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人說可以幫忙把之前貸款的利息要回來是真的嗎
這個得話怎麼說呢,可以是可以,但是你要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沒有人平白無故的幫你,幫你的話,你也得付出什麼,有得到就得付出。
❷ 已結清的網貸能追回利息嗎
您好,這個也是要分情況的。如果網貸的利率並不高,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則償還利息是應該的;如果網貸利率過高,已達到了高利貸的標准,那麼超出部分的利率無效,可以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❸ 高利貸已還清。超出的利息,不管多少年都可以追回嗎
對於超出利息的部分還款仍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進行起訴,一般來說法院會支持,因此超出利息的部分可以要回來。如果年限太長很有可能保存不好證據,因此一定要第一時間解決問題。
【高利貸有哪些危害】
高利貸雖然能夠在短時間內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但利息過高,造成自己負擔過重;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貸,經常出現借款人的收入增長不足以支付貸款利息的情況,如果不能及時還貸,會造成家庭問題,輕則妻離子散,重則家破人亡。因此在我看來,如果急需用錢,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資金,千萬不要借高利貸。
【個人建議】
許多人在借高利貸以後會還高額利息,一般來說只要保存好證據,即使過了很多年,我們都可以持相應證據向法院進行起訴。我國的法律十分嚴明,國家將年利率超過36%的貸款稱作高利貸。大家如果計算自己的貸款利率已經超過國家規定的說,我就可以和對方進行協商還款。一定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讓自己的個人財產受到侵犯。而且在遇到問題時,第一時間向警方進行求助。也希望大家不要去借高利貸,也不要去放高利貸。高利貸有非常大的危害,會毀掉我們的人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❹ 多付的利息可以追回嗎
自願多付利息不一定能追回,因為是當事人自己資源的行為,如果自願多付利息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能追回。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❺ 高利貸多付的利息可以追回嗎
摘要 1、高利貸多付的利息是可以追回的,但必須有相關證據,例如借款合同或借條,能夠明確本金是多少、利息是多少、已還多少就行,若證據不足,可以考慮錄音或簡訊取證。
❻ 高利貸多付的利息可以追回嗎
可以追回,但必須有相關證據,例如借款合同或借條,能夠明確本金是多少、利息是多少、已還多少就行,若證據不足,可以考慮錄音或簡訊取證。
原則上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司解,民間借貸利率主要分三個階段規范。約定不超過每年24%的法院予以支持;約定高於24%不超過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債務人已經支付了要求返還的,法院不與支持;超過36%的,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
利息追討中需要注意的是: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保存證明當初向對方借的本金數額,以及已經償還的本息數額的客觀有效證據,只要按照上述要求保存好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還清對方的本金以及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內的利率。
對方如若再主張償還則屬於超出法律保護之外的非法利息,對於非法利率,當事人可以不予償還。欠款的證據保存完畢後,無論對方說什麼都可以不用懼怕。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於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違背國家關於貸款利率的限制規定。
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年利率為百分之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超過百分之36,超出部分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❼ 民間借貸不合法利息已支付可否追回
利率高於年利率36%的,可以起訴追回。
根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保護的利率為年利率不超過24%,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利息未超過年利率36%的不能追回,但是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視為不當得利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
❽ 高利貸之前給的利息可以追回嗎
高利貸利息是違法的,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向法院起訴要求追回這部分的利息,法院是予以支持的。當然,用戶在償還貸款時,就需要注意計算支付的利息是否處於合法范圍之內。甚至,在申請貸款時,發覺貸款利率不合法,就要及時終止申請步驟。對於用戶來說,向高利貸借錢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風險,實在是缺錢,也要通過正規的渠道去借錢。
拓展資料: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利率通常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對於高利貸,我國民法學界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後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
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後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於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於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於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於生活性借貸的利率。
❾ 平台上說可以追回貸款的高於利息是真的嗎
這種金融貸款追回政策只是徵求建議階段,要等到權威部門落實確認才是真的。
❿ 民間借貸產生的高額利息,對方有權追回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民間借貸的高額利息,只有符合規定的部分受到法律保護,有權追回;而超過規定部分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泛華貸款可以追回利息嗎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分配:
1.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採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系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述規定。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