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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

發布時間:2022-05-11 12:54:43

㈠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金融企業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四、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三、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㈡ 營改增後,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的應收未收利息,如何繳納增值稅

更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㈢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怎麼計算繳納增值稅

辦理貸款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明確,符合國家規定,且可提供相關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多少天 營改增

借款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末月二十日。首次付息日為借款發放後的第一個結息日,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最後一次結息日不能遲於該筆借款到期日。

銀行貸款發放後怎麼切斷流動

貸後資金管理是抵押貸款的重要環節。別以為銀行把錢借給你,這就是你自己的如果貸款資金不按銀行要求隨意使用,很可能會導致資金提前收回。經營貸款不能做什麼。
銀行明確禁止:經營貸款資金流入房地產、股票、期貨、金融衍生品、DB等領域;這里有朋友會問,為什麼自己申請的貸款,每月還月供,結果還不能自由使用。我們需要先了解什麼是抵押經營貸款。經營貸款是以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為服務對象的融資產品。借款人可以通過房地產抵押等擔保方式獲得銀行貸款,貸款資金用於企業或個體經營者的經營需求。也就是說,經營貸款的資金只能用於企業經營。為了保證經營貸款的專項資金,我們在去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時,會被要求提供三方卡。還有一種新的支付方式叫受託支付。受託支付下,銀行將根據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購銷合同,將貸款資金轉入約定的第三方收款卡。經營貸款審批後的注意事項。為了靈活使用資金,一些借款人往往不按合同使用資金。因此,銀行貸款後必須及時切斷流動,避免被銀行抽貸。常見的斷流方式:1、取現-最有效的斷流方式;2、三方卡-他人卡-取現-貸款人其他銀行卡;3、三方卡-他人卡-貸款人其他銀行卡。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第三方的收款卡不能給借款人名下銀行卡轉賬;2、第三方收款人名下銀行卡都不能轉賬給借款人貸款的還款卡;3、錢不能直接進入股市、基金、樓市、DB;4、取款後不能全部存入還款卡,建議還款卡存款不超過貸款金額的10%。切記不要直接將三方卡轉入本人卡,風險系數最高!如果真的被銀行抽貸,可以先和銀行溝通,看是否能得到諒解。如果溝通失敗,只能爭取時間進行轉貸。

㈥ 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

  1. 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 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㈦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有關規定,現就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本通知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三、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㈧ 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險公司工作,主要負責財稅這一塊。目前,我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請您指教。

專業解答

對於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該公告稱,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㈨ 銀行表外利息收入是否征稅

暫不征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金融服務下的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明確,「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文第三條中,將逾期90天應收未收利息暫不征稅政策,擴大到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所有金融機構。
綜上所述,如該表外利息符合「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則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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