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知道企業貸款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息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有文件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你單位應該是向非金融企業借款,適用第二項。
② 支付貸款利息的利息支出要不要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借款費用是可能需要資本化的。
假如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准,在稅前扣除時要區分幾種情況。
(一)資本化計入存貨的利息支出
如果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其利息支出應計入存貨成本。會計准則和稅法規定,在此處是一致的。
1、存貨在建造的當年,由於利息支出是直接計入存貨成本的,尚未進入銷售成本,對當期損益不產生影響,因此不需要對超標的利息支出做納稅調整。
2、存貨已經達到預定可銷售的狀態的,但是尚未銷售的,計入存貨成本的利息支出也不影響當期損益,也不需要對超標的利息支出做納稅調整。
3、包含有資本化利息支出的存貨對外銷售的,需要對整個資本化利息支出中超標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可能既包括當年的利息支出,也包括以前年度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二)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將導致其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是通過折舊或攤銷等進入損益的,因此超標的利息支出將在這個折舊期間或攤銷期間進行納稅調整。
(三)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超標的納稅調整與所得稅申報填寫
說到「利息支出」的納稅調整,有人會想當然地認為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利息支出」中調整。如果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因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為第1-2列金額。
看清楚了「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如果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當然就不能在此處填寫,資本化的利息支出當然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的支出,所以不能在此處填寫。
資本化進入存貨的,銷售後會進入到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中,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沒有專門的行次填寫,故可以將其納稅調整在「29.(十六)其他」填寫。
資本化進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屬於資產類調整項目,應先填寫《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然後再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31.(一)資產折舊、攤銷(填寫A105080)」。
③ 在計算所得稅費用時利息支出需不需要調整
首先要看你公司的利息支出是不是超過銀行同期的貸款利息,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
④ 所得稅匯繳清算年報,貸款利息稅是不是要調增,是按照什麼來調增,多少比例
樓主:你好!
所得稅匯繳清算年報,如果你單位有在國家金融機構貸款,又有合法的借貸手續及國家允許范圍內的利率是不需做貸款利息調增的;一般情況下需所得稅納稅調增的有: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福利費、罰款支出等,都有可能需要調整。
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和營業收入的0.5%中低者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超出部分納稅調增。
廣告費按超出收入的15%的部分納稅調增。
福利費超出本年實際支付工資14%的部分納稅調增。
稅務、工商、環保等部門的罰款、滯納金都不允許稅前扣除,全部納稅調增。
例如:2013年你公司的收入為50萬,招待費全年發生額為2萬,扣除限額計算過程為
500 000*0.5%=2500元;
20 000*60%=12000元;
那所得稅稅前則可扣除金額為2500元(二者取低者),需要納稅調增17500元。
⑤ 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150萬,利率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一倍怎麼計算企業所得稅應該調增調減
向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處利率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一倍,所以借款利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50%=75(萬)
⑥ 問個簡單的財務問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利息支出調增額是什麼
利息費用在稅前的扣除是有限額標準的.一般不應高於按同期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企業取得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超過了上述標准,則會計利潤多計了利息費用,在根據會計利潤調整出稅法利潤時,就要根據多計的利息費用,相應地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利息支出調增額".
⑦ 會計中的問題——貸款-利息調整
攤余成本:amortized cost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攤余成本是用實際利率作計算利息的基礎,投資的成本減去利息後的金額。
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投資收益-應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該攤余成本實際上相當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一般情況下,攤余成本等於其賬面價值,但也有兩種特殊情況:
(1)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若僅僅是公允價值的暫時性下跌,那麼計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時,不需要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的金額,此時攤余成本不等於賬面價值。
(2)貸款。已經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攤余成本也不等於賬面價值,因為其攤余成本要加上應收未收的利息。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日的公允價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初攤余成本就是求應收本金和應收利息的現值
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根據「新准則」第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對於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資及貸款和應收賬款、滿足三十三條規定的金融負債後續計量採用實際利息率法,以攤余成本計量。攤余成本的公式為:攤余成本=初始確認金額-已償還的本金-累計攤銷額-減值損失(或無法收回的金額)。實際利息率的公式為:實際利率=將未來合同現金流量折現成初始確認金額的利率。
例1:假設大華股份公司2005年1月2日購入華凱公司2005年1月1日發行的五年期債券並持有到期,票面利率14%,債券面值1 000元。公司按105 359元的價格購入100份,支付有關交易費2 000元。該債券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利息,最後一年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在計算實際利率時,應根據付息次數和本息現金流量貼現,即「債券面值+債券溢價(或減去債券折價)=債券到期應收本金的貼現值+各期收取的債券利息的貼現值」,可採用「插入法」計算得出。
根據上述公式,按12%的利率測試:
本金:100 000×0.55839(n =10,i=6%)
= 55 839
利息:7 000×7.36(年金:n =10,i=6%)
=51 520
本息現值合計 107 359
本息現值正好等於投資成本,表明實際利息率為12%。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7359
貸:銀行存款 107 359
根據實際利率,編制溢價攤銷表,如表1。
2005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次利息,同時攤銷債券投資溢價。根據表1,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7 000
貸:投資收益 6 441.54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558.46
在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上債券投資的攤余成本為106 800.54元。
通過上面的例子可知,初始攤余成本就是取得債券的實際成本=買價+相關費用。而所謂的實際利率就是到期收益率,用它來對債券在有效期內的現金流進行折現,使得折現所得現值總額等於取得債券的實際成本(即初時攤余成本)。在收到債券利息的帳務處理為,投資收益的確認金額等於初始攤余成本乘以實際利率,而這一確認的投資收益與實際收到的利息之間的差額就是對初始攤余成本的調整額。調整額為正,則攤余成本會增加,調整額為負,則攤余成本會減少。
如果購買債券只用於交易,不會一直持有到期,則初始攤余成本就是買價,而其他費用則在編制會計分錄是借記投資收益。
⑧ 預提費用中的貸款利息支出如何處理
預提的利息匯算清繳調整了,今年應不用帳務處理,支付時直接沖減預提費用,在11年的匯算清繳時,再調增這部分費用就行了。
⑨ 企業所得稅:以下借款利息為什麼要調增應納稅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1、在建工程投產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資本化,必須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高於銀行同類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需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