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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貸款到期未續做企業清單

發布時間:2022-05-12 06:44:52

① 原會計制度下委託貸款如何會計處理

答: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是如果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將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予以沖回,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的利息金額;以後收回已沖減利息收入的利息時,沖減委託貸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夠收回時,才能確認委託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時,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准備。」根據新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損失准備」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託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託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本金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5)計提委託貸款的損失准備 借:投資收益--委託貸款損失准備 貸:委託貸款損失准備

② 委託貸款逾期利息營業稅

關於銀行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財稅(2002)182號文參照當時的金融企業會計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其稅務處理與當時的會計處理是一致的,有利於征納雙方操作。自2009年起新營業稅條例實施後,財稅(2009)61號文廢止了財稅(2002)182號文的規定,當前如何把握銀行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特別是表外利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存在爭議的。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的原則規定去處理,但這樣會導致由於會計與稅法的規定不同,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多不便;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仍應按財稅(2002)182號文規定去把握為好。雖然該文作廢了,但其精神仍有可取之處,因為一是方便,二是對稅款最終並沒有造成流失,僅存在時間性差異而矣。作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本文就把握相關問題從會計與稅法兩個角度作簡要分析和建議。
一、金融企業對貸款利息的會計核算規定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85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並確認收入。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後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或應收利息逾期90天後仍未收回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3條規定:貸款分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對應計貸款,在正常結息日。借:應收利息(或×××存款)貸:利息收入
對非應計貸款中的貸款本金逾期90天的:對新發生的利息,直接計入表外(收:應收未收利息)。
對已計入表內但自結息日起已逾期90天的利息,也要自表內轉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
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二、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分析
2009年以前的營業稅稅務處理應遵循財稅(2002)182號文的規定,即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註:指90天)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這一規定與金融企業會計上規定基本一致。
在財稅(2002)182號文作廢的情況下,應如何把握呢?新營業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銀行利息業務分三種情況:一、應計貸款:又分結息日收到,結息日未收到;二、非應計貸款:又分利息直接計入表外、表內轉表外;三、表外息利收回,又分利息直接計入表外的部分收回、表內轉表外部分收回。因此銀行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按新營業稅原則規定,應按以下方法把握:
(1)在貸款期間內,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結息日)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在結息日之前提前收到的,以收到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計上:借:存款或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
這一會計處理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2)在貸款期間,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不含)天以上,仍未收回的,企業沖減利息收入,計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這一會計處理不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精神。按新營業稅規定,此時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
(3)貸款本金逾期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等不論是否計入表外,此時不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是等實際收到利息時或本金收回時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貸款逾期,本金未收回,說明銀行提供的勞務未完成,且本金逾期後合同上不可能再約定付款日期,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能是提供勞務完成的當天,而勞務完成的當天,也就是收回逾期貸款的當天。如本金未收回,但本金逾期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收回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收到利息的時間就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4)實際收回的表外利息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自表內轉表外的部分,按新營業稅規定,在實際收到時不征,因為已計征過營業稅,且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逾期90天的應收利息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二是直接計入表外的部分,在實際收到利息時或本金收回時要征。現舉例說明利息收入的營業稅處理與會計的差異。
某銀行發放一筆貸款,本金100萬元,每季度利息1萬元(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最後一日;設每月均為30天,貸款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但截止2011年9月30日本金及各季利息才一次性收回)。
1、2010年3月30日(結息日)提1季度利息:
借:應收利息 1萬元
貸:利息收入 1萬元
新營業稅稅務處理:此時納稅義務實現,應繳營業稅。
2、2010年6月30日提2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2010年7月1日:將逾期90日的1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萬元
貸:應收利息 1萬元
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1萬元
新營業稅稅務處理:不應認可這種沖減利息收入的做法。與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不符。
注意,當期提取2010年4-6月的利息在7月要申報營業稅。
3、2010年9月30日:
(1)計提3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當期提取2010年7-9月的利息在10月要申報營業稅。
(2)2010年10月1日:將逾期90日的2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4、2010年12月30日:
(1)計提4季度利息:分錄同前計提利息。
當期提取2010年10-12月的利息在2011年1月要申報營業稅。
(2)2011年1月1日:將逾期90日的3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5、2011年3月30日:
(1)計提2011年1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營業稅稅務處理:2011年第一季度本金已逾期未收回,說明銀行提供的勞務仍未完成。且合同並未約定付款日期(因逾期),所以2011年第一季度計提的利息只能在提供的勞務完成之日(即本金收回之日)或實際收到利息之日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此時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未發生。
(2)2011年4月1日:將逾期90日的2010年4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6、因為自2011年4月1日起,貸款本金已逾期90天以上,因此以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等均直接計入表外核算。
在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根據新營業稅精神,此時不徵收營業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或本金收回時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7、到2011年7月1日,將計提的2011年1季度的利息沖回計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萬元
貸:應收利息 1萬元
同時在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1萬元
根據新營業稅精神,此時營業稅上不應認可這一沖減利息的會計處理。因為2011年第一季度計提時,也未徵收營業稅。
8、假如到 2011年9月30日收回所有本金及利息(到2011年9月30的利息合計7萬元。
對利息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7萬元
貸:利息收入 1萬元(2011年三季度)
利息收入 6萬元(前期欠息)
同時在表外做:付:應收未收利息 6萬元
此時雖收到7萬元利息(均已計入表外的),但只能對收回的直接計入表外的2萬元(2011年二、三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的利息1萬元徵收營業稅,因為另外的4萬元(2010年四個季度)是由表內轉表外的,而在以前已繳過營業稅了,且當時會計上轉表外時扣減利息收入,而當時營業稅處理上並不認同當時的沖減。
根據上述分析,按新營業稅的精神去把握貸款利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相當復雜的,且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是不一致的,給征納雙方帶來的麻煩是不言而喻的。
三、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發生時間的建議
對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精神,銀行業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上確認時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給征納雙方操作上帶來了一定困難,現行金融業務系統未考慮到這一差異,給金融企業的納稅申報帶來了不便,給稅務機關的監控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恢復財稅(2002)182號文關於銀行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精神。因為該規定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對國家稅收最終並未造成損失,且有利於征納雙方操作,也符合國家簡化稅制的精神。(

③ 單位委託貸款逾期後應該怎麼處理

首先要盡快還上這是最要緊的,具體如下。

貸款逾期的處理方法:

  1. 首先如果過了還款的時間,那麼盡快還款,確保把欠款補上;

  2. 聯系銀行客戶經理是否產生了逾期記錄,能不能及時補救。因為一般銀行對還款超過還款日期一兩天的客戶,會有一兩天的間隙,不會產生逾期記錄;

  3. 要是萬一產生了逾期記錄,不可以銷卡,不然的話逾期記錄將無法消除。所以要把欠款還上,繼續使用信用卡,記得及時還款,多消費,修復額度;

  4. 確保手機,電話聯系通暢,因為在信用卡產生逾期前,有可能銀行客戶經理會提醒你及時還錢,從而避免逾期;

  5. 切莫杜絕還錢,從此消失,銀行無法聯系你。因為信用卡欠款,利滾利,息滾息,非常可怕,甚至借五千,經過2年時間還5萬都是可能的,銀行會起訴,讓法院強制執行;

  6. 產生逾期記錄,那就確保之後五年的時間內,不能再產生逾期,五年之後,逾期記錄清除。同時中間要是去買房或者其他的需要個人徵信的,可以考慮跟銀行協商,讓其給出示非惡意逾期記錄聲明,這樣也能保證銀行會貸款給。

④ 什麼是委託貸款,在財務上如何處理

委託貸款就是企業委託銀行將其資金貸給其他企業,獲得利息收益的一種投資。
單獨設置「委託貸款」科目,並設置」本金「,「利息」,「減值准備」
收到利息:借:委託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到期未收到利息,沖回處理:
借: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貸:委託貸款-利息

⑤ 委託貸款如何列報

委託貸款如何核算和列報

根據《貸款通則》,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直接放貸,於是部分企業轉向委託貸款,該類業務在國企年報審計中也經常遇見,如下案例供大家參考,歡迎探討和指正,以便共同進步。

一、案例:某國有企業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根據需要委託某銀行向子公司乙和與甲公司同屬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丙公司發放委託貸款。企業財會人員向審計師詢問該委託貸款如何核算和列報?

二、分析: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准則》1303 貸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保戶質押貸款」科目。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質押貸款」、「1305 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二)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二條「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十三條「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1)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下同)變現。

(4)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第十四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並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第十六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十五條「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應收款項的壞賬准備和債券投資的減值准備。」

第十九條「合並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二十四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第二十五條「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三、處理建議:

(一)會計核算:委託貸款可以在「1303 委託貸款」科目核算。個別企業將委託貸款在「其他應收款」或「長期應收款」中核算,是不恰當的。

(二)報表列報(甲公司單體財務報表):

1、資產負債表:委託貸款從金融資產分類的角度講屬於「貸款和應收款項」,但因為一般工商企業的報表上沒有專門的項目,國資委格式的資產負債表項目「發放貸款及墊款」為金融類企業專用,所以通常根據委託貸款距離資產負債表日的期限,分別列示於「其他流動資產」、「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或者「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內,並在附註中說明具體內容。

注意:委託貸款年底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計量減值損失。

2、利潤表: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應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在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列報。

3、現金流量表:鑒於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的,相應地,其在現金流量表上列報為「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比較合適。

對於委託貸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現金流量一般作為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列報。因為該行為通常形成了非流動資產或者投資性質的資產,即在「投資支付的現金」和「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列示。

(二)合並財務報表(甲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審計中常見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內部交易中,合並財務報表層面需做如下抵銷分錄:

(1)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編制如下抵銷分錄(母公司委託貸款債權與子公司債務的抵銷):

借: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貸:其他流動資產/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

(2)合並利潤表應編制如下抵銷分錄(母公司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長短期借款利息費用的抵銷):

借:營業收入

貸:財務費用

(3)合並現金流量表應將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與母公司「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進行抵銷。

⑥ 新會計准則下委託貸款如何會計處理

(1)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託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託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6)委託貸款到期未續做企業清單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這說明,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委託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一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託貸款在新會計准則下不再被定義為一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

從另一方面講,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

因此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范圍,鑒於委託貸款對於多數一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

因此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

⑦ 委託貸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般地,委託貸款是指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託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託貸款」核算委託貸款。

⑧ 委託貸款的問題

中國建設銀行有委託貸款業務

⑨ 委託貸款的管理辦法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委託貸款業務行為,防範業務風險,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貸款通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由我司作為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我司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幣種、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方式等,由銀行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第三條 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基本流程為: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簽訂合同、提供貸款、貸後管理、貸款收回。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條件
第四條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並通知受託行。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委託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通過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營業執照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持有人民銀行核准發放並經過年檢的貸款卡,特殊行業或按規定應取得行政許可的,應持有有權部門的相應批准文件
管理、財務制度健全,生產經營情況正常,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還款付息的能力。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然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不良信用記錄的產生並非由於主觀惡意且申請本次貸款前已全部償還了不良信用,信用狀況已恢復正常的。
(四)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六條 客戶向我司申請委託貸款,應提交借款申請書,申明借款種類、金額、幣種、期限、用途、貸款使用方式、擔保方式、還款來源及還款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七條 申請委託貸款,除借款申請書外,客戶須按《委託貸款申請材料清單》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業務部門應按規定對借款申請人整體情況、貸款需求及用途、擔保情況、貸款風險與效益等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分析與判斷。
第九條 調查完成後,業務部門撰寫貸前調查報告。對擬同意辦理的業務,客戶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在調查報告上簽字後,連同全部信貸資料移送風險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條 對擬不同意辦理的業務,經業務部門與風險部門協商同意後信貸終止。意見不一致時,報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採取的調查方法、調查程序,可以認定真實的相關資料及認定的依據、無法認定是否真實的相關資料及無法認定的原因。
(二)客戶基本情況及主體資格分析,包括歷史沿革,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投資人及出資金額、比例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主要關聯企業情況;
(三)客戶信用情況,包括客戶開戶情況、在金融機構信用總量及信用記錄;
(四)客戶所處行業狀況、區域狀況、信譽狀況及客戶產品、技術、市場、競爭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員的資信狀況分析;
(三)申請人財務狀況,經營效益、成長能力、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和償債能力。
(四)申請人經營情況,主要產品的生產、市場及銷售情況以及上下游關系。
(五)擔保情況,對由外部中介機構評估的抵(質)押物價值,調查報告應載明業務部門對評估價值的真實性、合理性、科學性的明確判斷意見及是否需要做出相應修正。
(六)申請人風險及償債能力、項目風險分析及防範措施。
(七)本次信貸業務的綜合效益分析。
(八)結論。包括是否同意貸款及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和限制性條件或合同加列條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 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條 委託貸款利率。我司委託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檔我國現行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圍內,由業務部門上報初步利率,風險管理部門復核後,報風險控制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 銀行手續費。銀行收取的手續費原則上由借款人承擔,根據銀行收取的時間和費率,劃轉到我司帳上,由我司代繳。
第十四條委託貸款期限原則上在一年以內。
第五章審查、審議與審批
第十五條 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委託貸款的審查。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借款主體是否合規、借款主體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業有關批文的有效性。調查報告中所採用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時效性。
(三)貸款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貸款用途的合規性。
(四)企業的償債能力、綜合效益。貸款主要風險及防範措施。貸款期限及還款方案,主要包括貸款期限設定是否合理,還款是否能落實合理充足的預期現金流入
(五)貸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貸款的核心風險點及防範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貸款定價是否符合規定,能否合理覆蓋風險。
(六)擔保能力。對擬採取保證擔保的應審查保證人主體資格及代償能力、保證的合法性。對擬採取抵(質)押擔保的,應審查抵押、質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執行,是否容易變現。
第十六條 風險經理撰寫信貸審查報告。項目提交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後,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十七條 借款申請未被批準的,有關人員應及時通知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應及時向借款申請人反饋。
第六章貸款發放及貸後管理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
(一)公司業務部門根據批復內容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並督促借款人落實擔保相關手續。
(二)公司業務部門與借款人、受託銀行簽訂三方《委託貸款合同》,或者公司業務部門先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然後借款人與受託銀行簽署《借款合同》。審批時附有限制性條件的業務,簽訂合同前須落實限制性條件,或將限制性條件作為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未滿足審批確定的限制性條件之前,不得向客戶發放貸款。
(三)《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後,我司與借款人應在受託銀行分別開立賬戶。該賬戶僅限於辦理與委託貸款相關的匯款、轉賬、收款(本、息)、付費等業務。
(四)業務部門落實批復內容和其他限制性條件,交風險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報有權審批人審批後,業務部門出具《放款通知書》。業務部門客戶經理憑《放款通知書》協助財務部將委託資金劃入我司在受託銀行開立的賬戶,並書面通知受託銀行將委託資金劃至我司指定的借款人賬戶。
第十九條 貸後管理。貸後監管實行分層次管理。業務部門作為客戶經營、維護、管理部門,負責對借款人按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貸後監管管理。風險管理部門為貸後監管的督促和管理部門,協助業務部門做好貸後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貸後檢查的方式。採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財務審核與生產經營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貸後檢查的頻次。原則上對借款人每季度進行一次現場貸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客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立即進行現場檢查:貸款發生欠息、逾期及或有資產到期墊付。客戶出現停產、半停產狀況。客戶發生可能影響信貸資產安全的投資活動、體制改革、債權債務糾紛、事故與賠償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貸後檢查的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的變化。調查借款人的辦公地址、企業名稱、企業性質、股東情況、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水平有無變化。調查借款人的資產、來源、構成及融資結構的變化。
(二)調查借款人的經營管理狀況的變化。企業開工情況,設備運轉情況,員工數量的增減情況,企業庫存情況,經營管理指標等。
(三)借款人資信狀況變化。通過對貸款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公開披露、媒體信息披露及實地走訪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對外融資、對外擔保、銀行還款、社會信用等的變化情況。
(四)借款人財務狀況。分析借款人財務政策的變化情況。透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的分析和對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判斷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合理性。
(五) 調查借款用途的變化情況。
(六) 借款人關聯企業情況的變化。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資產變化情況。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性質、經營、財務、行業等情況的變化。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資信狀況,如負債、擔保、貸款的償還等情況。
(七) 抵(質)押物變化情況。現場核查抵(質)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確認抵押權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質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規定。核對抵(質)押物貸後價值是否有較大變化。
(六)對於固定資產建設項目貸款。
現場重點檢查項目進展情況與固定資產貸款評估報告以及工程規劃是否存在較大差異,投資、建設是否按項目計劃進行,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與投資支出是否相當,費用開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總投資是否突破,施工方墊資情況,項目主要技術、工藝、設備是否出現較大變化,固定資產貸款是否被擠占挪用,項目能否按期竣工和達產情況,預計效益和市場情況等。
(八) 綜合信息調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發生重大變化。主要經營者的健康狀況變化情況。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員、主要股東所辦的其他企業運作變化情況。法定代表人或實際經營者實際個人財產情況的變化。對外負債、對外擔保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客戶經理現場檢查結束後撰寫《現場檢查報告》,簽字後提交部門負責人及風險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公司分管領導閱簽。
第二十五條 風險信號的處理措施。
客戶經理在資金賬戶監管、現場檢查、日常跟蹤等貸後管理中發現的風險信號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本部門會同風險管理部門制定風險化解措施並及時採取措施化解風險。
第二十六條 建立重大風險信號應急處理機制。
對於風險敞口在500萬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現異常變化,可能對借款人生產經營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導致我司債權處於嚴重不確定狀態並極有可能發生較大風險的,由公司領導牽頭組織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組成風險處理小組,研究制定並組織落實風險控制措施,盡可能控制風險,減少損失。
第七章 貸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條 客戶經理在貸款即將到期及逾期後,應定期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貸款到(逾)期通知書》,取得借款人簽收蓋章確認的催收回執,並確保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授信文件不超過訴訟時效。
(一)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內的短期貸款10日前,一個月以上的貸款30日前),客戶經理應進行檢查和催收,判斷貸款能否按期歸還,發出《貸款到(逾)期通知書》。
(二)貸款出現逾期,客戶經理應在十五日內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貸款到(逾)期通知書》,並及時查明逾期原因、確定催收方案,並每日追蹤客戶還款資金來源,以盡快收回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主債務,原則上不予展期。對於已經長期合作、信用狀況一向較好的重點客戶,經風險控制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決定展期的,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額一般不超過原借款金額的70%,展期的擔保條件原則上應有所加強。簽訂展期協議前,借款人應償清所欠貸款利息。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究相關人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貸後監管並全面規范撰寫監管報告的,未及時發現應發現的重大風險的。
(二)隱瞞問題未及時報告處理或未按上級指示及時處理,造成風險加大或損失的。
(三)客戶經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況未及時通報造成風險加大或損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⑩ 企業委託貸款逾期4天會影響企業嗎企業要去銀行辦理資信證明是否受影響

委託貸款不上徵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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