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成為擔保人需要的條件如下:
根據銀行要求辦理,各銀行要求不一樣。但作為擔保人基本條件是擔保人需要有提供擔保的能力(財產、信用)。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⑵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需具備哪些
1、年齡在18周歲(含)至65周歲(含)之間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婚姻狀況證明;
3、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無法規劃自己的生活,沒有經濟來源,沒有能力為他人還本付息的,無法為他人擔保;
4、離退休人員不得成為保證人;
5、其他原因未通過審核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事業單位和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得擔任擔保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社會組織為保證人的,其簽訂的保證合同不存在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的,視為有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機關可以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過程中擔任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得擔任擔保人。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最基本的條件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並且需要具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同時在選擇擔保人時應當注意的是企業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擔任擔保人的。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人也是為了減輕他們的貸款風險,因此您在申請貸款時一定要選擇具有擔保資格的擔保人來擔保。選擇擔保人或者在擔保人進行擔保時有任何疑問。
⑶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什麼資格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貸款擔保人的條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四)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⑷ 貸款保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銀行貸款保保人的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十八至六十五周歲之間;(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四)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最主要的是,當貸款人沒有能償還貸款時擔保人就要替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⑸ 銀行擔保人要求什麼條件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具備的資格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⑹ 貸款擔保人有什麼要求
貸款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要求
除了具備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之外,如下三個條件是各家銀行都要求的,也是必備的條件:
一、徵信記錄良好。
貸款擔保人雖然不是借款人,但對於貸款的還款也承擔著責任,因此,也必須具有良好的徵信記錄。那些個人信用報告中有嚴重不良記錄的人,是做不了擔保人的。當然,如果個人信用報告當中,有一二次輕微的不良記錄,是不影響作為擔保人的。
二、有銀行認同的經濟能力。
銀行要求貸款增加擔保人,目的就是在借款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人能替借款人還款。因此,要求擔保人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這其中包括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和足夠的還款能力。
三、自身貸款或是擔保貸款不能過多。
銀行要求貸款擔保人具有足夠的替代借款人還款的能力,這就要求擔保人自身的貸款不能過多,已有的擔保貸款金額也不能過多。否則,擔保人自身貸款或是擔保貸款金額過多,就可能無法替代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
所以,法律嚴格規定貸款擔保人要求嚴格一。方面是保證貸款擔保人有經濟能力提供保證,另一方面也是歸置貸款市場,防止濫用貸款擔保人。
⑺ 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
F6193
法律嚴格規定貸款擔保人要求,一方面是保證貸款擔保人有經濟能力提供保證,另一方面也是在規制貸款市場,防止濫用貸款擔保人。
法律規定的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⑻ 貸款擔保人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與借貸本案無牽連;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轉自宜人貸問答網。
⑼ 貸款擔保人具備哪些條件
貸款擔保人的條件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以及不屬於機關法人、以公益為目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