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流動資金管理方法規定禁止銀行貸款給企業做固定資產的投資,那公司購置固定資產時要貸款就不行了嗎
可以申請固定資產貸款,這樣貸款下來的資金是用於企業的購建固定資產所用。
還有雖然流動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不行用於固定資產的投資,但是實際上很多單位的貸款資金用途還是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的。關系不是很大。
⑵ 財政禁止向投資公司借款的規定
摘要 此次《通知》直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出資不實的地方融資平台提供融資。
⑶ 銀行為什麼不願意貸款給小微企業
利益太低而風險太大,這是銀行不願意給小微企業貸款的主要原因。
而對於小微企業,缺乏足夠的懲罰措施或者挽救措施,於是,壞賬就形成了。
做個不恰當比方,一家大公司,某個負責人出了問題,其他人可以很快彌補上去,哪怕比不上之前的負責人,但是至少不至於完全無法運轉。
而一家小微企業,可能就是一個老闆幾個員工,老闆一旦出問題,整個企業直接完蛋了。
所以,銀行不願意貸款給小微企業,也是有道理的。
⑷ 銀監會限3禁5要求
想所謂「慎三禁五」應該是「限三禁五」吧。所謂限三禁五,就是:對融資超過3家金融機構、對外擔保超過3家單位、純保貸款超過3000萬元的客戶予以重點關注;限制和逐步退出融資超過5家金融機構、對外擔保超過5家單位、保貸款融資超5000萬元的客戶。
⑸ 中國人民銀行為什麼不可以向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不向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是因為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不辦理貸款業務,主要職責是監督管理。
⑹ 商業銀行不許向企業投資的問題
不能這么理解,投資是入股,萬一失敗了,要和企業一起償還債務,這里的風險相當大,而貸款的話,可以把企業的資產拍賣,收回一定的損失。這是最基本的一點,銀行所有的業務都建立在低風險的角度上運行。
⑺ 不能對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出自什麼辦法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布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7)禁止銀行向企業貸款擴展閱讀
《通知》主要對以下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二是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並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嚴禁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
三是明確提高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做好貸前查詢、貸後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貸徵信系統防範信貸風險。
五是要求所有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監管部門報備。
⑻ 法人可否向銀行報備拒絕企業貸款
不可以。
銀行和企業都是經營性的,不能用行政命令要求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這是不合法律要求的。銀行業不會同意。
企業向銀行貸款首先需要向相關銀行提出貸款書面申請,到銀行信貸科領榷貸款申請書》並填寫好交回。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償還能力和還款方式。
⑼ 銀行不願意給中小企業貸款是什麼原因
對銀行來說,這其實是很賺錢的事。銀行在這塊的利潤空間很大。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孟加拉的格蘭尼銀行,客戶基本是赤貧人士,但銀行貸款收回率非常高,達到99%。
中國有這么多中小企業,中國改革開放30年中,小企業做了這么多貢獻,給個人家庭、社會積累了這么多財富,銀行卻不願意給他們提供服務,這里一定有什麼問題沒有解決。很多人說在於信息不對稱、擔保缺乏、交易成本高。
信息不對稱在任何時候都是存在的。很多人提到是缺乏工具,其實,更具體講缺的是交易結構。如果交易結構設計得好,會讓風險放在最能承擔風險的一方,把利益在各方之間做好分配,這個利益相關的結構被稱之為商業模式。
也就是說,如果能把風險、收益、責任分配好,盈利的機會就會多一些。 銀行調查企業,成本很高,花不起調查費,其實銀行進入電子商務就能解決。銀行進入電子商務,對中小企業的任何經營情況都會了如指掌。
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什麼都在電子裡面走賬,真正會分析的人,看看你的資金流程、物流流程,就知道你有多少稅,你的經營情況怎麼樣。銀行一旦進入電子商務平台,就會拿到非常真實的信息你的現金流這么好,我就敢給你貸款。
電子商務的進入,所有的信息非常透明,銀行一旦介入進來,中小企業的信息可以完全掌握。
⑽ 禁止企業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5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也有明確的禁止規定。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5、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6、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