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條件怎麼辦理
扶貧貸款由當地扶貧辦管理,具體情況需向扶貧辦咨詢。
一般政策性貸款申請需要的材料:
①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 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
③ 填寫一張貸款申請表;
④ 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農作物,土地使用權,林權證等);
⑤ 前往擔保公司簽訂《擔保與反擔保合同》;
⑥ 同貸款發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⑦ 提交一張發放貸款銀行的銀卡卡號即可。
❷ 扶貧貸款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扶貧貼息貸款在扶貧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支持能夠帶動低收入貧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種養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場流通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發放主體為中國農業銀行,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由中國農業銀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則自主發放。
第四條 每年扶貧貼息貸款的總量及期限結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農業銀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據扶貧貸款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中國農業銀行商扶貧部門後下達,並抄送國家財政部門。
第五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資金由中國農業銀行在系統內統一調度,資金有困難,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六條 中國農業銀行應努力完成貸款計劃,如不能完成,中國農業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說明情況。
第七條 為保證扶貧貼息貸款真正用於國家重點扶持地區的扶貧項目,中國農業銀行應主要在與扶貧部門共同確定的貸款項目庫范圍內挑選項目。發放貸款前,要徵得當地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的認可。
第八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期限以一年為主,最長不超過三年,扶貧貼息貸款統一執行年利率為3%的優惠利率,貸款超過貼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貼息政策,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中央財政貼息。
第十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扶貧貼息貸款總量及期限結構,安排貼息資金,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辦法:
(一)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范圍。貼息范圍包括當年新增貸款、收回再貸和未到期貸款。
(二) 貼息方式。貼息資金按季據實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補到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每季度終了,中國農業銀行將扶貧貼息貸款及期限結構報經當地財政、扶貧部門審核後,層層匯總至總行,總行在次季報財政部審核結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❸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貧困地區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管好用好貧困地區各項扶持資金,充分發揮其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號文件、財政部《關於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各項扶持資金是幫助貧困地區改變落後面貌的重要經濟力量,是黨和政府對貧困地區人民的關懷和支持。我省貧困地區(包括老區、貧山區和平原低窪易澇區)的廣大幹部和群眾一定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和優勢,訂出規劃,合理使用有限扶持資金,加速貧困地區的建設。第三條各項扶持資金,包括中央支援經濟發達地區(老、少、邊、貧)的發展資金、銀行扶貧貸款、國家幫助貧困地區興修水利工程和公路的以工代貯糧、布,省財政支援老區的扶持資金、救災扶持款和有關部門扶助貧困地區建設的資金等。各地要在不打亂原渠道和歸口管理原則下,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集中使用,分批分期解決貧困鄉、村的問題。第四條各項扶持資金的使用重點,主要是幫助貧困鄉村中的貧困戶發展生產,搞一種、二養、三加工,發展商品經濟和各種服務,解決溫飽問題,進而脫貧致富。不準平均分配,不準用於救濟和其他開支,要根據資金不同來源和不同使用范圍,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五條各地、市、縣、鄉都要組織幹部,由領導同志帶隊,深入基層,逐村、逐戶進行調查研究,摸清貧困現狀和原因,制訂出改變貧困面貌的全面規劃和分期分批實施計劃。然後,根據當地優勢,扶持發展生產以及首先解決溫飽問題的原則,一片一片地扶持。要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努力做到一項成一項,扶持一戶變一戶,扶持一片成一片。貧困戶脫貧以後,要及時收回扶持資金,周轉使用其它困難地方去。第六條各縣、鄉、村使用扶持資金,要逐級編制年度計劃,註明扶持對象、項目、資金類別、數額和效益、期限等,報地、市和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省主管部門審批後,簽訂合同,辦理財務和用款手續。年終要認真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總結經驗教訓,進行必要的調整,並編報下年度扶持計劃。對扶貧工作搞得好的要表揚鼓勵,差的要批評教育,做到賞罰嚴明。第七條各項扶持資金,都要有借有還。扶持貸款還要按規定收回和付息。到期收回的貸款,按分配時確定的使用期限由縣掌握,繼續用於扶貧。救災扶持款收回後,由縣、鄉按比例分成,建立救災扶持基金,周轉使用,繼續幫助困難戶發展生產。第八條加強監督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各項扶持資金都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違者嚴肅處理。貪污、私分扶持資金,除追回全部資金外,還必須依法從嚴懲處。第九條加強領導,各級政府都要確定一位負責同志分管。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管好用好扶持資金。要實行責任制,對資金管理使用不當,達不到計劃效益的,應追究責任。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補充、完善或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❹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機構設立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行政區劃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的縣(市)級行政區劃的名稱。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在設區的市轄區的,其行政區劃應當由設區的市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轄區名稱連用。行業是指「小額貸款」。組織形式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應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不得冠省級行政區劃。
第十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導意見》和《試點工作意見》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不高於50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有一個出資最多的第一大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有一個出資最多的主發起人,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注冊資本為貨幣資本,且應一次繳足。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00萬元);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40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500萬元)。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為1億元)。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辦公設施;
(七)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它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要從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企業中選擇,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由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為主協商選擇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在誠信記錄、經營管理上符合相應的條件;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持股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10%,但不得低於1%。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利潤總額在9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300萬元)以上;
(六)經營管理良好,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有較強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資金實力;
(五)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可依法轉讓。
第十四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審核合格後報省轄市政府審查,經省轄市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中小企業局核准。擴權縣(市)可直接上報省中小企業局核准,同時報所在省轄市政府備案。
申請人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市、區)政府報送以下材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資金入股;
(四)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九)股東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應提供最 近3年的經有證券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十)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二)公安、消防部門分別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三)公安、人民銀行分別對股東出具的無犯罪記錄和信用記錄證明;
(十四)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核把關,並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範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本意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省中小企業局對同意核準的申請材料,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意見。對不同意核準的申請材料,應當處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駁意見。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省中小企業局核准之日起90日內,憑核准意見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開業。開業前30日內向省中小企業局、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❺ 河南省扶貧開發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扶貧開發工作,提高扶貧開發的效益,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公民個人,通過政策、資金、物資、人才、技術、信息服務等方式,支持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第三條扶貧開發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原則,實行開發式扶貧和保障式扶貧相結合,扶貧同扶志、扶智相結合,實現脫真貧、真脫貧。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編制、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評估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水利、農業、林業、衛生計生、文化、新聞出版廣電、旅遊、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扶貧開發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扶貧開發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活動搭建平台,暢通渠道,提供服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貧困人口在扶貧開發活動中的發展權、選擇權、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和隱私權。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法律、法規、扶貧政策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扶貧的良好氛圍。第二章扶貧對象第八條扶貧對象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識別認定的貧困戶、貧困村和貧困縣。
扶貧標准和扶貧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扶貧對象的識別和退出,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社會認同、精準識別、精準退出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貧困戶識別、退出等相關工作。第十條貧困戶的識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標准和識別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貧困戶精準識別機制,逐戶逐人核查基本情況,分析致貧原因,依託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台,對貧困戶實行建檔立卡、動態管理。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退出機制,明確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退出標准和程序,實現程序公開、數據准確、結果公正、檔案完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止返貧長效機制。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貧困戶信息定期核查,動態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為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詢、檢索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相關信息提供協助。
貧困戶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的信息及相關材料。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保障貧困戶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數據的不當傳播和使用。第十三條貧困戶應當發揮主體作用,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實現勤勞致富。第三章政府責任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的政策制定、目標確定、資金投入、組織動員、監督考核以及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台的建設等工作;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的組織動員、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督促落實等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的精準識別、精準退出、項目安排、資金使用、人力資源調配、項目推進實施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的具體實施工作。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本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本部門本行業規劃時,應當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重要內容,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優先保障扶貧資金、優先對接扶貧工作、優先落實扶貧措施。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擬定年度脫貧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重大事項決策機制,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實現決策程序規范、過程公開、制度科學、責任明確。
❻ 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扶貧貸款由當地扶貧辦管理,具體情況需向扶貧辦咨詢。
一般政策性貸款申請需要的材料:
①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 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
③ 填寫一張貸款申請表;
④ 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農作物,土地使用權,林權證等);
⑤ 前往擔保公司簽訂《擔保與反擔保合同》;
⑥ 同貸款發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⑦ 提交一張發放貸款銀行的銀卡卡號即可。
(6)企業扶貧貸款管理辦法河南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
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
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
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
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❼ 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條件怎麼辦理
扶貧貸款申請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7、貸款人是企業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除具備前1至4款條件外,企業法人必須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
❽ 企業如何申請扶貧貼息貸款
一、 申報原則:按照「企業申請、資格審查、人民銀行核實、縣(市)審批、市(州)備案、省級備查」的原則。
二、 貼息對象和范圍:扶貧貸款貼息對象是服務貧困村、貧困戶、履行扶貧責任和義務、帶動貧困村、貧困戶增收緊密相關的扶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及能人大戶。
三、 貼息方式:扶貧項目貸款貼息實行直接補貼給項目實施單位的方式,對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1日期間已發生貸款的企業及項目進行貼息。
四、 申報額度:扶貧項目貸款實行固定貼息利率,按年利率為3%的標准給予貼息;貼息期限為一年,貸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實際貸款期限為准。
五、 提交的材料:
1、相關證件。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銀行貸款卡號、企業信用報告、貸款合同、貸款計息傳票等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等復印件(加蓋公章)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能人大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證件。
2、企業貸款項目計劃書。內容主要包括:(1)已(擬)貸款銀行、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起止期限等;(2)企業基本情況、使用貸款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實施期限和進度安排、企業經濟效益、項目直接覆蓋貧困村或帶動貧困戶數量、扶持增收方式和扶貧社會效果測算等。
3、扶貧責任協議書。包括企業參與整村推進扶貧開發、村企共建扶貧工程幫扶、項目直接覆蓋貧困村、帶動若干建檔立卡貧困戶脫貧致富等承諾。
4、企業信用報告或相關證明材料(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能人大戶由貸款銀行和所在當地政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