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根據貸款新規的要求,企業貸款操作的一般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根據貸款新規的要求,企業貸款操作的一般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主要得看企業辦的貸款業務類型是哪一種,以及經辦銀行或貸款機構的規定要求。企業辦理的貸款業務類型不同,申請的銀行或貸款機構不同,手續流程和相關條件也會有所差異。
比如說企業去申請信用貸款的話,那直接帶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驗資報告、繳稅證明、財務報表等資料去銀行(貸款機構)的營業網點找工作人員辦理即可。
填寫好申請表後,連同資料一並交給工作人員,之後等待審核結果就行。審核結果出來,銀行或貸款機構就會通知客戶,然後客戶去網點和銀行(貸款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就行。簽好合同後,銀行(貸款機構)就會放款。
而銀行(貸款機構)企業信用貸款的條件一般關注點在於企業的信譽等級是否達標,企業主(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經營時間是否足夠,經營是否穩定,盈利收入是否良好等等。
而若是去辦理抵押貸款,那除了去營業網點申請、簽合同以外,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且准備的資料里還得有抵押物的相關證件。在條件方面,除上述以外,還會要求抵押物的價值得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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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請問金融企業的貸款如何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保戶質押貸款科目。
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質押貸款、1305 抵押貸款科目。
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准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❸ 金融企業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答:《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責任編輯:編輯組]
❹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相關程序已經終結,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產後3年以上仍未終結破產程序的,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經法院或破產管理人出具證明,確實不能償還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由於執行困難等原因,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程序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八)金融企業對債務人訴諸法律後,或債務人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進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後,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經法院裁定通過,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金融企業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九)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由於上述(一)至(九)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一)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一)至(十)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對外投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核銷:
1.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2.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3.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或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破產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4.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金融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超過10年,且被投資企業因連續3年以上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十三)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十四)對於余額在5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萬元及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五)對於余額在1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1萬元及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抵押(質押)無效貸款或抵押(質押)物已處置完畢的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六)因借款人、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涉嫌違法犯罪,或因金融企業內部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七)金融企業對單筆貸款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經追索1年以上,確實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其中,中小企業標准為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涉農貸款是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規定的農戶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十八)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
第二條 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可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法定清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金融企業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准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五)持卡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透支款項,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經法院判決或仲裁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經法院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按和解協議無法追償的剩餘款項。
(七)對持卡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持卡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八)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九)單戶本金余額在2萬元及以下的,逾期後經追索1年以上,並且不少於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十)對於單戶本金余額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後經追索180天以上,並且不少於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第三條 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對於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於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追索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❺ 金融企業貸款減免管理辦法哪個部門出的截止目前,該辦法是否正式頒布
財政部 2014年頒發
❻ 逾期銀行貸款應先還利息還是先還本金
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貸款的還款順序不是以逾期或非逾期做認定標準的,而是以貸款為應計貸款或非應計貸款為標準的。貸款為應計時,先息後本,為非應計時,先本後息。
非應計貸款認定標准:
按期限認定,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過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雖未到期或逾期不超過90天,但生產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
❼ 疫情期間銀行貸款利息可以減免嗎
不能。
疫情期間銀行貸款不能免息。
根據《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疫情期間對銀行貸款利息可以視情況進行減免: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持。
(1)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2)用好專項再貸款政策,支持銀行向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包括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由財政再給予一半的貼息,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於1.6%。
(二)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
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三)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
拓展資料:
為什麼政策上出台了銀行可以減輕還貸款壓力的政策措施,但唯獨沒有減免貸款的措施?
疫情發生以後,為了抗擊疫情,監管部門明確要求各銀行機構強化對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
一是銀行業要保障金融服務暢通,強化服務的便捷性和可行性。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和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各銀行鼓勵積極運用技術手段,在全國范圍特別是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加強線上業務服務,提升服務便捷性和可得性。
二是銀行業要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務,受疫情影響的人群可以合理延後還款。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疫區的支持,減免手續費,簡化業務流程,開辟快速通道;充分發揮銀行信貸、保險保障、融資擔保等多方合力,加強對社會民生重點領域金融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三是對與疫情相關的融資需求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面對防疫要求的相關機構的資金需求銀行要積極滿足;對疫情防控相關機構的融資需求和金融服務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提供優質高效的疫情防控綜合金融服務。
四是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不能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❽ 關於銀行收回逾期貸款是應先扣還本金還是先扣劃利息的求助
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貸款的還款順序不是以逾期或非逾期做認定標準的,而是以貸款為應計貸款或非應計貸款為標準的。貸款為應計時,先息後本,為非應計時,先本後息。
非應計貸款認定標准:
按期限認定,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過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雖未到期或逾期不超過90天,但生產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
【拓展資料】
一、貸款逾期利息怎麼算?
1.貸款逾期利息是指當借貸人所申請的貸款業務到還款期後未能及時歸還欠款,由放款機構收取的利息費用。
2.貸款逾期利息的計算取決於貸款逾期後的罰息利率,各家銀行或貸款機構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不一,因此貸款逾期利息也不相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內容,一般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增加30%~50%的罰息,不過具體規定依據借貸時的合同規定為准。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貸款逾期利率=央行正常貸款利率*(1+上浮點)
貸款逾期利息=貸款本金*逾期利率*實際逾期天數
對於貸款逾期的借貸人,將從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本息還清,若未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二、銀行貸款停息條件是什麼?
1.欠款金額超出持卡人還款能力。持卡人必須要能證明自己確實是因為經濟實力不足,而導致不能按時還款。
2.良好的還款意願。持卡人最好可以在逾期後主動和銀行進行溝通,確保通信流暢。
3.給出合適的理由。和銀行詳細說明不能按時還款的理由。
最終能不能成功辦理停息取決於銀行的審核結果。
❾ 金融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和其他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大,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則准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後准予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以下幾項。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的貸款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為貸款資產余額的1%.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需要注意四點,一是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二是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是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不適用本規定。四是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執行。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明確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包括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兩類。
證券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關於調整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規模的批復》(證監函[2009]407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經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准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另外,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執行。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在日常業務中,金融企業往往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的要求,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要求,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對正常貸款以外的四類貸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因素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指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100%。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將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到期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