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小微企業免稅政策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法律依據】
《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② 小微企業有哪些稅收減免政策
1、享受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再繼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範圍再擴大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3、與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4、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再擴大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小微企業小額貸款免稅備案擴展閱讀: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銀保監會按年組織開展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督察,並將督察結果及時通報財稅主管部門。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減少抵押擔保的中間環節,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各地稅務部門要加強免稅政策執行情況後續管理,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微金融免稅政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③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有哪些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四、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六、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予以扣減。
④ 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是什麼
⑤ 小微企業免稅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明確: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征稅政策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在預繳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採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②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③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⑥ 企業所得稅減免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提交資料清單:
1.《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可通過辦稅服務廳或登錄甘肅省國家稅務局網站下載列印此表);
2.《稅務登記證》副本(享受事先備案類優惠企業提交,查驗後退回);
3.申請享受特定項目減免稅的企業,根據不同的優惠項目確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事先備案項目:
(1)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稅收優惠:
①產品品目列舉;
②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初加工的工藝流程描述;
③企業生產經營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具體種類說明;
④特定經營項目的資質核准證明。
上述①、②、③項也可在企業申請報告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一並予以列舉、描述和說明。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稅收優惠:
①有關部門批准該項目文件復印件;
②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③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復印件;
④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發票及賬頁復印件。
(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稅收優惠:
①符合《目錄》所列項目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②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發票及賬頁復印件。
(4)專用設備投資稅額抵免稅收優惠:
①企業申請抵免所得稅專用設備清單列明設備類別、名稱、型號、數量、應用領域、能效標准、發票號碼、金額、申請抵扣稅額等;
②專用設備說明書、檢測報告等能夠證明該專用設備屬於《目錄》所列能效標准和性能參數的技術資料復印件;
③不能提供②所列資料的,由企業出具專用設備效能或性能、功能認定說明(列明能效認定依據、計算過程、計算結論),並提供相關技術參數來源資料(如:設備銘牌拓影件、產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等);
④認定有爭議的,需出具市級(含)以上專業技術部門(如環保、質檢、安監、發改委等)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⑤購置專用設備發票及購貨清單復印件;
⑥購置專用設備資金來源說明;
⑦專用設備投入使用時間說明。
其中⑥、⑦項也可一並在申請報告中予以說明。
(5)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
①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應提供以下材料:
a、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b、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c、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d、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②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應提供以下材料:
a、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b、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c、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d、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e、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
①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後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②關於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③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④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7)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①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軟體生產企業認定證書、有效期內軟體產品登記號和軟體產品登記證書(復印件);
②享受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優惠的,提供「重點軟體生產企業證書」;
③首個應納稅所得額不為零的年度說明;
④軟體生產企業享受增值稅退稅及其專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證明材料;
⑤職工培訓費用明細賬及匯總表。
(8)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
①信息產業部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文件復印件;
②比照「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9)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稅收優惠:
①有權部門頒發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證書文件復印件(通過年檢年審證明);
②生產集成電路產品線寬證明材料;
③首個應納稅所得額不為零的年度說明;
④企業投資額證明材料。
(10)再投資退稅稅後優惠:
①有權部門頒發的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封裝企業的證書文件復印件(通過年檢年審證明);
②董事會用稅後利潤再投資的決議;
③用於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說明及已納稅證明;
④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提供追加投資前、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封裝企業的,提供投資合同或協議書、新設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驗資報告以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封裝企業證書(文件)復印件;
⑤再投資發生時納稅人記載再投資金額的轉賬憑證復印件;
⑥投資者委託納稅人申請再投資退稅的授權委託書。
(11)證券投資基金稅優惠:
①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應提供的資料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批准文件、申請免稅的收入明細賬及按月匯總表等;
②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提供的資料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方案、申請免稅的分配收入明細賬及按月匯總表、投資份額證明件等;
③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應提供的資料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的文件、申請免稅的收入明細賬及按月匯總表等。
(12)清潔能源基金稅收優惠:
①項目收入上繳憑證(復印件);
②涉及捐贈的應提供捐贈協議及收據(復印件);
③運用基金資金購買國債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④基金賬戶利息收入明細賬、國債利息收入明細賬及其按月匯總表。
(13)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①「動漫企業證書」及其本年度動漫產品列表復印件;
②比照「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4)文化企業稅收優惠:
①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a.宣傳部門會同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和發布的轉制企業名單;
b.轉制方案批復函;
c.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d.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e.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批准函。
②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屬於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范圍的說明。
(15)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免稅稅收優惠:
①財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公布具有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的文件(復印件);
②屬於法定免稅收入范圍的證明材料如捐贈協議或合同以及符合條件的收據、政府補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會費的文件、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銀行孳息證明等。
(16)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①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需根據規定的領域詳細說明至具體項目)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②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③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④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⑤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⑥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17)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①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
②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復印件;
③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復印件;
④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8)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含縮短折舊、攤銷年限:
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②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③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19)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稅收優惠:
①《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
②綜合利用的資源及該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生產的產品、技術標准、減計收入額等說明(可在申請報告中予以反映)。
(20)5.12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稅收優惠:
①有關部門出具的損失認定證明;
②捐贈協議及符合規定的捐贈收據復印件;
③符合條件的實際減免稅金及附加明細。
(21)農村金融稅收優惠:
①符合條件的農戶證明;
②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在5萬元含以下的證明;
③單獨核算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賬及按月匯總表;
④屬於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合同;
⑤單獨核算的免稅保費收入明細賬及按月匯總表。
(22)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稅收優惠:
①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②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③另外,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還應附報下列資料:
a.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b.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c.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以上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23)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除符合財稅[2011]58號第三條規定應按審批程序報批的項目外):
①《企業享受_______政策主營業務收入審核表》;
②凡投資項目是否屬於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待《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發布後,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方式提供證明文件。
③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4)社會公益稅收優惠:
①傷殘人員專門用品製作師名冊、《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前年度《執業資格證書》檢查合格證書;
②《企業享受----政策主營業務收入審核表》;
③收入明細資料。
事後備案項目: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稅收優惠:
①企業購買國債的憑證復印件;
②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賬及按月匯總表。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稅收優惠:
①投資合同或協議書;
②連續持有上市股票12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
③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④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董事會決議、公告等利潤分配相關證明材料;
⑤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屬於居民企業的證明材料。
(3)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暫不報送其他附列資料。
註:凡報送資料屬於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受理人員認為有必要需納稅人提供原件的‚驗證後當場退還。報送附例資料2份。
辦理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文書填寫規范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按以下期限進行備案:
(1)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的減免稅備案,必須在7個工作日進行備案;
(2)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的,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
(3)省級稅務機關負責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
注意事項:
1.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有備案權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2.列入事後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自行享受稅收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並相應追繳稅款。
3. 備案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為:
(1)事先備案
省局備案項目:
①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減免稅;
②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減免稅;
③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所得減免稅;
④專用設備投資稅額抵免稅收優惠;
⑤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市(州)局備案項目:
① 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② 文化企業稅收優惠;
③ 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④ 清潔能源基金稅收優惠;
⑤ 證券投資基金稅優惠;
⑥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稅收優惠;
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
⑧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⑨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
⑩再投資退稅稅後優惠。
縣(區)局備案項目:
①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稅收優惠;②農村金融稅收優惠;③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稅收優惠;④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稅收優惠;⑤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含縮短折舊、攤銷年限;⑥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稅收優惠;⑦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⑧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免稅稅收優惠。⑨社會公益稅收優惠。
(2)事後備案
縣(區)局備案項目:
①國債利息收入;
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③小型微利企業。
法律責任: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條件,採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以及未按規定程序提請備案而自行享受優惠的,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等相關稅收法規承擔違法違章責任。
⑦ 小微企業免稅政策2020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准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小微企業在稅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門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標准: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符合這三個標準的才是稅收上說的小微企業。
⑧ 小微企業如何免稅
小微企業免稅政策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無論按查賬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此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⑨ 小微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小微企業印花稅優惠政策包括: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最高減征50%。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徽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⑩ 小微金融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