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貸款利息怎麼開票
貸款利息支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進項抵扣。
貸款相關的手續費(例如投融資顧問費和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支出也不可抵扣進項稅款。
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貳』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稅法上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自然人借款可比照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按此規定,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需要企業的自有資金解決。
(2)貸款利息和費用的稅務擴展閱讀
企業借款利息記賬
在新會計准則的要求下,在進行短期借款,以短期借款為例,來進行一下借款利息的記帳。比如,一家企業向工商銀行進行借款,款額是100萬,時間是三個月,利率是9%,財務人員進行做賬處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當取得借款時,可以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同時,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0萬。當產生利息可以進行計提利息,也可以不做計提的利息,到期的直接支付款項有兩個方面。
一是如果不計提利息的話,在到期以後可以在直接支付時計入短期借款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二是如果要按月來進行計提利息時,在第一個月預提利息時可以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0.75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0.75萬,以第一個月為例,連續幾個會計分錄都是一樣;
當到期要進行歸還借款利息時,可以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同時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叄』 銀行貸款利息收入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利息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
2、相關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有關事項的規定:原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利息屬於貸款服務。
『肆』 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資金的籌集方式有多種渠道,如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資金佔用、向個人集資等。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應做不同的處理。
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在發生年度的當期扣除。所說發生年度,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即使當年應付(由於資金緊張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應當在當年扣除。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然後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還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為了准確掌握,應按照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新稅法的合理性原則。
但是,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這里應當注意:一是對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二是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間的借款,對內部借款結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
『伍』 付銀行貸款利息,銀行需要開發票嗎
發票的意義就在於國家控制稅收,因此我認為應該有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首先就是您這種貸款利息支出,這種有合同的情況,銀行都是要根據合同約定金額的0。 05%繳納印花稅的,再根據利息收入的實際金額交納5%的營業稅,因此,這部門銀行是不涉及逃稅的。 另外的就是銀行卡的年費,這部分收費我認為銀行是應該出具發票的,而且銀行也有相關內容的發票(銀行發票的名稱叫「資金往來發票」,我曾經給客戶開過,科目是咨詢費),目前我國已經有一些人針對銀行卡年費不給發票的事情起訴銀行了,但一直沒有結果。
拓展資料:
一、利息支出發票怎麼賬務處理?
銀行的貸款利息一般按季度計算和繳納,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利潤水平,一般都通過按月計提,按季度繳納的方式處理:
按月計提;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貸:應付利息;
季度末繳納時:借: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
二、銀行貸款利息能不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沒有規定貸款利息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貸款利息一般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
1、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格式、字體、欄次、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一致,按發票聯次分為兩聯票和五聯票兩種,基本聯次為兩聯,第一聯為記賬聯,銷貨方用作記賬憑證;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用作記賬憑證。此外為滿足部分納稅人的需要,在基本聯次後添加了三聯的附加聯次,即五聯票,供企業選擇使用。
2、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二聯(發票聯)採用防偽紙張印製。代碼採用專用防偽油墨印刷,號碼的字型為專用異型體。各聯次的顏色依次為藍、橙、綠藍、黃綠和紫紅色。
3、凡納入「一機多票」系統(包括試運行)的一般納稅人,自納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國統一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操作環境:OPPO Reno4 5G PDPM00
『陸』 企業間借款利息收入的涉稅問題
【法律分析】
長期以來,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不含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由於缺少有效資產抵押或擔保,從金融企業取得貸款十分困難。為了生存和發展,不少企業還選擇了向金融企業以外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非金融企業)借款。關於企業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散布於多件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統的綜合理解,在會計涉稅處理上就可能不夠完善,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 第三十二條 貸款歸還: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柒』 企業向企業借款利息如何處理 稅務
一般企業間的借款
1、簽訂協議,按時收支借款利息
2、貸出方(收息)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借入方,借入方入賬做財務費用。貸出方(一般納稅人)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借入方取得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3、企業所得稅可以按正常申報。借入方申報財務費用,貸出方申報利息收入
4、特別需要說明的是
(1)企業間的借貸協議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借入企業股東是否足額繳納了資本金,如果沒有,企業所得稅會將未繳納資本金部分利息做納稅調整,不認可此部分。
(3)兩個企業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存在關聯關系的,借款和投資額比例為2:1,超過部分利息不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關聯企業比較復雜,這只是其中的一條,還包括利率的高低,兩企業所得稅率的高低等。
(4)企業間借貸協議是否合法請咨詢律師。
『捌』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如何處理 稅務
企業(債務人)向個人(債權人)支付利息時有個問題比較棘手,就是個人(債權人)不能開具發票。企業若不能取得發票,意味著利息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需做納稅調整處理。
個人(債權人)雖不能開具發票,但可通過稅務代開發票。企業(債務人)可以要求個人(債權人)到當地稅務申請代開發票,此類事項稅務能代開名目為「資金使用費」的發票。
針對資金使用費,稅務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徵收率3%,稅額需由個人(債權人)先行繳納,並需同步繳納附加稅。此外,代開發票時個人(債權人)需就取得利息收益預繳1.5%的個稅,其餘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現在已有部分地市稅務給個人代開發票時,已經不要求個人預繳個稅了;如果稅務不要求不預繳,個稅將由企業全部代扣代繳或預扣預繳。
『玖』 銀行開具的貸款利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銀行開具的貸款利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貸款利息、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銀行開戶交納的手續費、賬戶管理費等與貸款服務無關的費用,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中金融服務注釋,屬於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
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