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企業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答:《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責任編輯:編輯組]
㈡ 金融企業逾期貸款利息收入所得稅如何處理
金融企業提供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在確認利息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的規定,分三種情況: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0%。
㈢ 關於新准則下貸款的折現回撥
我所在的當前項目的處理方式:
不管貸款的五級分類是「正常」還是其它,只要逾期90天就轉減值
轉減值時:已減值貸款本金=正常本金+逾期本金 已減值應收利息=應收利息+逾期利息+罰息
折現回撥計算:(已減值本金+已減值應收利息-組合計提減值准備-專項計提減值准備+之前累計折現回撥)*日利率
減值之後只在登記簿計算正常利息、罰息、復息。減值之後計提的利息不進行折現回撥
㈣ 貸款表內利息逾期90天(含)未收到轉為表外利息時,已計提的利息收入不沖減是否可以
貸款表內利息逾期90天(含)未收到轉為表外利息時,已計提的利息收入不沖減是不可以的,要一並沖減。
如果對轉為表外的利息進行了免除(即不再收取客戶這部分貸款利息),在貸款借據關閉的時候,再把對應的利息收入進行沖減,不符合規定,貸款逾期90以上的利息就要轉到表外核算了,不能在表內核算的。
㈤ 貸款應收利息逾期未收回能否沖減利息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 》(2010年第23號)規定,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金融企業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貸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營業收入,也可以按會計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稅務利息收入。
㈥ 逾期貸款與貸款已減值的區別是什麼啊謝謝~~
描述角度不同:貸款逾期只是貸款合同(或貸款展期合同)所約定的償還日未能償還,未必構成減值的要因;貸款減值是在五級分類的基礎上,評估認定貸款資產不能完全收回本金,本著謹慎性原則而對貸款作出減值准備,減值未必逾期,可能在貸款到期前就已經出現減值跡象。
會計分錄不同:逾期貸款:借:逾期貸款,貸:貸款,分借款人明細核算,相當於對正常貸款做了一個Mark,區別於正常貸款;貸款減值:借:貸款—已減值,貸:貸款—本金,分借款人明細核算,切切實實地區分於正常貸款,相當於對正常貸款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進行了扣減。
這么講不知能否明白,若不明白請繼續提問,若明白請採納!
㈦ 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的計算標准怎麼定
(一)買賣合同解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
「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7)逾期貸款利息收入減值擴展閱讀: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責任屬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在責任范圍上存在不一致,即當事人通過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所獲得的賠償額可以適當高於逾期付款損失,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但在當事人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未約定其如何計算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則應與逾期付款損失相當,以體現違約責任的損害填補功能。
㈧ 關於利息收入沖減貸款損失准備的問題~
這個問題要結合三個會計分錄來理解,下面數字為隨便假設便於理解
一、確認減值損失時;將本金全部轉入 貸款——已減值 科目
①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
貸:貸款損失准備 10
②
借:貸款——已減值 100
貸:貸款——本金 100
二、重新按攤余成本計算本應收到的利息收入
③
借:貸款損失准備 2
貸:利息收入 2
三、收到抵債資產時,結轉「貸款損失准備」和「貸款——已減值」;並確認營業外支出
④
借:抵債資產 85
營業外支出 8
貸款損失准備 8
貸:貸款——已減值 100
應交稅費 1
此時可以看到之前已經計入減值損失的那部分損失通過結轉」貸款損失准備「在收到抵債資產確認營業外支出的時候剔除,避免重復記損失。
會計分錄③的出現使分錄④中的貸款損失准備減少了,那麼相應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部分就增加,等於是將原本在③中的損失的利息收入在此時計入了營業外支出。
此時這筆貸款的損失構成就有三個部分,」資產減值准備「中的減值損失;」營業外支出「中的利息收入損失;」營業外支出「中的抵債資產不足的損失。
希望能幫到大家
㈨ 貸款發生減值後確認的利息收入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這里不理解,可以舉一個貸款減值的完整例子的做法嗎
下面的例題對貸款的核算比較完整,您看一下:
【例題·計算分析題】20×6年1月1日,EFG銀行向某客戶發放一筆貸款100 000 000元,期限2年,合同利率10%,按季計、結息。假定該貸款發放無交易費用,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相同,每半年對貸款進行減值測試一次。其他資料如下:
(1)20×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別確認貸款利息2 500 000元。
(2)20×6年12月31日,綜合分析與該貸款有關的因素發現該貸款存在減值跡象採用單項計提減值准備的方式確認減值損失10 000 000元。
(3)20×7年3月31日,從客戶收到利息1 000 000元,且預期20×7年度第二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很可能收不到利息。
(4)20×7年4月1日,經協商,EFG銀行從客戶取得一項房地產(固定資產)充作抵債資產,該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85 000 000元,自此EFG銀行與客戶的債權債務關系了結;相關手續辦理過程中發生稅費200 000元。
EFG銀行擬將其處置,不轉作自用固定資產;在實際處置前暫時對外出租。
(5)20×7年6月30日,從租戶處收到上述房地產的租金800 000元。當日,該房地產的可變現凈值為84 000 000元。
(6)20×7年12月31日,從租戶處收到上述房地產租金1 600 000元。EFG銀行當年為該房地產發生維修費用200 000元,並不打算再出租。
(7)20×7年12月31日,該房地產的可變現凈值為83 000 000元。
(8)20×8年1月1日,EFG銀行將該房地產處置,取得價款83 000 000元,發生相關稅費1 500 000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EFG銀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答疑編號m020506: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
(1)發放貸款:
借:貸款——本金100 000 000
貸:吸收存款100 000 000
(2)20×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別確認貸款利息:
借:應收利息2 500 000
貸:利息收入2 500 000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吸收存款)2 500 000
貸:應收利息2 500 000
(3)20×6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10 000 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 000 000
貸:貸款損失准備 10 000 000
借:貸款——已減值100 000 000
貸:貸款——本金100 000 000
此時,貸款的攤余成本=100 000 000-10 000 000=90 000 000(元)
(4)20×7年3月31日,確認從客戶收到利息1 000 000元: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或吸收存款)1 000 000
貸:貸款——已減值1 000 000
按實際利率法以攤余成本為基礎應確認的利息收入=90 000 000×10%/4=2 250 000(元)
借:貸款損失准備2 250 000
貸:利息收入2 250 000
此時貸款的攤余成本=90 000 000-1 000 000+2 250 000=91 250 000(元)
(5)20×7年4月1日,收到抵債資產:
借:抵債資產85 000 000
營業外支出 6 450 000
貸款損失准備 7 750 000
貸:貸款——已減值99 000 000
應交稅費 200 000
(6)20×7年6月30日,從租戶處收到上述房地產的租金800 000元: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8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 000
確認抵債資產跌價准備=85 000 000-84 000 000=1 000 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1 000 000
貸:抵債資產跌價准備1 000 000
(7)20×7年12月31日,確認抵債資產租金等: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1 6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 600 000
確認發生的維修費用200 000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200 000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200 000
確認抵債資產跌價准備=84 000 000-83 000 000=1 000 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1 000 000
貸:抵債資產跌價准備1 000 000
(8)20×8年1月1日,確認抵債資產處理: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83 000 000
抵債資產跌價准備 2 000 000
營業外支出 1 500 000
貸:抵債資產85 000 000
應交稅費 1 5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