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您好,買了期房,付了首付,已經網簽,沒辦理貸款,還能退房嗎
買了期房,簽了合同,付了首付,就不能退房了。
因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隨意解除。沒有辦理房貸,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確實不能辦理貸款,可以與開發商協商,支付違約金,才能解除合同,退款退房。
② 交了首付銀行不批貸款能退房嗎
買房交了首付貸款沒批下來能退房,如果當時的合同上說明貸不下款來不屬於違約的話,雙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如果沒說明,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可以先雙方協商解決,按合同約定,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③ 房子首付款交了貸款辦不下來能退房嗎
能。
對於因自身資信條件不達標導致房貸辦不下來的客戶,建議客戶退房前考慮清楚,其實可以找銀行業務員溝通,了解問題究竟是出在信用、負債、流水等哪個方面,然後嘗試解決問題,還可增加首付款,減少貸款金額,以及找貸款擔保人,重新進行申請,或者直接換一家銀行申請,沒准再次申請就能成功辦下房貸。
房子貸款注意事項
貸款資料要真實: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時,銀行一般會要求購房者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比如個人職業、職務和薪酬及其他經濟收入情況等方面的證明。如果購房者向銀行提供了虛假材料,可能帶來嚴重的影響,輕則影響銀行審查,最終不能發放貸款,重則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相當數額的違約金。
出租抵押房要履行告知義務:按揭貸款購買的住房,如果在貸款期間要進行出租,那就一定要將房屋正在返還貸款,並已經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萬一日後購房者因無法還貸而導致銀行行使抵押權,購房者只有履行了告知義務,才能免除對承租人的賠償責任。
④ 買房交了首付沒辦貸款可以退房嗎
法律分析:沒辦理貸款手續,就可以退首付只在開發商那裡了沒在銀行,看當初簽署的合同是否存在違約條款,如果有支付違約金就可以退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⑤ 房子首付交了還沒辦貸款不想要了能否退房需要什麼手續
1、買房交了首付不想要了可以申請退房,但是需要看你是否符合退房條件。
2、如果在購房合同中已約定退房事宜,可依協議行事,也可對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申請退房。從目前法律來講,退房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
3、買房首付交了如果滿足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最好還是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這樣可以省去訴訟費用。如協調未果再選擇訴訟或仲裁。
4、業主未在合同中約定退房條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條件,法院也會支持業主的退房要求。
5、如果在不符合退房條件,那麼購房者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⑥ 簽訂購房合同並交了首付款,現在由於貸款批不下來,可以退房嗎
按一樓說誰敢買房,買的時候說可以貸款,按揭合同簽署時也說可以,後面又說貸不了那麼多,首付要追加,真是氣人
⑦ 買房子,付了首付,也簽了合同,但是銀行貸款還沒辦下來,能退嗎如果銀行貸款已經辦了,還能不能退
買房子,付了首付,也簽了合同,不管銀行貸款是否已經辦下來,都能退,只是要付違約金(一般房產交易都會有「違約金」條款),盡管可以退。
⑧ 我買房子交了首付款,但是銀行貸款沒下來能退嗎
不一定,分為三種情況:
1、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申請貸款注意事項
1、如果是銀行根本就沒有接受貸款申請,由購房者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是購房者和銀行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銀行沒有按時放款,則購房者在向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銀行主張違約責任。
購買商品房時,要認真考慮自己的資金能力,如果採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認真了解申請銀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與開發商簽約時,要仔細閱讀所有需要簽署的合同條款,弄明白條款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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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我已交了首付款沒辦貸款可以退房嗎
買房交了首付沒辦貸款,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退房: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或者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的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