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這一部門規章中,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貸款通則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出於維護企業間正常經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需要,所以要對金融行為進行嚴格管制,以防企業間不規范借貸,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給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其《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不僅對企業間的借貸進行了禁止,而且對企業間變相借貸的行為也進行了禁止。變相借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多見,最典型的一種便是聯營的形式,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借貸的法律風險,往往採取與其他企業聯營的形式,向另一企業投資,但不參與直接經營,只是根據所簽訂的《聯營合同》中的約定不論聯營企業經營盈虧,均在一定期限收回投資,並且分得一定的利潤。或者約定按一定的固定時間分得一定的利潤。這些形式,由於其具有不論盈虧均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的形式,並且這種利息一般都超過法定保護的利息范圍,所以具有了變相借貸的本質,根據上述《貸款通則》第6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應規定,這種變相借貸的行為也要被法律所否定。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一般要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
綜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此可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
『貳』 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有什麼後果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於無效。(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後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並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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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但是,近年來,企業之間以各種形式相互借貸的情況仍然大量存在,因借貸糾紛引起訴訟的案件亦不在少數。 一、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 企業之間借貸關系,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於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文所指的企業法人,不包括經國家批准有權經營金融業務的各種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通常,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系,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並有擔保單位參與簽訂協議。企業之間借貸除了這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外,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表現形式還有如下幾種: (一)以聯營形式借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是聯營的本質特徵。但有的企業法人之間簽訂的聯營協議,雖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這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一種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以投資形式借貸。法律意義上的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注入資金,成為被投資者的股東,並以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和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並不對所投資的項目或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且對所投入的資金不按股權處理,只按債權處理,無論被投資項目盈或虧,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潤。這種投資關系,本質上是借貸關系。 (三)以融資租賃形式借貸。規范的融資租賃,是由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機構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滿並付清租金之後,才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並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其出資向借貸人購買租賃物後,在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把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一並讓給承租人,承租人只須承擔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義務。這實質上也是借貸關系。 (四)以補償貿易的形式借貸。有的補償貿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必須限期歸還或分批歸還本金,並無償提供一部分貨物作為利息或利潤。有的還約定接受資金一方必須以優惠價向對方提供貨物,對購銷關系雙方另行結算。這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幣並要求對方歸還貨幣的合同,在本質上仍是借貸合同。 此外,還有以買賣國庫券,買賣企業債券或簽訂購銷合同等形式借貸的。有的在簽訂買賣國庫券、買賣企業債券合同後,賣方從對方取得貨幣,但並不把國庫券、企業債券交給對方,或者根本沒有國庫券和企業債券。但到了合同約定的期限,賣方又以更高的價格把並不存在的國庫券、企業債券從對方「買回」。這里,雙方給付和收回的只有貨幣,並無其他標的物,因此這也是一種借貸。以購銷合同的形式借貸的當事人雙方中,「購方」向對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對方收回「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雙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購銷」的貨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購銷」的貨物。由此可見,雙方實施的實際上也是一種借貸行為。 二、企業之間借貸關系的法律效力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只能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專營。當前,可以經營借貸業務的,有國家各專業銀行、各地方銀行、交通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經批準的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 除此之外,各級財政部門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從事財政性借貸;經國家批准設立的各種科學、教育基金會、各種社會發展基金會、各種福利基金會、教育基金會,可在經批準的基金會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開展借貸業務。上述所有金融機構和經批準的非金融機構開展借貸業務時,都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之所以為法律所禁止,除了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貨幣專營的規定外,還因為:第一,信貸杠桿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許企業之間借貸,而人民銀行又無法對這種借貸進行管理監督,信貸杠桿的宏觀調控作用便會大為削弱。第二,資金市場的發展規模及資金這種特殊資源按市場規則的優化配置,與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有極大關系。資金市場的主體歷來都是銀行,並且歷來由國家通過制訂和執行金融法規政策調控。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使資金脫離銀行控制而形成「體外循環」,形成不受國家金融法規政策調控和不受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的地下資金市場。其發展結果必然使資金市場規模失控,並且使資金不能按市場規則優化配置,這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育和有序運轉及國民經濟的健康均衡發展十分不利。第三,無論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的企業還是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他們制定企業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他們的營業范圍時,不可能批准該企業可以從事借貸活動。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違反企業設立的宗旨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 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由於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後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其借貸行為屬無效行為。但在某些特殊條件下,也可不按無效處理。司法實踐中,不按無效處理的有以下幾種:一是有上下級關系的企業及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借貸。例如,集團總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借貸,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間的借貸。二是有聯營、協作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借貸。例如,一方企業向為其加工生產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業之間的借貸。三是依照合同協議有扶持與被扶持關系的大中型企業對小型企業之間的借貸。上述幾種借貸,應以幫助對方緩解資金困難為目的,出借資金的一方,也不應向對方收取高於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利息,並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三、企業之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 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按照維護金融秩序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處理。維護金融秩序原則是指對企業之間借貸關系的效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認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於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於國家對資金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於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對引起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責任及引起糾紛的責任應當正確區分,對在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的損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佔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系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可作如下處理: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產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時發生虧損,暫時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還本金的責任。因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還責任,既於法無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發生虧損是借款人經營失策或使用借款不當引起的。借款人不應把自己的經營風險和經營過錯轉嫁給出借人。至於返還本金的期限,可根據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但出借人在資金被佔用期間,一般都有損失存在。損失的類型有:出借人從銀行貸款後轉借他人,需對銀行承擔利息及逾期還款的罰息;出借人把自有資金出借他人而被長期佔用,自身經營所需資金依靠銀行貸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罰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業以相當於或高於銀行的利率借款後又轉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資金無法按時收回,因此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產生虧損。對出借人的上述損失及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可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借款人將借款用於合法經營時的處理。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如果無償使用資金亦有失公平。因此,不管出借人是否存在損失,借款人均應比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向出借人支付佔用資金的補償費。如果借款人所付的補償費尚不足以彌補出借人對銀行承擔的利息及罰息,其差額部分可按雙方責任分擔。在一般情況下,出借人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是主要的過錯方,如果出借人以此謀求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利益,則過錯更甚,差額部分也可由出借方適當多承擔一些。借款人使用所借資金通過合法經營如果有盈利,所得利益應歸借款人。因為資金使用中經營風險由借款人承擔,盈虧自然亦由借款人承受。 2、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非法經營時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除其非法經營活動應由有關職能機關依法處理,或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並不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經營的,對出借人的損失,應由借款人相應承擔一部分;出借人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經營而仍然出借資金的,損失應由出借人自行承擔。 3、對出借人其他損失的處理。出借人從私人借款或從其他企業借款後又轉借他人,其前後兩個借貸環節屬違法。其基於前一非法借貸環節因支付利息等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不應把該損失轉嫁到後一借貸環節中來,因為其前一環節的利息是依法應當發生的。這同從銀行貸款後又轉借他人所產生的利息損失是不同的。因為銀行借貸是合法借貸,其利息依法應當支付。出借人因資金出借他人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引起虧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一般應由出借人自己承擔。因為這種損失是出借人自身過錯引起的,並且企業減少收益,增加虧損的原因很多,並不必然和借貸關系有關。 雖然企業間直接借貸為法律所禁止,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之間借貸的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僅供參考! (一)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於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二)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採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 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後貸,存貸結合 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後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並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於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 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肆』 是不是企業向銀行借款簽有的第三方的擔保合同 都可以叫保證合同比如有的叫融資擔保合同 有的叫什麼授信
有的叫融資擔保合同,有的叫公司客戶授信合同,都可以簡稱保證合同。
你與銀行要先簽訂借款合同,然後再簽擔保合同,而以2個合同的文本都是制式的,就是都是銀行提供的,你只要拿來照著填就行了 不會出現問題。
『伍』 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借貸合同有效還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公民與非金融企業均具有訂立借貸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2、借貸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
3、公民與非金融企業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借貸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陸』 企業間融資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間融資借款合同如果具備下列要件的,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實;並且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柒』 企業間融資借款合同違法嗎
法律分析:企業間融資,訂立借款合同不違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可以進行資金融通,只要借款合同是依法訂立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對當事人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捌』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如何認定
企業借款合同如果是由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合法,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則企業借款合同是有效力的,當事人需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玖』 企業間融資借款合同合法嗎
企業間的融資借款合同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有效:企業均具有締約能力;其訂立融資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並且融資借款合同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