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男方付首付共同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其男方付首付,在婚後共同還貸款的情形,其房產是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當時人是需要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㈡ 婚前老公付首付婚後一起還貸款
法律分析:男方婚前貸款購房,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㈢ 男方出首付,兩人一起還貸款不能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買房時候男方出首付,兩個人一起還貸情況,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別說兩個人一起還房貸,只要男方願意,就是不一起還房貸,也能夠寫上兩個人的名字。如果男方很愛女方,還可以將房子過戶給女方,只寫女方一個人的名字。只不過這樣的情況,極少會出現而已。
房子的歸屬權在男方,他就有權利處分這個房產。結婚之前男方出錢買房,結婚之後兩人一塊還房貸,裝扮自己的新家。這樣一個情況下,男方將女方名字添上,是最好的一個結果。
夫妻是利益共同體,小的家庭需要兩人共同來經營、建設。為了讓夫妻情感更穩定,最好的處理方法,就是讓房產為兩人共同所有。
㈣ 男方付首付共同還貸款離婚怎麼分配
首先看雙方是否達成協議,如果有協議,雙方離婚時按照協議分割。如果沒有簽訂協議,則要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婚前部分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婚後還貸的部分以及對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同時會根據照顧女方、無過錯一方以及帶孩子一方的利益,予以多分。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婚前部分法院通常會認定為是共同財產,房產整體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同時會根據照顧女方、無過錯一方以及及帶孩子一方的利益。
另外,雙方可以協商房子的所有權歸一方所有,給予另一方折價款,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給登記的一方,未還貸部分可以是登記一方還,也可以是夫妻共同還。另外,如果雙方都不要房子,房子可以拍賣或者依法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 新房男方付的首付還在還貸款,但是寫的女方名字,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房屋歸屬於男方或者女方,得房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有關於該房屋分配方式的財產約定,則該房屋依照約定進行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需要房屋的購置時間分類討論:
1.房屋系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購買,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
在本情形中,因為房屋系婚前購置,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的,一般會視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需補償男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如果此時男方想要爭取更多利益的話,可以證明該房屋系為雙方登記結婚而購買,即「有婚意的購房」,以爭取房屋產權。
2.房屋系婚後男方支付首付款購買,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
婚後購置的不動產,無論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女方個人名下還是雙方共同名下,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參考照顧女方、子女及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
㈥ 男方出首付,兩人一起還貸款,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引言:在結婚的時候房子是不可少的,現如今每一位家庭都要求有房子,而是否是首付還沒有明確的作出相關規定,但是如果結婚的時候男方只出了首付,剩下的由雙方共同交換進行貸款,那麼存摺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當然。
三、夫妻共同承擔貸款。作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貸款,也算得上是一個分擔壓力,提升感情的機會。有的時候貸款不是會讓人感到壓力,最後讓感情變質反而是會讓人因為共同患難而齊聲之間的情誼,增強對彼此的信任。要懂得夫妻共同承擔跟作為男友承擔是絕對不同的,夫妻是受到法律認可,但是男朋友可沒有受到法律的認可。
㈦ 老公付的房子首付,一起還貸款我要求加我名字過分嗎
很多夫妻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老公買的房子付了首付然後房貸要夫妻兩個人一起還,這種時候女方就有可能會要求男方加上自己的名字。這種時候男方可能就會出現問題,有可能不願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那麼夫妻兩個人一起還貸款女方要求加上名字這件事情過分嗎?
如果房貸是夫妻雙方共同還款的,這種時候兩個人可以充分的溝通交流一下。如果女方提出了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的要求,男方應當同意。如果是因為其他的原因,比如房子的首付款是男方的父母出的,這種時候也可以徵求一下男方父母的意見。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這種事情是很正常的,不能因為這種事情造成家庭矛盾。
㈧ 男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房貸,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1.婚前首付款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若離婚首付款不需分割給對方;
2.婚後還貸款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若離婚,要房子的一方,須按婚內還貸總金額補償50%現金給對方;
3.房產證只登記男方一人名字,則房子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但男方須將婚內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現金給女方;
4.若房子登記為夫妻兩人名字,則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與妻各佔50%產權權益,含房子增值相應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