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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能跟政府貸款嗎

發布時間:2022-07-19 00:19:39

Ⅰ 銀行能向國家機關貸款嗎

當然可以了,銀行是國家的一個特殊機關,政府機關要用於一些大型基礎設施的建設就可以像國家開發銀行申請,用於農業方面的建設就可以到農行之類的

Ⅱ 央行為什麼不能直接借錢給政府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致使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而且借款通過銀行的貨幣擴張機制,成倍地擴張,也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有著本質區別。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這部分借款是沒有物資保證的,是財政以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用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那麼靠多發行貨幣來彌補這種虧損是要負出昂貴代價的。引起物價總水平普遍上升,財政透支是指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提取的款項超過了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它只有靠多發行一部分貨幣來彌補虧損,對於未能出售的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予以認購,所以,所謂直接認購,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勢必會擴大中央銀行的對外債務, 從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來說,」「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中央銀行掌握的這部分資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旦這種風險出現時,導致通貨膨脹,禁止中國人民銀行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王強 ,其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 上述兩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業務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所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在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財政透支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後果,中國人民銀行從事的貸款業務是其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最重要、最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在沒有正當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因為無論任何擔保都會有一定的風險。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發生,共同維護貨幣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因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相互配合,財政透支會迫使中國人民銀行增發貨幣。

Ⅲ 關於中央銀行的問題 金融法

兩句話是連起來的么。怎麼可能。。。

Ⅳ 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什麼方式向央行貸款

政府部門不可以向央行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證貨幣幣值的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如果對政府發放貸款,政府除了財政稅收外,是沒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過增加稅收來歸還銀行貸款,只能用政府權力壓制銀行用超發貨幣來對沖貸款,這會引起貨幣貶值,造成通貨膨脹。為了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所以,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

Ⅳ 請問為什麼說中央銀行向政府直接融資,會導致無法控制貨幣發行量

央行並沒有存款貸款功能,他只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錢的真正的主人是央行監管下的商業銀行比如工行交行農行,相當於央行拿著別人的錢去孝敬政府,如果央行自己印鈔給政府,是增加貨幣發行量;央行直接向政府融資,影響了貨幣乘數效應,錢在融資過程中不知道放大或縮小幾倍,所以這樣做不對。

Ⅵ 中國政府可以向央行貸款嗎

可以,央行的職能裡面有一條就是對政府融通資金,解決政府臨時資金需要。融通資金的主要方式裡面就有:當政府財政收支出現暫時失衡或財政長期赤字時,中央銀行向財政直接提供貸款以平衡財政收支。

Ⅶ 為什麼央行不能借錢給政府

答:央行借錢給政府會產生嚴重通脹,90年代初期通脹率曾經就這樣達到24%
政府行政上只有對稅收的支配權,如果當年稅收總額不足以支付財政及大型項目、軍事支出,就以未來的稅收作為保證,向社會借線就是發行國債,央行只是國債的承辦商,向政府收取手續費後,幫政府分銷國債,國債的購買者會是基金、企業或個人。央行不能直接借錢給政府是因為要政府官員量入而出,保證金融穩定和人民幣的保值。

Ⅷ 中央銀行充當最後的貸款人是形式其國家的銀行職能的表現對么

不對,最後貸款人應是 銀行的銀行職能的表現
中央銀行職能:銀行的銀行
⑴集中保管存款准備金;
⑵充當最後貸款人;
⑶主持全國銀行間的清算業務;
⑷主持外匯頭寸拋步業務。

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採納請「選為滿意回答」,謝謝!

Ⅸ 中央銀行為什麼不可以向財政部提供長期貸款彌補財政赤字

那樣會引起貨幣貶值,導致通貨膨脹。
中央銀行雖然是特殊的銀行,但是也要遵守資產與負債的恆等關系,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是復式記賬法的基礎。中央銀行的負債主要有以下幾個: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國庫存款、流通中的貨幣。如果中央銀行向財政部提供長期貸款彌補財政赤字,就是增加中央銀行的長期資產,那麼這些貸款的來源從哪裡來呢?在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中,商業銀行的准備金存款變動較小,還要應付商業銀行提取現金以滿足存款人的現金需要;國庫存款也不可能增加很多(因為在赤字財政狀況下,財政部門也不可能有增加大量資金存在中央銀行),那麼唯一的途徑,就是逼中央銀行通過超發貨幣來平衡資產負債。市場的貨幣超發了,沒有相應的財富值來對應,勢必引起貨幣和大幅貶值,導致物價上漲,引起經濟動盪。
這與中央銀行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貨幣政策目標的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國法律禁止中央銀行向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發放貸款以彌補財政赤字,以免引發人民幣幣值的大幅貶值,沖擊我國經濟。國家規定,彌補財政赤字可以採取發行國債的方式來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Ⅹ 既然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為什麼還要強調中央銀行相對於政府的獨立性

因為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越強,政府亂借債的現象越少,避免了短期化行為的陷阱,貨幣政策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而制定,也要兼顧財政政策使用,況且央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僅要考慮自身所負擔的重任,還要重視國家經濟的利益,所以中央銀行不能完全獨立於政府之外,不受政府約束或凌駕於政府機構之上,而是應該在政府的監督和國家總體經濟的政策的指導下,獨立地制定、執行貨幣政策,這也就是當代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

拓展資料:
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是最體現中央銀行這一特殊金融機構性質的職能之一。
①作為銀行固有的業務特徵——辦理「存、放、匯」,乃是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內容,只不過業務對象不是一般企業和個人而是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
②作為金融管理機構,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以有效的影響也主要是通過這一職能,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集中存款准備。通常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必須向中央銀行交存一部分存款准備金。目的在於:一方面保證存款機構的清償能力,以備客戶提現,從而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本身的安全;另一方面是有利於中央銀行調節信用規模和控制貨幣供應量。交存准備金的多少,通常是對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確定一個交存的法定比例,有時還分別不同種類的存款確定幾個比例。同時,中央銀行有權根據宏觀調節的需要,變更、調整存款准備金的上交比例。集中統一保管商業銀行存款准備金的制度,是現代中央銀行制度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第二,最終貸款人。19世紀中葉前後,連續不斷的經濟動盪和金融危機使人們認識到,金融恐慌和支付鏈條中斷往往是觸發經濟危機的導火線。因此提出應有一個"最後貸款者"的主張,其責任是全力支持資金周轉困難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以免銀行擠提風潮擴大而最終導致整個銀行業的崩潰。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融進資金的主要方式,是其將持有的票據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再抵押,或直接取得貸款,從而獲得所需資金。有時為了配合政府經濟政策,中央銀行主動採取降低或提高再貼現率的措施,以調節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第三,組織全國的清算。19世紀中期,隨著銀行業務的擴大,銀行每天收授票據的數量日趨增加,各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日趨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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