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疫情期間企業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部分地區銀行可安排營業網點,貸款可到網點辦理,具體需參考各地政府頒布的通知以及銀行的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第一條 第四款 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可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要求,如果符合這些情況,就可以找貸款銀行溝通協商。各家銀行對於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延後還款期限的條件要求各不相同,需要與銀行具體協商。
2. 南京疫情期間對中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要提供哪些資料證明
小微企業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出現資金周轉不暢、資金鏈斷裂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小微企業通常會選擇貸款。小微企業在申請貸款時,首先要向金融機構或政府相關部門了解當地政策,然後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再向指定機構申請貸款。下面介紹一些常見的小微企業貸款優惠政策。擔保:一些地方支持小微企業由政府部門擔保企業貸款,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或者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政府補貼擔保費。小微企業在抵押物不足的情況下,可以獲得銀行貸款支持。利率優惠:有一種對小微企業的貸款支持,由金融機構、指定擔保機構、政府部門提供。降低貸款門檻:小微企業資質不如大中型企業,往往無法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理想的經營流水證明。金融機構將降低對小微企業的貸款要求。但這類貸款通常需要第三方(政府或擔保公司)擔保。加快放款速度:企業貸款從申請到放款通常審批流程較長,有的企業貸款長達三四個月。一些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快速通道貸款,讓企業快速獲得資金。小微企業支持貸款,通常是地方政府出台具體政策,與指定金融機構合作,為小微企業貸款提供服務。所以各地優惠政策不一樣,獲得優惠貸款的條件和方式也不一樣。
3. 疫情期間小微企業是否有減免優惠
對月售額15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1年1月1日開始,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 西安疫情貸款怎麼辦
這個有相關的政策的。
《通知》首先明確了抗疫保供金融服務的三類重點支持對象:
一是與疫情防控直接相關的醫用物資、交通物流、群眾生活必需品生產等領域重點保障企業;
二是醫療、餐飲、文旅等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市場主體;
三是疫情後需全面推進復工復產的承擔重點項目建設的大型企業、產業鏈上民營小微企業、農業企業、生產製造類和生活服務型企業。
《通知》表示,要引導各駐市金融機構,靈活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確保信貸投放穩定增長,切實加強對抗疫保供和復工復產重點領域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民營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應切實保障受疫情影響信息主體的金融消費者權益。
具體而言,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的人員、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離的觀察人員,以及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徵信系統接入機構認定,確屬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的,相關逾期貸款可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對於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接入機構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徵信記錄。已經報送的,按徵信糾錯程序予以調整。
《通知》鼓勵駐市金融機構讓利小微企業,積極推動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下降。對於2022年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低於上年同期融資成本、貸款增速高於各項貸款增速且2022年度小微企業貸款增量排名靠前的駐市銀行機構,將給予獎勵。
此外,《通知》還明確提出了深化金融助企服務、普及融資支持產品、「線上+線下」提升企業獲得金融服務便利度、充分發揮西安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增信基金作用、強化「政銀擔」合作和風險分擔,以及積極協調全市各職能部門確定抗疫保供重點企業名錄,通力合作積極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等多項細化措施。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鼓勵駐市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流動性遇到困難的企業、個人(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的貸款業務辦理延期還本付息。
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貸款,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給予適當延期或展期。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用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持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 疫情期間小型的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銀行給幫助嗎
可以去當地商業銀行去申請試下,四大銀行一般沒有,每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我們是滄州這邊,滄州銀行在疫情期間給小微企業提供了低息貸款的政策。
6. 五部門:對因疫情受困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為因疫情受困的中小微企業紓困。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3月1日表示,受疫情影響,不少企業復工復產延期,中小微企業開工率不足,現金流收入大幅減少,流動性壓力亟需紓解,有必要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針對性幫扶政策。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將有助於緩解企業財務支出和流動性壓力,給予企業一段時間緩沖期,有利於企業盡快復工復產,支持實體經濟恢復發展。
《通知》要求,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給予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周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針對湖北地區,《通知》作出特殊安排。一是擴大政策覆蓋范圍。湖北地區各類企業(包括大型企業)都可以享受貸款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二是給予專項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通知》同時指出,將從監管政策、貨幣政策和財稅政策等方面給予配套支持。對於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徵信記錄。
對於政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前述負責人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反欺詐模型運用,推進信息共享聯防。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融資支持,並通過上報徵信、訴訟等懲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風險。
7. 湖北出台支持中小微企業渡難關18條
近期,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多省份均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中小企業渡難關的相關政策。2月9日,處於疫情中心的湖北省也出台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相關政策。
湖北省政府出台《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共18條,從降低用水用氣成本、減免房租、加大信貸支持、降低融資成本、減免相關稅費、緩繳社會保險費、增加就業補貼等多方面提出支持政策。
增加就業補貼部分提出,對春節期間(截止2020年2月13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2000元/人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通知全文:
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減輕企業負擔
1.降低生產成本。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免收滯納金。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貿流通和防疫葯品、醫療設備、物資器材等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地政府按銷售目錄電價中電度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助。(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3個月房租免收、6個月房租減半。鼓勵疫情期間各類中小微企業發展載體減免承租企業租金等相關費用,對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經信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3.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責任單位:省國資委)
4.降低檢驗檢測費用。疫情期間,對受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停徵特種設備檢驗費、污水處理費、環保檢測費、計量器具檢定費。(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
5.清理拖欠企業賬款。持續推進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要依法履約,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審計廳、省衛生健康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強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級金融機構要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鼓勵金融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壓縮辦貸時限,加大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力度。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要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壓貸、斷貸。2020年,省內金融機構普惠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新增額不得低於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銀擔業務貸款規模佔比不低於30%。(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再擔保集團)
7.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各級金融機構採取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特別是對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產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業新增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較2019年下降不少於1個百分點。(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8.降低擔保費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服務疫情防控的相關企業免收擔保費、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再擔保費減半。對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要積極與合作金融機構協商採取展期、續貸續保等措施。加強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接合作,積極爭取政策支持。省財政及時補充省級再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做好代償補償保障。各市、州、縣政府應建立實施盡職免責機制,通過資本金注入、保費補貼、代償補償等方式,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揮應有作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省再擔保集團,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9.提高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間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且貸款規模增長的,合理確定其監管評級和績效評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相關逾期貸款不作逾期記錄。(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湖北銀保監局、人行武漢分行)
10.給予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支持。積極爭取將我省疫情防控企業納入國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並根據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對納入國家、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省級財政統籌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已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的,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未能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衛生防疫、醫葯產品、醫用器材、醫療廢棄物處置等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1000萬元以內),省級財政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給予貼息。(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人行武漢分行)
11.拓寬直接融資渠道。中小企業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企業由於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可與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協商,展期3至6個月。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採取信貸支持和債券承銷相結合方式,指導企業用好用足發新還舊政策,多渠道緩解企業經營困境。積極推進擬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創新層企業申請精選層輔導驗收工作,採取非現場等靈活高效方式進行輔導驗收等相關工作。疫情期間,加快資本市場線上服務平台建設,組織輔導機構等有關各方加大企業掛牌上市線上培訓力度。(責任單位:湖北證監局、湖北銀保監局、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加大財稅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擴大產能、提檔升級項目,優先納入全省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給予重點傾斜。(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財政廳)
13.減免相關稅費。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征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按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依法免徵關稅。適用「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可依法提請合理調整定額。(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武漢海關)
14.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報省級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四、加大穩崗支持
15.加強企業用工服務。實施靈活用工政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總工會)
16.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17.返還失業保險費。企業裁員(減員)率不高於5.5%的,對企業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對參保職工50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直接按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予以返還。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當地6個月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准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18.增加就業補貼。對春節期間(截止2020年2月13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2000元/人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6個月。中央出台相關支持的政策,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