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借款需要繳納的利息,在計算所得稅時,利息扣除嗎
可以扣除,但根據情況不同,會有一些限制。具體如下:
一、關聯方
1、企業向關聯方借款,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2、有金融業務也有非金融業務的投資公司,向其關聯方借款,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3、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債權性投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4、如何判斷是否屬於「權益性投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二、非關聯方
5、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6、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7、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② 貸款利息可以沖抵企業所得稅嗎
可以的,企業的貸款利息,只要有相關的借款合同,其利率在正常范圍內,且款項是用於企業的日常經營發生的,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2)企業所得稅法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③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支出有什麼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④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稅法上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自然人借款可比照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按此規定,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需要企業的自有資金解決。
(4)企業所得稅法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企業借款利息記賬
在新會計准則的要求下,在進行短期借款,以短期借款為例,來進行一下借款利息的記帳。比如,一家企業向工商銀行進行借款,款額是100萬,時間是三個月,利率是9%,財務人員進行做賬處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當取得借款時,可以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同時,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0萬。當產生利息可以進行計提利息,也可以不做計提的利息,到期的直接支付款項有兩個方面。
一是如果不計提利息的話,在到期以後可以在直接支付時計入短期借款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二是如果要按月來進行計提利息時,在第一個月預提利息時可以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0.75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0.75萬,以第一個月為例,連續幾個會計分錄都是一樣;
當到期要進行歸還借款利息時,可以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同時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⑤ 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資金的籌集方式有多種渠道,如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資金佔用、向個人集資等。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應做不同的處理。
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在發生年度的當期扣除。所說發生年度,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即使當年應付(由於資金緊張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應當在當年扣除。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然後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還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為了准確掌握,應按照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新稅法的合理性原則。
但是,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這里應當注意:一是對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二是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間的借款,對內部借款結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
⑥ 企業所得稅法 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什麼意思
您好:你的提問屬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法規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上題中,國債利息收入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全額扣除,所以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為:30萬元。
2.按照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的千分之五,計算為:85萬元*60%=51萬元>9600萬元*0.005=48元,所以准予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為:48萬元;廣告費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額15%的部分,准予扣除,計算為:9600萬元*15%=1440萬元>160萬元,所以准予列支的廣告費為:160萬元。
3.所得額計算:9600-5810-47.5-108-35-355-12-12-160-20-13.5-140=2880萬元,其中:財政撥款可稅前扣除,調減27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免稅,調減30萬元;給殘疾人支付的工資按稅法規定加計100%扣除,調減50萬元;職工福利費調增3.5萬元,業務招待費調增37萬元,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加計50%扣除,需調減60+60*0.5=90萬元;贊助支出做調增20萬元,稅收滯納金調增13.5萬元;即調增調減後的所得額為:2880-270-30-50+3.5+37-90+20+13.5=2514萬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70萬元,所以該企業的應納所得額為:2814-70=2444萬元.
4.該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為:2444*0.25-700=-89。即該工業企業應退企業所得稅為:89萬元。
累死了!終於完了!
⑦ 借款利息可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⑧ 貸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嘛
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但是扣除比例應符合相關的規定。
根據《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8)企業所得稅法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⑨ 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1、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必須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借款給非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債權性股息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的規定,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屬於儲蓄存款利息,應按"股利、紅利、利息"項目扣繳稅率為20%的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
①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②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向個人借款並對個人支付利息,該筆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規定的並取得個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後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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