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男方父母支付首付和貸款,房產寫在夫妻名下,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拋開感情不說,結婚就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所產生的一種契約關系,這種關系一旦形成,意味著倆人要為共同的生活而努力,所以才有了婚後所得為共同財產一說。不過共同財產遠遠不止有我們說的這么簡單,法律是根據無數的現實案例編寫總結而成的,幾乎要囊括所有的情況,所以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否為共同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感情好的時候誰也不會計較太多,財產也不會分配的很清楚,畢竟都在為自己的家而努力,一段婚姻一旦感情破裂了,勢必會談到財產分配的問題,這時候有人就會後悔沒有提早安排。婚姻不是兒戲,離婚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特別是涉及到財產跟孩子的問題,很可能會面臨著各種分配的難題。
三、財產分配有明確規定。對財產分配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婚後夫妻共同買的房,不管是只寫一方的名字,還是寫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都屬於共同財產。而由一方父母出資,就要看房產是寫在誰的名下了,如果只寫在子女名下,那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如果寫雙方名字,則算是共同財產。
㈡ 父母付首付自己還貸房子歸誰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可認定為是出資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因房價上漲等情況導致這部分財產所增值的部分也歸出資父母的子女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㈢ 父母首付我貸款的房子可以算父母贈與嗎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㈣ 父母出首付而且還貸款,但是房子登記在已婚兒子名下,怎麼留證明來確定不是夫妻
第一,保留付款發票
第二,保留還貸證據
第三,和兒子立公證書。在公證處簽訂公證協議,裡面的條款必須要有「本房屋是由父親xx母親xx出首付xxxxxx元,還貸款xxxxxxx元,附單據x份,兒子從未出資,兒子(和婚內配偶)、兒女擁有居住權(房產證有父母保管),未經父母許可,不得買賣、抵押(貸款),兒子離婚,本房子不屬於婚內財產不得參與分割,否則以不當得利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