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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首付買房婚後我裝修還貸

發布時間:2022-06-04 11:18:29

⑴ 老公首付婚前買的買的房子,婚後我掏錢裝修,該不該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

別聽上一個人的,需要去做財產公證的,因為是他婚前出的首付,實際上已經默認是他的婚前財產了,而你掏了錢裝修,結婚後還要用你們的婚後共同財產來還貸款,如果離婚這套房子就跟你沒有關系了。

⑵ 男方婚前首付買房,婚後用自己工資還貸,房產證上也是男方一個人的名字。離婚的話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部分算。
婚前首付部分算男方的;婚後雖男方還代貸,但雙方共同生活,生活費很難分清,不能因還貸帳目出自男方收入而否定雙方共同生活,互相花費的事實,所以算共同財產。
離婚時,雙方可協商,由男方對共同財產部分給予女方補償。

⑶ 婚前男朋友付首付,用我公積金貸款,房子寫我名,裝修錢也是他家出。婚後我還款,這樣的話離婚怎麼分割

根據你還款的總額,和男朋友的首付的比例來計算房屋的分割情況,離婚按每個人出的錢財占房屋總價百分比,來分割房產

⑷ 婚前購房婚後自己還貸算是共同財產嗎

1、婚前購房後,如果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還是以個人財產還貸的,那麼離婚的時候就是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前購房,但是婚後房產證才下來,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直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夫妻一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要屬於個人財產的話,應當與配偶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工資等收入屬於個人財產。
4、還有種簡單的辦法,就是婚後與配偶簽訂協議,約定房產屬於個人所有即可,那樣就不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5、如果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那麼還貸的部分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

⑸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不算是共同財產,屬於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婚前貸款首付買房婚後我裝修還貸擴展閱讀:

案例:小馬和女朋友小陳二人於2010年登記結婚。結婚前一年,小馬用個人積蓄在昌平區全款買下了一套商品房。後來兩人離婚,小陳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住房。

法官介紹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房全款,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

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後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房子仍然是小馬的個人財產,不因小馬的結婚而發生轉化。而小陳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則因此,法院判決房子還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傢具家電費用中屬於小陳的部分。

⑹ 婚前買房貸款,婚後自己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有財產怎麼算?有兩個原則,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婚後取得的財產歸雙方

⑺ 男方想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女方出裝修,這合理么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女方出裝修款這種情形對女生來說較為不合理,男方對買房貢獻較大,日後出現離婚糾紛時,劃分財產也較多,而女方的裝修款通常處於貶值狀態,在分割財產時非常不利。

⑻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單方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嗎

您好!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房婚後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需要分情況討論。第一種情況是:1.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夫妻一起還貸,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的,該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2.若是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房產一般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個人所有,但婚後夫妻一起還房貸的,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3.若婚後以個人婚前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付款方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另外,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⑼ 房子婚前財產,婚後還貸款(裝修費)離婚怎麼分房產

一.婚前一方出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後產權方可以擁有房子的產權。離婚前按揭房子離婚時可以協議分配;不能達成協議,可判為產權登記方所有,但產權登記方需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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