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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房貸款利息減免

發布時間:2022-04-27 03:52:45

❶ 湖北發文:11+17!支持建築業、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

中國網地產訊 20日晚間,湖北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涉建築行業11條,房地產行業17條。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6個月。
其中房地產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調整監管措施、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給予稅收減免支持;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加大財政金融支持等。
具體措施如下。
一、合理調整監管措施
1.調整預售許可工程形象進度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調整預售監管資金比例和撥付節點。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適度降低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允許企業通過銀行保函形式替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可適度增加1-2個預售監管資金撥付節點,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或疫情防控期間作出貢獻的企業,可申請預支重點監管資金。(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3.調整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讓的土地,各地可結合實際適度降低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但不得低於土地出讓底價的20%。(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切實為企業降本減負
4.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餘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企業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或繳納出讓金的,經申請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後3個月內簽約、繳納,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5.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可予以緩繳,緩繳時間自當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應在竣工驗收前結清。(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6.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住房租賃和物業服務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責任單位: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7.給予稅收減免支持。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征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8.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個貸率低於80%的市縣,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9.拓展財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資金,拓寬資金使用范圍,可採取「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對住房租賃試點企業予以支持。對受疫情影響導致重大損失且有發展潛力的長租公寓企業,可納入支持范圍。(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各地可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實際,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支持。(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1.支持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遇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支持企業保持資金鏈穩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貸款到期還款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續貸,為企業接續資金。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金融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發放租賃住房開發貸款。拓寬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住房租賃業務。(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
12.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加快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發放,滿足居民購房合理融資需求。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場利率下行期間降低利息支出。(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
四、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
13.保障土地供應。各地要盡快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加大土地供應儲備力度,合理確定住房和用地供應規模、結構、時序,優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間布局,有針對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給。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對2020年計劃供應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後加快拆遷平整進度,確保土地按時供應。適當調整土地公開出讓交易方式,商服、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優先採取網上交易,疫情期間原則上不組織現場交易。(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4.提高審批服務效率。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規劃、圖紙審查、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式,加快房地產項目審批手續辦理速度。完善抵押貸款、開盤銷售、網簽備案等線上服務。對房地產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簡化業務流程,加快貸款審批和發放。(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5.容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單位,可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加強安全管理
16.完善履約監管方式。根據疫情防控要求,適當調整履約監管方式,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疫情消除後恢復正常的履約監管。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開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違約期並不收取違約金。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完成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交房日期。各地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矛盾糾紛排查和研判,及時妥善處置,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7.加強企業復工復產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工程項目合理工期安排,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嚴禁盲目搶工期、趕進度等行為。房地產售樓處、中介門店、房屋租賃機構等經營場所,復工前要做好防疫預案,強化防控物資保障,嚴格實行人員實名登記和體溫檢測制度,疫情期間不得舉辦人員集聚性大規模現場促銷活動,確保復工復產安全有序。(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促進建築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
一、加強行業用工保障。開展建築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時發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勵建築業企業優先就近招用本地農民工,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和貧困人員。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並開展以工代訓的企業,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准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全面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建築工地封閉管理,強化疫情風險管控,引導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築用工市場。(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確保企業不因資金問題影響復工復產。對受疫情影響的建築業企業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2020年6月30日後,銀企雙方可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後續的還本付息計劃。中標政府投資工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憑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合作金融機構應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款支付體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建立和完善防範拖欠長效機制。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嚴禁以各種方式要求企業帶資承包,嚴格執行合同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充分尊重合同約定,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政府國資委、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推行資金替代機制。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證保險替代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減少企業資金佔用。工程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保函保單的擔保機構和格式,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建築業企業以保函保單替代各類保證金。已收取的保證金到期後應及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對弄虛作假不能履約的保函保單,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並將違約信息納入信用檔案,發揮信用體系的聯合懲戒作用。(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擔疫情損失。採用PPP模式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因疫情導致施工、經營停滯的,停滯期間的項目損失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協商分擔。對於疫情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停工損失和建造成本上漲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現場的防疫設施改造、防護物資消耗、勞務人員「點對點」包車運輸、人員留觀隔離等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成本,由發包方承擔。各地要及時准確發布和調整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在企業復工復產階段每半個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場指導價信息,為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工程價款提供依據。(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六、保障物資材料供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積極幫助企業做好建築材料及設備運輸、防疫物資保障等工作。統籌推進建築業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復工,加強上下游配套企業溝通,協助企業解決集中復工可能帶來的短期內原材料短缺或價格上漲等問題。著力提升省域內砂石等主要建材的產能,優先保障供應省內工程項目。(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政府國資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七、合理確定項目工期。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應予以順延,嚴禁盲目壓縮合理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順延時間除從2020年1月24日起至項目獲批復工之日止外,原則上還應增加不少於15天的施工現場准備期。項目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趕工天數超出剩餘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並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八、加大項目招投標支持力度。對在疫情防控中貢獻突出且受到當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揮部表彰的優秀企業和個人,各地應在今年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給予專項加分,但在百分制評審中企業最高加分不應超過2分,企業人員最高加分不應超過1分。縣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包括縣級以上防疫指揮部),對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業急需、群眾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項目可列為應急搶險類項目,項目單位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或非招標競爭方式實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九、支持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發揮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資源優勢,積極開展校企、院企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帶動建築業企業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加大對高端智力資源的引進,各地要在放寬落戶條件、提供安居保障、幫助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切實支持。積極推薦我省優秀建築設計人才參加「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實施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推行電子證照,縮短審批時間。創新項目監管方式,簡化項目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急需的項目特事特辦,建立綠色通道,推動盡快實施。完善服務企業機制,搭建訴求響應平台,及時紓困解難。(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政務管理辦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一、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實行差異化監管,對自身質量安全管控體系完善,上一年度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對質量安全管控體系不健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發生過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和項目,實行精準監管、重點幫扶。實行「互聯網+監管」,開展線上監督指導,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風險點,實現點對點「網上會診」,確保項目質量、工程安全。(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6個月。

❷ 湖北十堰發布15條樓市新政,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7月24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意見》分別從合理調整監管措施、切實為企業降本減負、加大財政金融支持、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4個方面推出15條措施。
這些措施包括調整城區商品房預售形象進度標准、調整預售監管資金比例和撥付節點、調整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基金、延期申報繳納稅款、給予稅收減免支持、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支持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保障土地供應、提高審批服務效率、容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完善履約方式。
《意見》指出,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3號)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有效應對疫情帶來的影響,防範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就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意見。
據悉,此次《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合理調整監管措施
1.調整城區商品房預售形象進度標准。2020年10月31日前,階段性降低城區(不含鄖陽區)商品房預售形象進度標准:地上規劃層數7層(含)以下的,施工進度達到地上2層;地上規劃層數8至12層(含)的,施工進度達到地上5層;地上規劃層數12層以上的,施工進度達到地上8層。各縣市區要因城施策,可結合實際合理調整商品房預售形象進度標准,保持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
2.調整預售監管資金比例和撥付節點。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適度降低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允許企業通過銀行保函形式替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可適度增加1-2個預售監管資金撥付節點,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或疫情防控期間作出貢獻的企業,可申請預支重點監管資金。
3.調整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讓的土地,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調整為不低於土地出讓底價的10%。
二、切實為企業降本減負
4.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餘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並在預售前繳清。企業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或繳納出讓金的,經申請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後3個月內簽約、繳納,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5.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基金。對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企業可申請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基金,緩繳時間自當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應在預售和竣工驗收前結清。
6.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住房租賃和物業服務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7.給予稅收減免支持。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征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
8.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提取時間間隔調整為6個月。
三、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9.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實際,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支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日照分析審查、建設工程放線、驗線、面積校核、紅線圖繪制、消防、人防設計審查等事項,由政府購買服務,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10.支持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遇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支持企業保持資金鏈穩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貸款到期還款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續貸,為企業接續資金。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金融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發放租賃住房開發貸款。拓寬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住房租賃業務。
11.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加快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發放,滿足居民購房合理融資需求。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場利率下行期間降低利息支出。
四、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
12.保障土地供應。加大土地儲備供應力度,合理確定住宅用地供應規模、結構、時序,優化配置住宅用地比例及空間布局,有針對性地增加住宅用地供給。推進「多規合一、多測合一、多審合一、成果互認」。對工業用地調整為商業、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由政府實施徵收、補償、儲備,實行「凈地」出讓。推進「交地即交證」。
13.提高審批服務效率。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規劃許可、圖紙審查、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式,加快房地產項目審批手續辦理速度。完善抵押貸款、開盤銷售、網簽備案等線上服務。對房地產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簡化業務流程,加快貸款審批和發放。
14.容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單位,可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5.完善履約方式。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開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違約期並不收取違約金。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完成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交房日期。加強房地產市場矛盾糾紛排查和研判,及時妥善處置,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

❸ 房屋貸款利息個稅免徵額是1000元。那麼是一個人減免1000元呢還是夫妻倆都減免1000元呢

房屋貸款利息個稅免徵額是1000元,可以從夫妻雙方中選取一人扣去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3)湖北住房貸款利息減免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❹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 怎麼扣除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是從個人所得稅里抵扣的,不是直接從應收稅款里減免,是在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總額中減免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關於個人所得稅抵扣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❺ 武漢建行辦理房貸折扣優惠活動,有哪些前提條件如何辦理

1 建行存量房貸客戶想要申請優惠利率,需要符合這樣幾個條件:
第一、現在執行的利率是基準利率的0.85倍;
第二、近兩年內貸款拖欠期數在兩期以內(含兩期);
第三、現在無拖欠貸款余額,或不存在其他違約情況;
第四、在建行有不超過兩筆(含兩筆)尚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如果是2008年10月27日後發放的貸款,還需滿足購房面積在 144平方米以下的條件。符合這些條件的市民,可以持身份證到原先辦理貸款的那家經辦行網點填寫《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浮申請審批表》。經過審批,銀行將在 30天內為其辦理調整手續。申請時間為1月19日到2月27日。
詳見:http://hi..com/macchinetta/blog/item/b70e258b469a8d789e2fb400.html
2 建行沒有自動結轉,需要本人到銀行申請,帶上身份證,去填表就行了。

❻ 湖北:適當為特定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網站日前發布《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提出,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

通知涉及合理調整監管措施、切實為企業降本減負、加大財政金融支持、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加強安全管理五方面,共17條內容。
合理調整監管措施上,通知稱,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適度降低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允許企業通過銀行保函形式替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可適度增加1-2個預售監管資金撥付節點,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或疫情防控期間作出貢獻的企業,可申請預支重點監管資金。
此外,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讓的土地,各地可結合實際適度降低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但不得低於土地出讓底價的20%。
切實為企業降本減負上,通知提出,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核准,依法減征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同時,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個貸率低於80%的市縣,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財政金融支持方面,通知提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遇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支持企業保持資金鏈穩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貸款到期還款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續貸,為企業接續資金。
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
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方面,通知提出保障土地供應;提高審批服務效率;容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等內容。
通知還明確,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開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違約期並不收取違約金。各地要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工程項目合理工期安排,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嚴禁盲目搶工期、趕進度等行為。

❼ 關於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減免1000元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扣除項:首套住房貸款利息可以減免1000元

❽ 湖北房企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 個人住房貸款利息適當減免

4月21日,據湖北省人民政府網消息,湖北發布關於「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企業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餘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加快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發放,滿足居民購房合理融資需求。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

❾ 湖北荊州停止降首付樓市新政,多地政策一日游被指干擾市場

湖北省荊州市4月20日發布的關於促進房地產業的政策,兩天後停止執行。
4月22日晚間,荊州市發布關於停止執行《關於有效應對疫情促進房地產業 平穩健康運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通知稱,因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3號)部分條款內容不符,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有效應對疫情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運行的若干意見》(荊政發〔2020〕6號)。
因上述《意見》提出「下調二套房首付」等政策,力度較大而被網友擔心政策「一日游」。
《意見》明確提出,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2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於30%。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從45萬元提高至50萬元;6月30日前在荊州市購買新建商品房,全額返還契稅。
針對企業,《意見》提出,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2020年6月30日以前的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申請貸款。對於企業貸款,將延期還款付息。
在此之前,在荊州市購買首套商品房,首付比例普遍不低於30%,僅有部分樓盤不低於20%。購買二套房,首付比例一般不低於50%,部分樓盤不低於40%。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此次政策停止執行,是從明顯放鬆回到相對偏緊的調控狀態,說明政府還是以謹慎為導向的。他認為,荊州作為湖北省內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城市,政策放鬆有預期也有必要。此次,和湖北省發布的政策部分相沖突,停止執行也是為了和省級口徑保持一致。但這並不表示,政策沒有放鬆空間,小插曲過後,各地對樓市還是會出政策促進發展,只要堅持房住不炒和保障好樓市平穩,兩會後,各地還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也有利於去庫存,減少房企壓力。嚴躍進預測,6月可能會成為成交旺季。
在荊州出台政策同一天,4月20日,湖北省發布了《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其中17條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對房企產企業而言,《通知》指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遇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支持企業保持資金鏈穩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貸款到期還款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續貸,為企業接續資金。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
對購房者而言,《通知》提到,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加快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發放,滿足居民購房合理融資需求。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場利率下行期間降低利息支出。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指出,這已經是青島、海寧、廣州、濟南、寶雞、駐馬店之後的第7個城市政策曇花一現。
中原地產研究中心統計數據顯示,截止4月中上旬,全國各地房地產調控政策繼續頻繁發布,月內累計調控政策發布的次數達到了超過30次,其中大部分政策內容都有關人才政策。另外在4月20日,5年期LPR降息10個基點。
張大偉也認為,疫情影響下,過去過嚴的房地產調控的確應該有所調整,特別是在符合房住不炒的原則下,針對剛需和改善應該出台一定的政策,這不違背樓市調控原則,也不會對市場帶來太大影響,但包括首付明顯降低等松綁政策,步子較大。目前看,針對限購政策的調整、人才政策、公積金政策,救企業的政策大部分都可以執行。整體看,樓市政策繼續多發,各地城市松綁政策的試探依然會頻繁出現。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之前不考慮,出台之後隨意收回,對於市場來說,干擾非常嚴重。

❿ 疫情期間銀行貸款利息可以減免嗎

不能。
疫情期間銀行貸款不能免息。
根據《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疫情期間對銀行貸款利息可以視情況進行減免: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持。
(1)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2)用好專項再貸款政策,支持銀行向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包括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由財政再給予一半的貼息,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於1.6%。
(二)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
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三)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
拓展資料:
為什麼政策上出台了銀行可以減輕還貸款壓力的政策措施,但唯獨沒有減免貸款的措施?
疫情發生以後,為了抗擊疫情,監管部門明確要求各銀行機構強化對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
一是銀行業要保障金融服務暢通,強化服務的便捷性和可行性。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和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各銀行鼓勵積極運用技術手段,在全國范圍特別是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加強線上業務服務,提升服務便捷性和可得性。
二是銀行業要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務,受疫情影響的人群可以合理延後還款。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疫區的支持,減免手續費,簡化業務流程,開辟快速通道;充分發揮銀行信貸、保險保障、融資擔保等多方合力,加強對社會民生重點領域金融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三是對與疫情相關的融資需求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面對防疫要求的相關機構的資金需求銀行要積極滿足;對疫情防控相關機構的融資需求和金融服務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提供優質高效的疫情防控綜合金融服務。
四是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不能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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