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公司貸款欠款無力償還有什麼後果
企業無法償還貸款的後果:貸款人可以要求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以採用訴訟等合法的方式向其催收;如果企業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貸款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⑵ 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用個人的房產做抵押向銀行為公司貸款,可以嗎
象你說的情況,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即使你願意拿個人房產抵押也幾乎是不可能向銀行申請出來貸款的,除非公司上報的材料經過重新包裝,顯示為正常公司,呵呵~
如果你確實需要資金,提供你兩個方法:
1、個人房屋抵押貸款。 一般有消費性貸款和經營性貸款,如果你數額不是特別大可以走消費性貸款,通過擔保公司去做,資料准備會省事不少,效率高成功率高,成本不高。
2、直接走民間借貸或者典當 優點是審核少,速度快,缺點是成本高。
⑶ 資不抵債怎麼辦
法律分析:債務人資不抵債如何處理,要依據債務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法人企業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如果是自然人的可以分期清償債務。公司資不抵債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向銀行申請貸款,改善經營,扭虧為盈。根據法律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資不抵債應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來進行清償,如果暫時沒有能力進行清償的話,是可以分期來進行付款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有能力清償,但是卻拒不清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來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⑷ 公司資不抵債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資不抵債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向銀行申請貸款,改善經營,扭虧為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⑸ 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欠款如何清償
法律分析:資不抵債欠款可以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清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依照法律規定清理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⑹ 如果公司資不抵債了,剩餘債務又全是股東借款,怎麼做賬
首先,要看你說的「公司」是合法的還是大家普遍知道的。如果是合法公司,一般情況下,公司以自有資產承擔債務。因此,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導致破產,法院宣布破產執行終結後仍未清償的部分債權,股東不能承擔。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東明顯抽逃公司資金等違法行為。如果是一般理解的公司,可能會有一種情況是合夥性質的無限責任合夥。如果是這種「公司」,當公司資不抵債時,由於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剩餘債務應由合夥人承擔。
⑺ 任丘通合小額貸款公司資不抵債怎麼辦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5
⑻ 公司資不抵債,銀行貸款怎麼辦,會坐牢嗎
會的。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會有影響,以後按時還款即可。
⑼ 什麼是資不抵債
以德國為例,該國立法者、法官和學者們曾對資不抵債的界定做過深入的討論和分析。按照現在大家一致的觀點,資不抵債應當通過一個不同於一般資產負債表的特殊報表來確定,即資不抵債報表(債務超過報表)。在設立該報表時,在對公司的資產作價值評估時,須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進行預測和考慮。當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樂觀狀態,則公司資產的價值按照繼續經營價值來衡量;如果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悲觀狀態,則公司資產的價值只能按照清算價值(該價值一般低於資產的帳面價值)來衡量了。不過,當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樂觀狀態時,如果按照繼續經營價值所設立的資產負債報表顯示公司的資產仍不能覆蓋公司的全部債務,則公司仍達到了破產界限。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股東而言,如果他們真心想將公司繼續經營下去的話,則他們應當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向公司注入新的資本,或者尋找新的股東請求其加入公司、並以此為公司帶來新的資本。如不成,則只好面對公司破產了。從權衡公司債權人利益和整個社會的經濟風險的角度出發,這對於陷入此狀態的股東而言並不苛刻和有失正義。從上面的分析可看出,德國法中作為破產界限標準的資不抵債並不只單純考慮簡單的會計帳面價值,還是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等諸多因素予以了考慮。從這個角度而言,將資不抵債作為一個破產界限標准,絕不失科學性。 4、國內部分學者反對將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的另一主要理由是,我國國有企業自有運營資金一直較少,尤其是過去「撥改貸」體制下設立的企業主要靠銀行貸款維持運轉,採用該標准會導致許多國企破產。 保護國企是應當和必要的,不過保護方式應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性,否則最終只會帶來國有資產的更大損失。從1993年《公司法》頒布之後,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指引下,我國政府開始對國有企業的運行推行現代公司制度,努力按照國際規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便增強國企的生存力和競爭力。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公司股東應當每年從公司盈利中提取必要的盈餘公積、公益金等留存給公司自身,以便實現公司資本的積累。對於自有資金很少的國企,作為股東代表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應當通過這種留存利潤的方式,或者直接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來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對於長期資不抵債、主要靠銀行貸款維持生存的國企,政府應當通過兼並、重組或者增加註冊資本等方式及早解決問題。在解救無望的情況下,及早實行破產應當是一種最理性的選擇。否則,一味拖延下去只能帶來更多國有資產的損失。所以,不論對待國企或民企,都應從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的全局出發,按市場經濟規律科學和理性地面對問題和處理問題,這樣才能最終實現我國企業的強盛和國民經濟的繁榮。 5、我國新《破產法》第2條中,未將資不抵債單獨作為一種破產界限,而是規定應當同時滿足另一條件,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按照這種標准,當公司資不抵債時,只要公司能夠通過貸款等各種方式清償到期的公司債務,則公司即可不必進行破產。這在實踐中很可能導致許多公司通過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來清償到期債務,藉以規避破產。一般而言,作為公司外部人的第三人很難知道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這樣,將很容易出現資不抵債企業的虧損黑洞越來越大,而公司外部人全然不知。最終,當某一天資金鏈條斷裂、虧損爆漏時,將可能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極大的破壞力。幾年前發生在我國證券行業的德隆系案便是一個鮮活的例證。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將資不抵債作為企業法人的破產界限從理論和實踐意義上來講都是應當和必要的,我國破產法在這一點上尚需完善。 資不抵債與支付不能的比較 資不抵債與清償不能有著明顯的區別。 支付不能是指企業法人欠缺清償能力,即對於已到清償期限,而且已受清償請求之債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處於全面地、長期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它僅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的依據,而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力等因素,因此,資不抵債並不必然導致清償不能。只有當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才能構成破產的原因。不過,作為例外,我國《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時,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此可見,資不抵債是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破產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外部性出發,而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內部性出發。前者重在形式,後者重在實質。兩者有機地構成了公司法、破產法中的一對概念。當一個公司逐漸步入將觸及到眾多利益的破產境地時,這一對概念無疑構成了兩個嚴密的監控時點。 編輯: 陳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