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所得稅題目求解,求分析和步驟
1、2016年度實現會計利潤總額=(9000-4500)+(420-180)+40+190-900-300-2200-140=1430萬元;
2、股息收入190萬元免稅,應調減。
3、研發費用280萬元,應加計扣除50%,調減費用140萬元;
業務招待費:銷售費用的千分之五=(9000+420)*0.005=47.1萬元;
業務招待費的60%=120萬元。
兩者取低值,應計扣除47.1萬元。
調增152.9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9000+420)*0.15=1413萬元;實際支出1380萬元,未超支,不調整;
管理費用調增額合計=-140+152.9=12.9萬元;
4、非金融借款利息費用應調增:64-800*5.5%=20萬元
5、營業外支出中:直接捐款10萬元,稅收滯納金9萬元,合計調增19萬元;
6、應納稅所得額=1430-190+12.9+20+19=1291.9萬元;
7、應納的所得稅額=1291.9*0.25=322.98萬元。
『貳』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規定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1、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2、滬國稅所[2009]31號文補充規定如下:對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企業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由實際使用借款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具體包括: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合同復印件、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的協議、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相關憑證。
『叄』 企業所得稅:以下借款利息為什麼要調增應納稅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1、在建工程投產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資本化,必須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高於銀行同類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需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肆』 算企業所得稅(新稅法下貸款利息)
當月企業所得稅=150000*25%=37500
財務費用,銀行貸款利息都可以稅前扣除啊(和銀行以外的發生借款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利率部門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
『伍』 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據實扣除的是( )。
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據實扣除的是: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38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5)企業所得稅同期貸款利息題目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陸』 求解一道企業所得稅題
1、計提職工福利費工資總額標准數為:200人*800元/月*12個月=1920000元
提職工福利費標准數: 1920000元*14%=268800元
實際數:336000元
所以,調增:336000-268800=67200元
2、計提工會經費標准數:1920000元*2%=38400元
調增:48000-38400=9600元
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標准數:1920000*2.5%=48000元
調減:48000-36000=12000元
3、計提招待費基數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全年銷售收入凈額
銷售收入*千分之五(收入不超過1500萬),超過1500萬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三計提,這里的數據要在損益表中取得。
4 、打卡機折舊年限應為5年,機械類為10年、房屋、建築物為10年。你自己再算一下咯
5、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按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利率不得高於國家銀行的同期利率,超過部分要調增。
6、增值稅滯納金為為行政性罰款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非行政性支出如營業外支出可在稅前扣除的。
我知識有限,只能回答這么多了,其他又漏洞的地方在查查資料吧!
『柒』 企業所得稅的題
按照這樣的解題思路:
1、計算稅前利潤
稅前利潤=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100=593.4
2、計算調增及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
(1)廣告費600萬元,允許稅前列支(6000+120)×15%=918萬元,未超支;
(2)業務招待費100萬元,因(6000+120)×0.5%=30.6<100×60%=60,可允許稅前列支30.6萬元,應調增69.4萬元;
(3)新產品開發費用100萬元,可稅前列支100×150%=150萬元,應調減50萬元;
(4)利息支出500×10%=50萬元,可稅前列支500×6%=30萬元,應調增20萬元;
(5)供應商違約金屬於商業行為,可稅前列支;
(6)支付的稅款滯納金屬於行政罰款,應調增2萬元;
(7)捐贈支出10萬元,可稅前列支593.4×12%=71.21萬元,未超支;
(8)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應調減20萬元;
(9)權益性投資收益80萬元,因A企業稅率為15%與被投資方所在地稅率一致,調減80萬元。
3、經以上計算得出應納稅所得額為534.8應交企業所得稅=534.8×15%=80.22萬元
『捌』 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計算題(稅費申報與計算)
(1)
利潤總額=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萬元
(2)
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國債利息收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調減120萬元;
2、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6800*15%=1020萬元,小於本期發生額1150,所以調增130萬元,這130萬元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84*60%=50.4萬元,6800*0.5%=34萬元,因為34<50.4,所以本期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34萬元,應調增84-34=50萬元;
新產品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150*50%=75萬元,應調減75萬元;
4、借款利息只能以同類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限扣除:500*8%*6/12=20萬元,小於本期支付利息25萬元,應調增5萬元;
5.、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1780*14%=249.2萬元,小於本期發生額260,應調增10.8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780*2.5%=44.5萬元,大於本期發生額40,不調整;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1780*2%=35.6萬元,等於本期發生額35.6,不調整。
6、行政罰款3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直接捐贈的5萬元也不可以稅前扣除,應調增8萬元。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04.1-120+130+50-75+5+10.8+8=412.9
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412.9*25%=103.225≈103.23萬元
『玖』 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150萬,利率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一倍怎麼計算企業所得稅應該調增調減
向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處利率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一倍,所以借款利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50%=7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