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聯公司之間資金往來合法嗎
【法律分析】
關聯公司之間借款一般是合法的.
關聯公司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借款合同無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借款合同;出借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借貸行為。
關聯公司之前資金往來要注意稅務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貳』 商業銀行不得向哪些人發放信用貸款
1、商業銀行的董事
2、商業銀行的管理人員_
3、信貸業務人員
4、商業銀行的董事投資的公司_
5、商業銀行監事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叄』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是嗎
不能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此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肆』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什麼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此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關系人是指:
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由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整改,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綜上所述,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修改完善以及關系人概念的廢除,針對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行政處罰數量將出現斷崖式下降,但這並不意味著金融監管部門放棄了對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行為的監管。因此,建議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採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是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規則的修改情況更新行政處罰事由。商業銀行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行政處罰案由應替換為關聯交易管理或員工行為管理方面的違規案由。
二是繼續嚴格打擊違背交易公平原則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的行為。在提高現場檢查頻次的基礎上,建議改變行政處罰機制,強化雙罰制或只側重於處罰商業銀行相關責任人員。
三是客觀判斷商業銀行特別是地方中小銀行關系人和關聯方的實際情況。將關系人納入關聯方管理,積極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利用關聯交易監管系統及時、准確更新內部人和股東及其近親屬以及他們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
『伍』 企業向投資方或者關聯企業之間借款 有哪些限制
:關聯企業融資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變化。
1 .為限制資本弱化,舊稅法規定外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內資企業則是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陸』 企業向投資方或者關聯企業之間借款有哪些限制
1 .為限制資本弱化,舊稅法規定外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內資企業則是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柒』 禁止企業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5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也有明確的禁止規定。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5、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6、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捌』 商業銀行不得向哪些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您好,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信用貸款的關系人有①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②上述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稱關系人是指:①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②上述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商業銀行貸款流程
首先:借款人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申請資料一般包括: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銀行指定的格式),資信證明(學歷證明、房產證等)等等。
其次:商業銀行確定借款人所攜帶的資料齊全,並且符合要求,受理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對借款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再次:商業銀行根據自主建立的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貸款條件,決定是否提供貸款。
然後:商業銀行審批合格後,由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最後: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按期還本付息。
相關擴展:
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
『玖』 朋友的親戚想辦貸款,問一下建行的企業貸款有哪些行業是禁入類的
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
具體標准如下:
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分類標准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礎上,參照下列基本標准初步劃分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分類檔次後,嚴格依據核心定義確定分類結果。
1.下列情況劃入正常類: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諾,還款意願良好,經營、財務等各方面狀況正常,能正常還本付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最終償還貸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極因素,但現金流量充足,不會對貸款本息按約足額償還產生實質性影響。
正常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主要經營指標合理,現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夠正常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b.貸款未到期。
c.本筆貸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關注類:
(1)借款人的銷售收入、經營利潤下降或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徵兆,一些關鍵財務指標出現異常性的不利變化或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負債(如對外擔保、簽發商業匯票等)過大或與上期相比有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出現重大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因素(如基建項目工期延長、預算調增過大);
(4)借款人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5)借款人或擔保人改制(如分立、兼並、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制改造等)對貸款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6)借款人的主要股東、關聯企業或母子公司等發生了重大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層出現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者的品行出現了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
(8)違反行業信貸管理規定或監管部門監管規章發放的貸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次級類;
(10)宏觀經濟、市場、行業、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變化對借款人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並可能影響借款人的償債能力;
(11)借款人處於停產或半停產,但抵(質)押率充足,抵質押物遠遠大於實現貸款本息得價值和實現債權得費用,對最終收回貸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還舊貸款,企業運轉正常且能按約還本復息的。
(13)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較差,但擔保人戴維償還能力較強
(14)貸款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下降,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抵(質)押物失去控制;保證的有效性出現問題,可能影響貸款歸還;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內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0天(含)以內。
關注類參考特徵:
a.宏觀經濟、行業、市場、技術、產品、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或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對借款人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但其償還貸款的能力尚未出現明顯問題。
b.借款人改制(如合並、分立、承包、租賃等)對銀行債務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c.借款人還款意願差,不與銀行積極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但貸款擔保合法、有效、足值,銀行完全有能力通過追償擔保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e.擔保有效性出現問題,可能影響貸款歸還。
f.貸款逾期(含展期後)不超過90天(含)。
g.本筆貸款欠息不超過90天(含)。
資料之一:關注類貸款,其他銀行還列舉如下特徵:
借款還款意願;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價格下降,或銀行對抵(質)押物失去控制;貸款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出現疑問;銀行未能對貸款實施有效的監督或檔案丟失。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次級類:
(1)借款人經營虧損,支付困難並且難以獲得補充資金來源,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為負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債權人債務;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過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來維持生產經營,或者通過拍賣抵押品、履行保證責任等途徑籌集還款資金;
(4)借款人採用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的;
(5)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對正常經營構成實質損害,妨礙債務的及時足額清償;
(6)借款人處於半停產狀態且擔保為一般或者較差的;
(7)為清收貸款本息、保全資產等目的發放的「借新還舊」貸款;
(8)可還本付息的重組貸款;
(9)信貸檔案不齊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遺失,並且對還款構成實質性影響;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可疑類;
(1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發放的貸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1天至90天(含)。
次級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支付出現困難,且難以獲得新的資金。
b.借款人正常營業收入和所提供的擔保都無法保證銀行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c.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需要對該筆貸款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作出較大調整。
d.貸款逾期(含展期後)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筆貸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資料之二:次級貸款,其它銀行還舉例如下特徵:
借款人凈現金流量為負值,支付出現困難,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妨礙債務的清償,預計貸款損失在30%以下,貸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可疑類:
(1)借款人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固定資產貸款項目處於停、緩建狀態;
(2)借款人實際已資不抵債;
(3)借款人進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對借款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
(5)借款人改制後,難以落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債務或雖落實債務,但不能正常還本付息;
(6)經過多次談判借款人明顯沒有還款意願;
(7)已訴諸法律追收貸款;
(8)貸款重組後仍然不能正常歸還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損失類;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91天以上。
可疑類參考特徵:
a.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經銀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後,貸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
b.借款人連續半年以上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收入來源不穩定,即使執行擔保,貸款也肯定會造成較大損失。
c.因資金短缺、經營惡化、訴訟等原因,項目處於停建、緩建狀態的貸款。d.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超過100%,且當年繼續虧損。
e.銀行已訴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貸款不能足額清償且損失較大。
f.貸款逾期(含展期後)180天以上。
g.本筆貸款欠息180天以上。
資料之三:可疑類貸款,專業銀行舉例尚有:
預計貸款損失率在30%—90%之間;貸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後)180以上。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損失類: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關閉、撤銷、宣告破產終止法人資格,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借款人及其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且復工無望,或者產品無市場,嚴重資不抵債瀕臨倒閉,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償,並對其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貸款,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償或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5)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判處刑罰,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農村信用社依法追償後無法收回的貸款;
(6)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農村信用社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農村信用社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農村信用社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帳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農村信用社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農村信用社承擔的凈損失;
(10)助學貸款逾期後,農村信用社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並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向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農村信用社發生的除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2)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貸款。
(13)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5]50號)規定的被認定為呆賬條件之一的信貸資產;
(14)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即使處置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預計貸款損失率超過85%。
損失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銀行經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已保險補償後,確實無能力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銀行經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c.借款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銀行經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清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d.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貸款,又無其他貸款承擔者,銀行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
e.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貸款,銀行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銀行仍然無法收回的貸款。
f.由於上述a至e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貸款,銀行對依法取得的抵貸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貸資產接受費用,小於貸款辦席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g.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授予上述a至f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銀行經追償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h.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資料之四:損失類貸款,專業銀行舉例尚有:
經國稅部門未能核銷的貸款;預計貸款損失在90%以上。
說明:
1.正常、關注、次級、可疑類貸款的基本分類標準是各類貸款的風險表現基本特徵形式,採用的是列舉法,不可能窮盡。它們只是貸款分類的重要參考因素。
2.分類中,關鍵是要把握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的損失程度,並結合擔保分析後進行初分結果調整,依據核心定義,確定分類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