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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銀行貧困戶貸款

發布時間:2022-07-13 15:08:20

① 貧困戶怎麼貸款需要哪些證件

一:申請精準扶貧貸款的方式

② 申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客戶申請信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和有效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了登記或備案。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營業或經營許可證。
(二)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
(三)在農發行開立存款賬戶,自願接受農發行的信貸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四)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信用必須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規定的,可提供具有股東大會(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總經理)對外借款的決議。
(五)持有中央銀行核准發放並經過年檢的貸款卡、技術監督部門頒發並年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六)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補貼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企業法人資產負債率等主要財務指標達到農發行規定的要求。
(七)不符合信用貸款方式的,應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
(八)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
(九)申請項目貸款,項目資本金來源和比例應符合國家和農發行規定。各級行不得違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條件提供信貸業務。

③ 申請農發行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在農發行申請貸款的條件:

  1. 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企業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和有效的檢驗程序,特殊行業由有權機構頒發營業執照。

  2. 控股中央銀行批準的發放和檢查的貸款卡、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和年度檢驗機構代碼證書。

  3. 開立以農業問題為開立賬戶的存款賬戶,接受農業信用證的信用管理,遵守信用證,並遵守合同。企業主、管理者和大股東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違法和違規行為的社會行為。

  4. 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來源的補貼,有能力按時償還債務、企業資產負債率等主要財務指標,實現對銀行的規定。

  5. 提供滿足要求的保證。此外,還符合農行其他條件的要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首先需要向當地的農行發放經營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事宜。包括:在客戶經理的指導下,按照標准格式填寫農業貸款問題的申請表。提交有關資格證明文件、財務報表,以及按照申請所提供的貸款的種類和方法。經批准後,然後發放貸款。

④ 貧困戶小額貸款需要什麼材料

如果有招行借記卡,可以嘗試通過招聯好期貸辦理,操作流程:登陸手機銀行後選擇「借錢」-「好期貸」填寫相關資料進行額度申請;已完成額度申請的客戶,可以分別從「申請」、「借/還款」、「我的招聯好期貸-我的額度」三個子欄目進入借款流程。
【注】
(1)借款時候驗證交易密碼和簡訊驗證碼;
(2)借款選擇收款銀行卡時可添加新的銀行卡;
(3)每次借款最低金額不少於500元,最高不超過一萬元,支持3、6、12、18、24 各月分期;等額本息還款;不收取平台服務費;日利率0.045%。

⑤ 貧困戶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精準扶貧專項貸款一般只能用於貧困戶從事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運輸、商業流通、農家飯店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結婚、建房等非生產性方面,具體發展產業由鎮村兩級指導確定。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和龍頭企業的貸款用途根據各自產業類型自主確定。

⑥ 貧困戶小額貸款的政策

貧困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並且三年內免息:

一、按照相關規定在脫貧攻堅期內,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貧苦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由當地縣級財政機構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於農戶來說也就是三年內免息,換句話說,也就是國家拿5萬元無償的給農戶用三年,農戶可以利用這筆錢進行生產或者創業,進而脫貧致富。

二、根據國家金融扶貧政策的相關規定,2017年農村貧困戶只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即可申請享受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1、「三好」農民。即遵紀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鄰里團結好。

2、「三強」農民。即責任意識強、信用觀念強、履約保障強。

3、「三有」農民。即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致富項目。

4、「三無」農民。無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風氣;無拖欠貸款本息、被列入貸款黑名單記錄;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行為。

(6)農業發展銀行貧困戶貸款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

5、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⑦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光伏扶貧貸款管理辦法什麼時候出台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康復扶貧貸款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0日 農發行字〔1995〕173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 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總行聯合召開的全國康復扶貧工作會議精神 ,總行制定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康復扶貧貸款管理若干規定》。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 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康復扶貧貸款管理若干規定 為扶持農村貧困殘疾人解決溫飽、脫貧致富, 中國於1992年設置了康復扶貧貸款。 根據國家金融體制改革決定, 康復扶貧貸款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管理。目前, 這項貸款暫未安排增量計劃,劃轉接收的存量中, 根據原定貸款期限,今明兩年內將陸續到期。 為加強康復扶貧貸款管理,做好到期貸款的及時收回與再投放, 以推進康復扶貧向縱深發展,特做如下規定。
一、康復扶貧貸款是國家有償信貸資金,不同於國家無償救濟資金, 必須嚴格履行借款,有借有還,到期歸還,確保貸款安全、 周轉和效益。
二、貸款到期前一月或半月,銀行應向借款(單位) 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督促籌措資金,做好按期還貸准備。 借款(單位)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還貸時, 應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銀行提出延期還貸申請, 經銀行審查批准後可辦理貸款延期手續。貸款延期只限一次, 最長不超過原定期限一半。 對到期不還包括延期已過仍不還或銀行未批准延期的逾期貸款, 要按借款或協議要求,督促擔保單位代為歸還, 並按有關規定執行加息,必要時銀行可強行扣款。 康復扶貧貸款到期回收集中到省分行統一管理。
三、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 堅持以扶持貧困殘疾人康復、脫貧致富為主要目標, 只要不違背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 貸款支持的項目可以不受產業限制。但項目必須是少、周期短、 見效快,能讓相當多數殘疾人或殘疾人家庭受益。對多、 周期長、見效慢與康復扶貧關系不大的項目,要嚴格控制。
四、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對象為承擔康復扶貧開發任務的各類, 包括各類經濟實體。不直接貸給殘疾人本人。 申請貸款的基本條件是:生產經營項目列入康復扶貧開發計劃, 康復扶貧任務明確,措施具體,預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靠; 項目權屬清楚,承貸主體明確,有符合抵押、擔保條件的抵押物、 擔保人,以及應參加的財產保險等; 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籌建許可證, 在經辦行開立基本帳戶,並向經辦行報送經營計劃和財務報表, 接受銀行的信貸監督,恪守信用,能保證按期歸還貸款。
五、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用途, 主要為支持承擔康復扶貧開發任務的(單位),用於發展生產、 搞活流通、提高服務等正常合理的生產經營資金需要。 嚴禁將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用於賑災救濟, 或用於基本建設超支掛帳擠占,或用於虧損掛帳擠占, 或用於購買國庫券和其他債券,或用於超儲積壓物資及商品佔用, 或用於開銷職工工資、福利等欠款。
六、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的期限,根據貸款項目的不同、 生產經營周期和借款者綜合還款能力分別確定。 自發放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息止,最長不超過三年。 七、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利率,嚴格按國家利率政策和規定執行。 銀行向借款(單位)按扶貧貸款利率標准及時計收全息。 有關部門如補貼利息,直接補到借款(單位), 銀行可提供結息證明。
八、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的地區范圍由省殘聯決定, 但貸款再投放所支持的康復扶貧開發項目, 必須由省農發行按項目貸款管理要求, 從省殘聯申報項目中擇優選定。 通常申報項目與實際定貸項目之比應為2∶1。
九、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不論額度大小,皆要嚴格實行管理。 借貸雙方認真簽訂書面借款,借款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明確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手續完備。容易引起糾紛的, 要辦理公證。
十、嚴格對貸款再投放的信貸監督和制裁製度。 1.銀行有權檢查、監督借款(單位)的生產經營、 財務收支和有關的其他情況,借款(單位)必須如實反映, 並提供工作便利。 2.借款(單位)必須按時向開戶行報送生產、銷售、 財務等各項計劃和執行情況的報表、資料,以及借款用途、 計劃等的有關資料。 3.借款(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用途、期限使用貸款, 不得從事違法經營和轉移貸款用途, 並按規定及時歸還到期貸款。 4.借款(單位)的主管部門不得隨意擠占、挪用、抽調貸款。 5.借款(單位)中途如要進行承包、租賃、兼並、拍賣、 轉讓甚至關停,必須及時通知開戶行,並就關系貸款徵得銀行同意, 銀行有權參與並督促借款(單位)落實歸還借款債務。 6.凡違反上述規定者,銀行將視情況對借款(單位) 分別處以加息、停止貸款、 扣收多佔貸款和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
十一、建立關停(單位)貸款監測考核和報告制度。關停( 單位)貸款必須是經過有權部門批准關停、撤銷了營業執照的( 單位)貸款,沒有經過批准而暫時停產的(單位)貸款, 不能作為關停(單位)貸款統計反映。(單位)一經關停, 對其貸款要進行抽查清理,向上級行寫出貸款責任報告。 貸款責任報告要經稽核部門審計。
十二、本規定未盡事項,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 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規定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解釋、修改。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⑧ 貧困戶可以貸款嗎

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脫貧致富,如果想向銀行貸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可不可以?答案是肯定的,當然可以!但是,這些貧困戶使用銀行貸款搞生產經營活動,就一定能夠脫貧致富嗎?客觀的說,有的能,有的不一定能。為了發揮金融在扶貧攻堅的應有作用,也為了保證銀行貸款的安全,更為了貧困戶能夠通過使用銀行貸款脫貧致富,金融扶貧便應運而生。事實上,也確實有許多建檔立卡貧困戶正是通過金融扶貧擺脫了貧困,過上了好日子。

不過,這和我們傳統思維中的依靠貸款創業脫貧致富不一樣。所謂金融扶貧,就是政府出台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每戶最高可得到5萬元的小額扶貧專項貸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以此產生經濟利益使貧困戶脫貧致富。但是這個扶貧專項貸款的使用,不同於我們通常的習慣做法,不是由建檔立卡貧困戶本人使用,而是將這些扶貧貸款額度交由本鄉本土的致富能人或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集中起來統一使用。

那麼,建檔立卡貧困戶如何從中獲得好處和利益呢?這就需要這些集中使用扶貧貸款的農業專業合作社或農業產業龍頭企業事先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簽訂一個投資分紅協議,協議中載明建檔立卡貧困戶每年或每期應得的科學合理的利益或分紅。通過建立這個利益聯結機制,建檔立卡貧困戶每年除了能夠定期從中獲得既定的利益分紅外,還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進入這些經濟實體工務工,再獲取一份最低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務收入。

同時,為了保證扶貧貸款的安全和貧困戶的利益,這些使用扶貧貸款額度的農業專業合作社或農業產業龍頭企業,還要按照政策要求,和村委會、鄉(鎮)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簽訂一個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作為承貸主體,承攬貸款償還責任。當然了,當地政府也會在這項工作開展之前,嚴格篩選承貸主體,信用不佳,前景不良,資質不全,規模不大的農業專業合作社或所謂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不會作為這個金融扶貧的承貸主體的。

⑨ 怎麼樣才能辦到扶貧貸款.

扶貧款根本就貸不下來,銀行還要考察很多!!!我說要有能貸款的條件,那就不是貧困戶了,貧困的農村人想創業真是太難了

⑩ 國家扶貧款是什麼情況怎麼得到的,有假嗎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 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家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 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扶貧貸款扶持范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 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 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 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 一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 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 第九條 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 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 核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准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 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一)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 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 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共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 (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 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 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項目意向。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計劃一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 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 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 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 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干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注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 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干,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一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 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准單位要明確審批許可權,做到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准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 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 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 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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