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嚴格監督貸款用途的深層次原因是什麼
歸根結底,是預防和控制風險。銀行是風險管理行業,銀行面臨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
貿易融資/訂單融資:一是通過虛假交易背景套利:這種業務在2012~2014年內很普遍,信用風險相對較小,但風險服從性較大。II。通過虛假交易背景下銀行信貸:主要在銅融資、倉單融資、起訴權、應收賬款質押等方面。
Ⅱ 中國人民銀行對各個商業銀行的貸款的監督職責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現在只對貸款利率、信貸規模和支農再貸款進行監管,對於各商業銀行具體的信貸業務,由銀監會管理!
現在商業銀行都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以,你也可以向他們的上級行投訴!
Ⅲ 銀行對信託業務中的貸款方是怎樣監管的
銀行是不能直接經營信託業務的,但是可以代理銷售信託計劃。如果是理財產品,那本身就是銀行的貸款業務,和普通貸款是一樣的。
Ⅳ 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是什麼
巴塞爾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二十五條原則5[5]。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Ⅳ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核心原則
5.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的最低標准,適用於世界各國4[4]。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制定為強化國際金融體系做出了貢獻。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會給一國和全球的金融穩定造成威脅。委員會認為,在世界各國實施核心原則將有助於大大提高國內外金融穩定,並為強化有效的監管體系奠定很好的基礎。
6. 巴塞爾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二十五條原則5[5]。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7. 只要各項主要目標能得以實現,核心原則對不同的監管方式持中性的態度。核心原則無意覆蓋各類體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況。相反,各國的特殊情況應在評估時通過評估人員與本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對話適當考慮。
8. 各國應對轄區內所有銀行實施核心原則6[6]。各國可超越核心原則以求達到最佳監管實踐的要求,特別是市場和銀行發達的國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則的達標程度,有助於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然而,這並不一定能夠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也不會因此就避免單個銀行的倒閉。銀行監管不能也不應該確保所有的銀行都不倒閉。在市場經濟中,倒閉是承擔風險的內容之一。
10. 委員會鼓勵各國在會同其它監管部門及有關各方的配合下落實核心原則。委員會希望國際金融組織和其它有關方面利用核心原則幫助各國強化監管工作。在監測各項銀行審慎標準的實施方面,委員會將繼續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委員會還將繼續加強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合作。
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11. 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取決於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條件。雖然這些前提條件不在銀行監管當局的管轄之內,但是實踐中它們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前提條件不完善,銀行監管當局應提請政府注意這些問題,特別是它們對實現監管目標的現實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
有效的市場約束;和
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機制(或公共安全網)
12. 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這方面工作不是由銀行監管當局負責。然而,如果注意到現行政策有損於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性,監管當局要做出反應。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礎設施不完善,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和發展將會受到影響。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有助於公平解決爭議的長期實施的商業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和私有財產法;
●國際普遍接受的綜合、明確的會計准則和規定;
●對規模較大的公司進行獨立審計的體系,以確保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包括銀行)相信各類帳目能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各類帳戶應是按照既定的准則制定的,並且審計師對其工作負責;
●有效獨立的司法部門和接受監管的會計、審計和律師行業;
●具備針對其它金融市場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這些市場的參與者的明確規章制度和充分的監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統,確保金融交易的清算,並且控制交易對手風險。
14. 有效的市場約束取決於市場參與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銀行能否得到適度的財務獎勵,是否存在使投資者對其決策結果負責的各項安排。這里涉及的許多問題包括,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借款人向現有和潛在的投資者及債權人提供准確、有意義、及時、透明的信息。
15. 總體來說,確定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是涉及其它部門(包括中央銀行)的政策問題,特別是在需要動用公共資金時。由於對相關部門的情況十分了解,銀行監管當局一般也能發揮一定作用。在處理系統性問題時,一方面要解決影響金融體系的信心問題,避免問題擴散到其他健康的銀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將對市場信號和市場約束的扭曲降到最低點。在許多國家,存款保險體系就是系統性保護的一種形式。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合理,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它可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範有問題銀行的風險擴散。
1[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是1975年由十國集團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建立的。委員會由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所組成。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並經常在此舉行會議。
2[2] 除核心原則外,委員會還制定了評估各項原則達標情況的詳細指導文件,即核心原則評估方法。該文件也在這次審議中一並進行了修訂。
3[3] 阿拉伯銀行監管委員會、美洲國家銀行監管協會(ASBA)、加勒比銀行監管組織、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CEBS)、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銀行監管工作小組、中歐和東歐銀行監管組織、法語國家銀行監管組織、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銀行監管委員會、伊斯蘭金融服務理事會、離岸銀行監管組織、中亞和外高加索監管組織、南部非洲國家銀行監管組織(SADC)、東南亞、紐西蘭、澳大利亞中央銀行組織(SEANZA)銀行監管論壇、西非和中非銀行監管委員會、太平洋國家金融監管協會。
4[4]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最低標准,自願實施。各國將在自己的轄區內自由實施實現有效監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則有關內容的定義和解釋參見核心原則評估方法
6[6] 一些國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提供與銀行類似的存貸款服務。本文中的多項原則對這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同樣適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體系佔比較小, 因此對這類機構不一定以銀行監管的方式進行監管。
2011年,鑒於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以及對有效銀行監管的標準的變化,BIS修訂了核心原則,將原先的25條核心原則擴展到29條,並正在徵求各成員國監管當局以及業界的意見。新的核心原則有望在2012年正式出台。
Ⅵ 信貸風控有三大邏輯,不包括
摘要 借貸人是因為還款能力不足,還是因為沒有還款意願,也即借款人在申請借款之初即無還款打算,這兩點就變得至關重要了。這也是風控考慮的重中之重。
Ⅶ 貸款走資金監管的整個流程是怎麼樣的
上海的資金監管操作模式如下
1、先介紹一下這種類型的監管的整個流程:
確認還貸金額—簽訂監管合同—買方支付監管資金—辦理交易過戶—監管資金劃入出售方還款賬戶—銀行提供抵押注銷材料—辦理抵押注銷手續—通知買方領證。
2、看貸款是什麼銀行的,因為辦理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在銀行方面是有要求的,必須是資金監管的合作銀行。
3、如果屬於合作銀行的,那麼先讓出售人到貸款銀行開具征詢單,確認還有多少錢沒有還清。並告知銀行,該筆貸款是由買方的資金通過資金監管的方式進行償還。
4、買賣雙方憑簽訂好的合同以及雙方的銀行卡賬戶去監管中心辦理資金監管手續,監管金額必須大於上家貸款金額。
5、買方憑支付憑證到銀行支付監管資金。
其實這種監管主要不同在於,他是先辦理過戶再辦理出售方的抵押注銷。而不是我們常規的在過戶前注銷抵押。而會碰到的問題一方面是貸款銀行選擇面不是很多,基本控制在國內大型銀行,而外資銀行都不可辦理。其次並不是所有合作銀行都會操作,在執行辦理過程中,往往需要一些溝通。但是在安全性上確實很讓人放心。
Ⅷ 銀行怎麼對消費貸款資金的用途進行監管
您好,一般在申請貸款審批的時候,會有風控進行審核。申請貸款的時候都有申請貸款資金用途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的,金額小的消費用途可能不需要,但是大額資金是一定需要提交資金用途的。
Ⅸ 五級貸款如何監管
現階段貸款仍是我國銀行機構資產的主體,一般佔比70%左右,高度集中的銀行融資體系使得信貸風險成為銀行機構經營的主要風險。因此,對貸款進行檢查是風險為本監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以貸款五級分類准確性為切入點,開展信貸資產質量檢查,是貸款檢查的核心內容。
在監管實踐中,我們總結認為:當前應當重視並盡快解決信貸資產的分類標准問題,促進銀行機構制定更為完善的貸款分類方法體系;貸款分類監管要有前瞻性,要善於運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積極推動我國銀行業改造貸款分類體系;監管當局應在監管過程中加大協調力度,提升服務水平,為銀行機構全面、有效、順利實施分類創造和諧的運作環境。
除此之外,以下幾個問題需要監管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加以重點關注。
一、在監管過程中不能只孤立地關注分類結果,更要注重對分類過程的審慎、持續監管,結果與過程不能出現「兩張皮」
貸款分類不但包括分類的結果,也包括過程。貸款分類過程本身,最能反映銀行機構的信貸文化和管理水平。因此,與貸款分類的結果相比,分類的過程同樣有意義,值得特別重視。但目前對貸款偏離度的檢查和不良貸款「雙降」的考核,更多地傾向於或側重於對分類結果的監管,這顯然不利於形成一種良好的激勵,不利於銀行充分揭示和暴露自身貸款的真實風險。
貸款五級分類應用的時間並不長,像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和農信社等去年才開始全面實施。據有關專家分析,五級分類從推行到成為信貸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至少需要3年以上的時間。在新體系推行階段,特別不應該孤立地關注分類結果,而忽視對分類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制度執行、監督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統有關情況以及核銷貸款管理狀況等的重視,忽視對整體分類過程和相關制度的監管。要積極督促銀行機構始終將貸款分類與日常信貸管理緊密結合起來,真正把分類全過程作為貸款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從而自覺地、主動地理解和運用五級分類方法,而不是在監管要求下被動地應付。
二、「特別關注類貸款」的創新對銀行信貸風險是一種事前預警和提示,實踐中需要密切加以跟蹤
「特別關注類貸款」概念的提出和運用是深圳銀監局在分類監管實踐中的創新。就是將現行五級分類法中的「關注類貸款」再細分為一般關注和特別關注兩類。「特別關注類貸款」,顧名思義,對這類貸款需要給予特別關注。其核心定義為:貸款已存在較多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具有明顯的潛在風險。用動態的眼光考察,對該類貸款銀行機構若不及時監控,採取保全措施或退出,極有可能演變成為不良貸款。對關注類貸款進行細化,可以起到事前的警示作用。
貸款五級分類由於存在一定的主觀性,部分不審慎的銀行機構傾向將一些存在明顯潛在風險的貸款放在「關注類貸款」項目反映,與監管當局的審慎分類存在一定分歧。對於這類貸款,深圳銀監局要求在現場檢查中統一使用「特別關注類貸款」反映,仍列於「關注類貸款」項下,歸於基本正常,而不列入不良貸款核算,以充分揭示銀行機構這類貸款中潛在較大的風險。這種處理方式,既堅持了監管的原則性,又實現了監管的靈活性。
但是對「特別關注類貸款」的正確運用需要注意兩點:第一,監管人員和被檢查銀行信貸人員由於考慮的角度和執行尺度的差異,在貸款分類中出現一些偏差是正常的,特別是對「良」與「不良」的判定更顯慎重。這時候更需要監管人員引導被檢查銀行機構對雙方有分歧的貸款分類進行充分討論,找出風險點,提出管控措施。只有讓被查機構真正了解監管人員的貸款分類標准和依據,才能有助於提高對分類標準的正確理解,形成檢查與被檢查之間良好的互動關系。第二,不能只是靜態地在監管報告中羅列出「特別關注類貸款」或者簡單地建立一個台賬,如果止於此,它的作用發揮就如同「行百里者半九十」。關鍵是要進行持續的後續監測,要「回頭看」,動態跟蹤遷徙變化路徑和趨勢,督促被查銀行機構逐戶、逐筆及時進行整改,堵塞漏洞,將引致不良的潛在風險消滅於萌芽狀態。
三、應關注造成貸款分類偏離的主要原因,對症下葯,實施差別監管,分而治之
貸款分類的質量是貸款分類的生命線。貸款分類的失真不但不能對信貸風險實現客觀的描述,還會對銀行的信貸政策、風險控制措施起負面影響和誤導作用。監管當局在控制和保障貸款分類質量方面應始終堅持健康的懷疑態度,以嚴格的措施,防止「貸款五級分類的風險」。
貸款分類偏離主要有兩種:總量偏離(包括正偏離和負偏離)和結構偏離(總量不變下,各類之間劃分不準確)。從目前貸款分類偏離度檢查情況看,多數表現為正偏離,即監管人員檢查認定的不良貸款率大於被檢查銀行機構原賬面不良貸款率形成的偏離。近年來,深圳銀監局在「以資產質量為核心」的現場檢查中,發現貸款分類正偏離是一個普遍現象,有的甚至還非常嚴重。
引致偏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銀行機構績效考核機制設計不合理,執行標准偏松。目前各家銀行都有了嚴格的不良貸款考核任務,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良貸款關繫到信貸人員的收入和升遷。在強大的利益驅動下,分類管理不到位、不嚴格執行分類標准、分類調整不及時、人為調整分類結果等造成信貸資產質量反映失實的情況普遍存在。二是「一把手」道德缺失引致的偏離。如將要升遷或去職的行長傾向於掩蓋信貸資產質量,而一個履新的行長則傾向於所謂「嚴格」,各級主要利益相關者的道德風險直接催生和導致了分類結果的「數字游戲」。三是監管部門「雙降」要求的外在壓力。特別是前幾年自上而下一再強調銀行要每年降2~3個百分點,就容易導致分類做得越認真的越會受到懲罰;越不審慎的,就越會受到獎勵。銀行信貸人員不願意去尋找和暴露所放貸款存在的缺陷,只好在貸款分類的過程和結果上做文章。四是分類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不強。五是分類方法自身存在缺陷,分類人員難以有效把握分類尺度。六是信息不對稱。銀行對客戶及行業信息收集困難,分類認定缺乏必要的數據支持。
此次貸款分類偏離度檢查表明,上述造成偏離的原因在銀行機構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也是今後改進監管的著力點和切入點。但是在不同的銀行問題不盡相同,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而治之,才能提高貸款質量和五級分類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對於第一、第二兩種情況的監管,為了防止參與分類的人員弄虛作假,必須要有良好的激勵相容的制度設計,督促銀行機構建立合理的考核機制。以考核壓力和激勵動力推進五級分類方法的正確實施。貸款分類檢查應與銀行風險評級、高管人員考核評價相結合,對偏離度大的銀行應實施嚴格的後續監管措施。同時,應嚴厲懲罰任何蓄意造假的行為。對第三種情況,監管當局應堅持「重視結果更重視過程」的原則,將不良貸款「雙降」與貸款分類偏離度情況結合考核,在監管過程中,重點對銀行機構貸款分類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而不僅僅是一味地強調或硬性規定不良貸款率降低幾個百分點。同時,對於因損失准備金計提而引起的利潤指標虧減應給予更多的理解,從而鼓勵銀行能夠以正常的心態理性對待不良貸款分類和貸款損失處理。對第四種情況的監管,應督促銀行機構加強對實務操作人員分類技能和方法的培訓力度,提高其履行自身職責的精細程度。一個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分類人員甚至可以彌補分類體系的缺陷。至於第五和第六種情況是一個較共性的問題,應進一步修訂、完善貸款分類體系。建立以貸款風險分類為核心的信息管理系統,克服銀行內部相互之間以及銀行與客戶之間信息不對稱,幫助信貸人員及時識別貸款的內在風險。
Ⅹ 銀行貸款出去的資金會被監管嗎
法律分析:銀監局要求銀行要嚴格監控借款人貸款用途的。借款人辦理貸款的時候,會要求簽個承諾書, 承諾用於某某用途。貸款給借款人之後,銀行會監控借款人的資金流向,比如轉入哪個賬戶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認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