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之間為什麼不能相互借貸
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企業之間如果相互借貸會干擾金融秩序、國家信貸政策等。
貸款人可能會失去擔保權益。在企業間借貸行為中,借款人主合同失效導致的擔保失效是貸款人面臨的重大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的民事責任不得超過債務人破產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貸款合同被視為無效,擔保合同也將被視為無效的從屬合同。貸款人將無法獲得或無法獲得的擔保利益將大幅折扣。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貸款人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收回本金的保證。
拓展資料:
1.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按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或者場所,或者雖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者場所,但在中國境內有收入的企業。
2.在商品經濟背景下,企業是多種組織單位模式之一。根據某些組織規則,有機組成的經濟實體通常以盈利為目標,以使投資者、客戶、員工和公眾的利益最大化。為特派團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換取收入。
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而不斷壯大。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各種企業並存,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企業有三種基本組織形式:獨資、合夥和公司。公司制企業是現代企業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組織形式。
3.現代經濟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機制」,可以實現經濟資源在整個社會的優化配置,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現代漢語中的「企業」一詞起源於日語。和其他一些社會科學常用的基本詞彙一樣,它是明治維新後在日本大規模引進西方文化和制度後翻譯的漢字詞彙。改革開放後,這些漢字詞彙大量從日語中引進。現代漢語。(術語「業務」與術語「業務」相關且用法類似)
⑵ 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可以相互借款,但限於生產、經營需要。我國司法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行為支持的情況限於「為生產、經營需要」,所以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
(2)企業之間互相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需要交稅。關聯企業間資金借貸,如果融通資金約定利率低於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並要求其繳納相應所得稅。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 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不按照獨 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之間進行借款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不過也不是所有都允許。根據規定,目前僅僅是允許企業之間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進行借款,其他情況下的借款則還是不允許的。至於企業借款的利率約定,也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否則的話會導致約定的利率得不到支持。
⑶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嗎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問題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根據1996年8月1日起實施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企業之間相互辦理借貸行為時違反法律規定的。
(3)企業之間互相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合法的方式實現融資:
(1)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2)企業可以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
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
(3)在實踐操作中,有的企業還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後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怎麼看待企業之間相互借貸
關於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是無效的。理由是盡管《民法通則》、《合同法》、原《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未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及效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對此問題歷來的政策特別是部門規章是不允許的。
(1)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發布並於1996年8月1日實施的《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對於「依法設立」,《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又明確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其中第六十一條也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據此貸款人應當是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基於以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5號)中作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⑷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嗎
法律分析:企業之間是不可以相互借款的。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⑸ 公司之間可以之間相互借款嗎
企業之間不可以相互借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且未經相關機構審批,任何人或單位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即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⑹ 公司對公司可以借款嗎
法律分析:公司對公司可以相互借款,但限於生產、經營需要。我國司法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行為支持的情況限於「為生產、經營需要」,所以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⑺ 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法律分析: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會有資金需求,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公司間相互借款,只是規定了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企業間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所急需資金的,孳息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 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 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⑻ 單位與單位之間借款可以嗎
法律分析:可以相互借款,但限於生產、經營需要。國家司法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行為支持的情況限於「為生產、經營需要」,所以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允許企業之間進行借款,並且依法建立的借貸關系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⑼ 企業和企業之間可以借款嗎
法律分析: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國家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允許企業之間進行借款,並且依法建立的借貸關系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⑽ 在企業之間如何借款
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系,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並有擔保單位參與簽訂協議。企業之間借貸除了這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外,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表現形式還有如下幾種:
(一)以聯營形式借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是聯營的本質特徵。但有的企業法人之間簽訂的聯營協議,雖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這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一種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以投資形式借貸。法律意義上的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注入資金,成為被投資者的股東,並以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和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並不對所投資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