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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貸款利息抵扣問題

發布時間:2022-07-20 02:33:58

貸款利息可以抵扣嗎

你好,貸款利息不可以抵扣。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四)進項稅額。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明確規定了融資相關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但未明確說明利息費用或利息支出。

Ⅱ 你好,求助關於向信託公司貸款支付利息無發票

如果利息高出銀行同期利息不允許抵扣。

Ⅲ 信託貸款利息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貸款利息即使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不能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2016年36號)有關事項規定,下列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貨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是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Ⅳ 企業融資中利息費用扣除及發票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融資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項
(1)融通資金需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應該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現實情況中,企業向銀行借款又將借款資金轉借給其他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利息支出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做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利息支出向對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融通資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項
除上述所說與生產經營有關,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A、貸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文件依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那麼,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B、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付還要考慮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Ⅳ 貸款利息增值稅能抵扣么

不能,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
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Ⅵ 信託貸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企業貸款的利息支出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向銀行貸了一筆款,由此產生了一筆利息。請問,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這筆貸款利息的支出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專業解答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由此可見,您公司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

Ⅷ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Ⅸ 支付信託公司貸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信託公司的利息通知單的效力就是發票。

是可以作為票據稅前扣除的。

利息通知單上要有相應的利息計算期限,利率(與主合同相附),並加蓋印鑒。

Ⅹ 為啥貸款利息不允許抵扣進項

主要是考慮如果允許抵扣借款利息,從根本上打通融資行為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按照增值稅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則,首先就應當對存款利息征稅。在現有條件下難度很大,一方面涉及對居民存款征稅,無法解決專用發票的開具問題,與當下實際存款利率為負的現狀不符。貸款利息,是指貸款人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人手中獲得的報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 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後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決定貸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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