不可以。
被保險經理詐騙,要看怎麼騙的,刑事詐騙可以報警,民事糾紛可以起訴。
直接拒付不可以。
⑧ 金融詐騙罪具體有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一)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金融憑證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四)信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五)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六)有價證券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七)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⑨ 詐騙罪怎麼判
詐騙罪,這個屬於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事關重大,應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無形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動產;還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但不包括騙取名譽、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時,騙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對象,如騙取銀行的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騙取出口退稅的,就不能定本,而應當按照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處理。假冒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
2 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詐騙行為,是指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自動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此處應注意三點:
(1)騙的形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的信任;另一類是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掩蓋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2)詐騙的結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信以為真;(3)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基於被害人因錯認識而作出的財產處分。被害人處分財產通常表現為直接將財物交付行為人,也可以是放棄物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等。這是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區別的關鍵。
3 構成本罪以行為人騙取他人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數額較大,以騙取財物數額價值2000元以上為起點。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單位組織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罪在處罰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犯詐騙罪的,分別按以下幅度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 本罪有一從重處罰情節,即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