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方貸款買房,男方還貸
女方貸款買房,只是她符合條件,辦了貸款手續,可是她沒有出資。男方出首付,和負責還貸款。這個屬於婚後財產,如果離婚肯定會有女方份額,尤其有了孩子以後。不管怎麼說,這個房子是男方出資買的,這個是有證據的。離婚時候沒有還的貸款就不能算了,這個法院會有依據的。所以盡量過好日子,最好不要離婚。
2. 買房子首付是女方出的,後來貸款是男方還的,房子的產權歸誰
結婚後房屋屬於共同財產,貸款部分由雙方共同承擔,如果女方能出具當時首付款的證明,那這部分首付款還是屬於女方的,還款部分屬於共有.
房子的產權屬於雙方財產.如果離婚首付算女方的,還款算2方的.
3. 婚前以女方名義買房,首付是雙方共同付的,婚後共同還貸款,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認為雙方是有婚意的購房。雖然婚前僅以女方的名義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如果能證明買房時間與結婚時間相近,買房是為了結婚,二人結婚後也一直居住在這個房屋內,可以認定房屋屬於有婚意的購房。此種情況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二十九、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所以此種情況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具體分割時,依據上述規定,通常由產權登記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給付另一方折價款,折價款的計算主要以實際出資、雙方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二十九、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 女方付首付,男方還房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首付女方家裡付的,房子歸女方,扣掉首付,其餘可以一人一半,盡管婚後是男方還貸,但這也是雙方的共有財產
5. 男女放買房首付戶主是女方,房貸男方還的分手房子怎麼分
根據出資情況來分配,如果全部購房資金(包括首付、月供等)都是來自於男方,那麼該房產應全部屬於男方所有。如果雙方都有出資,可以依據出資的佔比來分配房產所有權比重,然後,一方願意的話可以折價補償另一方,具體支付方式可以雙方協商確定。
如果還是爭執,意見不統一,協商未果,那麼兩人直接一起去找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協商,依法行事,酌情處理。
6. 女方婚前買房,婚後男方應該幫著一起還房貸么
您好,關於婚後如果共同還貸的,那麼該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主張分割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另外,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其他婚內財產協議的,那麼婚後雙方的收入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個人還貸款的話是以婚內共同財產償還還是婚前個人財產償還要做區分才可以的。
7. 買房子首付是女方出的,後來貸款是男方還的,房子的產權歸誰
你們是夫妻,買房子的首付是由女方出的,後來貸款是由男方還的,房子的產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果離婚的話,那麼男女雙方共同協商,分配房子最好一人一半,這樣最公平。
8. 兩個人離婚了女方買房子付了個首付現在倆人要復婚男方還貸款要是再離婚了房子
兩個人離婚後,女方買房子付的首付,現在兩個人復婚,男方還的房貸,如果再離婚的時候,房子還房貸的部分是作為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是需要進行平等分割的。而女方買房子付的首付不屬於你們婚內財產,你無權分割。
9. 婚前買房,女方付首付,男方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只寫女方嗎
婚前買房,女方付首付,男方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只寫女方,只要購房合同簽署時候簽署了女方一人姓名就可以。
辦理房產證寫誰名字,幾個人名字,是依據購房時簽署購房合同上標注名字來定,不能增減和更改。
這房子因為婚前購買,又只寫了女方一人名字在房產證,所以住房產權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男方權益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雙方還貸總額的一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10.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上女方名字,且男方還貸款,離婚如何分
你好,雙方可協商分配,協商不一致可起訴法院判決。
一般來說沒加名字之前,房子會被認定為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只能獲得兩人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加名字之後是夫妻共同財產,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但是分割時會根據實際出資、婚姻關系存續時長已經雙方過錯等綜合考慮判斷。
未加名時剩餘的尚未償還的部分不作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對象,屬於男方的個人債務。加名之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