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金融企業的利息收入確認時間
一、一般收入的確認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貳』 委貸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增值稅的
摘要 一、增值稅
『叄』 委託貸款逾期利息營業稅
關於銀行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財稅(2002)182號文參照當時的金融企業會計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其稅務處理與當時的會計處理是一致的,有利於征納雙方操作。自2009年起新營業稅條例實施後,財稅(2009)61號文廢止了財稅(2002)182號文的規定,當前如何把握銀行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特別是表外利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存在爭議的。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的原則規定去處理,但這樣會導致由於會計與稅法的規定不同,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多不便;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仍應按財稅(2002)182號文規定去把握為好。雖然該文作廢了,但其精神仍有可取之處,因為一是方便,二是對稅款最終並沒有造成流失,僅存在時間性差異而矣。作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本文就把握相關問題從會計與稅法兩個角度作簡要分析和建議。
一、金融企業對貸款利息的會計核算規定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85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並確認收入。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後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或應收利息逾期90天後仍未收回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3條規定:貸款分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對應計貸款,在正常結息日。借:應收利息(或×××存款)貸:利息收入
對非應計貸款中的貸款本金逾期90天的:對新發生的利息,直接計入表外(收:應收未收利息)。
對已計入表內但自結息日起已逾期90天的利息,也要自表內轉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
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二、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分析
2009年以前的營業稅稅務處理應遵循財稅(2002)182號文的規定,即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註:指90天)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這一規定與金融企業會計上規定基本一致。
在財稅(2002)182號文作廢的情況下,應如何把握呢?新營業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銀行利息業務分三種情況:一、應計貸款:又分結息日收到,結息日未收到;二、非應計貸款:又分利息直接計入表外、表內轉表外;三、表外息利收回,又分利息直接計入表外的部分收回、表內轉表外部分收回。因此銀行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按新營業稅原則規定,應按以下方法把握:
(1)在貸款期間內,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結息日)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在結息日之前提前收到的,以收到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計上:借:存款或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
這一會計處理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2)在貸款期間,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不含)天以上,仍未收回的,企業沖減利息收入,計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這一會計處理不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精神。按新營業稅規定,此時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
(3)貸款本金逾期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等不論是否計入表外,此時不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是等實際收到利息時或本金收回時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貸款逾期,本金未收回,說明銀行提供的勞務未完成,且本金逾期後合同上不可能再約定付款日期,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能是提供勞務完成的當天,而勞務完成的當天,也就是收回逾期貸款的當天。如本金未收回,但本金逾期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收回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收到利息的時間就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4)實際收回的表外利息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自表內轉表外的部分,按新營業稅規定,在實際收到時不征,因為已計征過營業稅,且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逾期90天的應收利息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二是直接計入表外的部分,在實際收到利息時或本金收回時要征。現舉例說明利息收入的營業稅處理與會計的差異。
某銀行發放一筆貸款,本金100萬元,每季度利息1萬元(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最後一日;設每月均為30天,貸款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但截止2011年9月30日本金及各季利息才一次性收回)。
1、2010年3月30日(結息日)提1季度利息:
借:應收利息 1萬元
貸:利息收入 1萬元
新營業稅稅務處理:此時納稅義務實現,應繳營業稅。
2、2010年6月30日提2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2010年7月1日:將逾期90日的1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萬元
貸:應收利息 1萬元
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1萬元
新營業稅稅務處理:不應認可這種沖減利息收入的做法。與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不符。
注意,當期提取2010年4-6月的利息在7月要申報營業稅。
3、2010年9月30日:
(1)計提3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當期提取2010年7-9月的利息在10月要申報營業稅。
(2)2010年10月1日:將逾期90日的2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4、2010年12月30日:
(1)計提4季度利息:分錄同前計提利息。
當期提取2010年10-12月的利息在2011年1月要申報營業稅。
(2)2011年1月1日:將逾期90日的3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5、2011年3月30日:
(1)計提2011年1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營業稅稅務處理:2011年第一季度本金已逾期未收回,說明銀行提供的勞務仍未完成。且合同並未約定付款日期(因逾期),所以2011年第一季度計提的利息只能在提供的勞務完成之日(即本金收回之日)或實際收到利息之日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此時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未發生。
(2)2011年4月1日:將逾期90日的2010年4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6、因為自2011年4月1日起,貸款本金已逾期90天以上,因此以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等均直接計入表外核算。
在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根據新營業稅精神,此時不徵收營業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或本金收回時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7、到2011年7月1日,將計提的2011年1季度的利息沖回計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萬元
貸:應收利息 1萬元
同時在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1萬元
根據新營業稅精神,此時營業稅上不應認可這一沖減利息的會計處理。因為2011年第一季度計提時,也未徵收營業稅。
8、假如到 2011年9月30日收回所有本金及利息(到2011年9月30的利息合計7萬元。
對利息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7萬元
貸:利息收入 1萬元(2011年三季度)
利息收入 6萬元(前期欠息)
同時在表外做:付:應收未收利息 6萬元
此時雖收到7萬元利息(均已計入表外的),但只能對收回的直接計入表外的2萬元(2011年二、三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的利息1萬元徵收營業稅,因為另外的4萬元(2010年四個季度)是由表內轉表外的,而在以前已繳過營業稅了,且當時會計上轉表外時扣減利息收入,而當時營業稅處理上並不認同當時的沖減。
根據上述分析,按新營業稅的精神去把握貸款利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相當復雜的,且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是不一致的,給征納雙方帶來的麻煩是不言而喻的。
三、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發生時間的建議
對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精神,銀行業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上確認時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給征納雙方操作上帶來了一定困難,現行金融業務系統未考慮到這一差異,給金融企業的納稅申報帶來了不便,給稅務機關的監控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恢復財稅(2002)182號文關於銀行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精神。因為該規定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對國家稅收最終並未造成損失,且有利於征納雙方操作,也符合國家簡化稅制的精神。(
『肆』 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應如何入賬
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入賬:假設利息是100元,其他數字均為假設。
借:銀行存款100
貸:利息收入100
稅款部分的處理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會計分錄是指對某項經濟業務標明其應借應貸賬戶及其金額的記錄,簡稱分錄。 會計分錄是由應借應貸方向、對應賬戶(科目)名稱及應記金額三要素構成。 按照所涉及賬戶的多少,分為簡單會計分錄和復合會計分錄。 簡單會計分錄指只涉及一個賬戶借方和另一個賬戶貸方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 復合會計分錄指由兩個以上(不含兩個)對應賬戶所組成的會計分錄,即一借多貸、一貸多借或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伍』 預收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什麼時間
1、預收利息的納稅義務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利息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按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對於利息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權責發生制的例外。在確認利息收入時,不能按權責發生制來處理,只能按合同約定,即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
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自公歷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年終後5個月內進行)、多退少補的納征方法。
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納稅人在一個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自實際終止日起60日內,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
3、「預收賬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若徵收「消費稅」,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若徵收「營業稅」,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若徵收「增值稅」,採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若徵收「資源稅」,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若徵收「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陸』 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怎樣做賬務處理
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是如果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將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予以沖回,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的利息金額;
以後收回已沖減利息收入的利息時,沖減委託貸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夠收回時,才能確認委託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時,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准備。」
根據新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損失准備」科目。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託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託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5)計提委託貸款的損失准備
借:投資收益--委託貸款損失准備
貸:委託貸款損失准備
稅務處理方面: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託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委託貸款收入做為一項投資收益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6)委託貸款利息稅法確認時間擴展閱讀:
採用委託貸款模式進行放款和貸款,主要會涉及到以下幾筆費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託貸款手續費:銀行接受委託人申辦委託貸款,按委託貸款金額、借款期限、違約行為等約定條款按比例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稅。在一般的委託貸款交易中,一筆交易交一次印花稅,每筆委託貸款要按貸款金額的萬分之0.5繳納印花稅。在基於委託貸款的現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業和當地稅務局進行協商,制定一定期限內的貸款總額,並按萬分之0.5的稅率定期上繳印花稅。
最後是就是委託貸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費用。在現金池模式下,帳戶間相互借貸資金的利率應當在央行規定的存、貸款基準利率的區間內。一旦利率超出該范圍,就可能因涉嫌轉移定價而遭到稅務部門的置疑。
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凈額列報和納稅,每筆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額6%繳納增值稅,可以由銀行代為扣繳的。而所產生的所得稅費用則由企業自行繳納。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稅法46條中嚴格規定了反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21號文中通知: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柒』 企業產生的借款利息費用應那個時點確認費用,稅法上有無規定
稅法要求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借款利息費用。應是每月預提,季度付利息。
『捌』 新會計准則下委託貸款如何會計處理
(1)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託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託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8)委託貸款利息稅法確認時間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這說明,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委託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一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託貸款在新會計准則下不再被定義為一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
從另一方面講,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
因此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范圍,鑒於委託貸款對於多數一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
因此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
『玖』 借款產生的利息費用確認的時點,稅法有無明確規定
補充下我回答的內容:
資本化的含義及為什麼要資本化.
資本化的含義
所借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其借款利息等財務費用在項目投產前要記入該投資項目的建設費用,該費用是形成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這個借款費用就是資本化了,它是資產的組成部分。
但項目正式投產開始,其尚未歸還的貸款所發生的利息等費用,則要記入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費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潤表上反映。
為什麼要資本化.
一般非上市公司將借款費用費用化,借款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作為費用扣除抵稅,少納稅款當然增加利潤,減少企業的資金流出,積累資金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利益。而上市公司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以融資為目的,公司市場價值越高股價越高,所以將借款費用資本化可增加企業的資產總值,也就是企業價值,有利於抬高股價;當然從賦稅方面來講,企業多交的稅款的現金流出遠遠低於企業融資現金流入增加的這一部分。
所以准確劃分費用化和資本化,可以防止企業任意調整利潤.
『拾』 委託貸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般地,委託貸款是指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託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託貸款」核算委託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