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法規定的損失應如何認定 刑法第186條中對損失是如何規定的
這個損失應當是違法發放貸款而導致貸款人無力償還的金額總和,也就是說即使是違法發放貸款,但是貸款人及時償還了,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不計入損失,至於利息的話,我們可以這樣想,如果這筆貸款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貸款,那麼利息就能照常收回,而現在收不回來,肯定就要計入損失。
❷ 違法發放貸款罪概念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標准: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主觀方面是過失;客觀方面是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❸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
所稱「銀行」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這里所說的「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經濟擔保,只憑借款單位的信用發放的貸款。通常信用貸款是要有可靠的條件才能發放的,如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質基礎,如相當的設備、自有資金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地、高效益地使用資金;以往的信用好,能及時、足額地歸還以往的貸款,並能保證按期還本付息。「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向銀行提供具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擔保,或者向銀行提供物資、銀行票據、股票等實物抵押、質押,以取得銀行貸款。本條規定的「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向關系人提供擔保貸款時採用了比普通貸款人更為優惠的條件,如對關系人所要求其提供擔保的數額低於對其他人要求的數額,或者對關系人提供的擔保貸款所收取的利率比較低,期限比較長等優惠條件。由於關系人的特殊地位使他們更容易得到在貸款上的優惠,這種「優惠」不僅加大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風險,同時侵犯了其他貸款人的利益,對其他貸款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❹ 違法發放貸款產生的利息能否計入損失求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請問:某農村信用聯社違法發放貸款(系單位犯罪),其法人代表系聯社理事長,在審貸會上具有一票否決權,聯社主任為審貸會組長,聯社貸款必須經審貸會審批同意方可放貸(或出借),試問:1、理事長能否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2、該社違法發放的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是否能計入因該行為而造成的損失?理由是什麼?
❺ 貸款人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
一個月不交醫保,個人賬戶不會清零,但是公共賬戶會重新計算!也就是最高報銷金額會重新計算。連續交滿(中途沒有作廢)當地規定的年限就可以在退休後不交錢繼續享受醫保了。因此少繳一個月而不補上應該是可以的,但連續三個月不繳就要重新辦理。對於社保中斷的影響,流傳著各種說法。有些人從單位裡面辭職的關系而導致社保斷交了一個月,在社保斷交的情況下,很多人就會擔心給自己的醫療、養老等等造成相應的影響,一個月不交醫保,個人賬戶不會清零,但是公共賬戶會重新計算!也就是最高報銷金額會重新計算。連續交滿(中途沒有作廢)當地規定的年限就可以在退休後不交錢繼續享受醫保了。因此少繳一個月而不補上應該是可以的,但連續三個月不繳就要重新辦理。雖然斷交一個月,對未來養老金影響不大,但是如果你是在一線城市的話,可能會影響你買房買車落戶。因為這些地方會要求社保連續繳費x年,才有資格買房買車落戶。如果斷繳1個月,也會導致之前的連續繳費年限清零,就要重新開始計算了。比如,北京買房的話,需要社保連續繳費滿5年,如果你繳費了4年,然後中斷了1個月,那麼對不起,你的5年的連續繳費年限要重新計算哦。所以社保還是盡量不要斷繳。斷繳之後如果能補繳的還需要盡量補繳一下。
❻ 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律確實沒有賠償之說。違法發放貸款,是領導指定的,這必須能夠舉證。其次,即使是領導指定的,並不能完全免責,法律規定,明顯違法的命令不能執行。如果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的構成,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標准,則必須受到行政處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刑事案例的具體認定非常復雜,網上很難完全說清楚,請個律師吧。
❼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2021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貸款(電子借條信用貸款)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具體包括: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❽ 銀行放貸款違規,給家庭造成損失可以一起訴嗎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非法借貸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❾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數額的認定:
1、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損失數額在10萬至3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
2、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損失數額在50萬至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
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