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麼計算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360×天數×本金×2倍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基礎上再增加1倍。
利息的起算時間是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三條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第二百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 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1)按照銀行貸款利率加倍支付債務利息擴展閱讀:
(一)遲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強制性。支付遲延履行金既然是一種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就帶有強制性,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支付,法院執行機構應當強制執行。遲延履行金的強制執行措施與金錢給付執行相同。
(二)遲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濟性。我國法律關於遲延履行金的規定就是給予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濟,當權利人業經生效裁判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及時保護時,他們可以通過國家公權力使私權被侵犯而遭受的損失得以適當救濟,以促使私權被侵犯的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遲延履行金具有補償性。這是遲延履行金與妨害民事執行措施罰款的區別所在,罰款是一種制裁性措施,它是對債務人拖延履行法定義務行為的一種制裁措施。而遲延履行金是在權利人的法定權利得不到及時實現時所應當得到的適當補償,其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四)遲延履行金具有懲罰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金錢債務,未在規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還規定有遲延履行行為但沒有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失的,被執行人也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金。這對遲延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來說,就是一種懲罰性措施。
『貳』 法院判決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怎麼算的一萬元一個月是多少利息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294條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基礎上再增加1倍。可見,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用於金錢債務的執行,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起算時間為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而非法院執行通知書中指定被執行人履行的期間屆滿之日起,因此,即使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義務,但超過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申請執行人仍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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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民事訴訟法229:加倍支付延遲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麼計算
加倍遲延利息的規定,原《民事訴訟法》是第二百二十九條。新《民事訴訟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肆』 欠錢官司法院判決生效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雙倍還合法嗎怎麼有人告訴我是不能超過15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債務利息。g履約延遲期。被執行人未在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繳納延期履行費。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其採取限制性退出措施,在信用信息系統中記錄,通過媒體發布。關於不履行義務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的信息。
(4)按照銀行貸款利率加倍支付債務利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有關證言。被執行人的債券、股票和基金份額。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從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中扣回被執行人的收入。履行義務。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
人民法院截留、提取收入,應當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履行義務。但是,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採取前款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伍』 怎樣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是:「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360×天數(天數算頭不算尾)×本金×2倍。」
拓展資料
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294條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基礎上再增加1倍。該利息的計算發生於法院判決生效以後,系因債務人沒有於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發生的期間具有特殊性;其次,區別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利率,該債務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債務利息系在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之基礎上增加一倍,可見該利息除彌補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損失外,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用於金錢債務的執行,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起算時間為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而非法院執行通知書中指定被執行人履行的期間屆滿之日起,因此,即使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義務,但超過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申請執行人仍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3.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人民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只是在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對其履行義務的一種催促,並不意味著在此時被執行人才開始負有履行義務。因此,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沒有確定被執行人履行債務期間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的遲延履行責任應始於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4. 如果被執行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部分履行了義務,意味著沒有完全依照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因此,被執行人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但是,對於已經在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的部分,應當排除在責任范圍之外,被執行人無須再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5.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支付標準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決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追究遲延履行責任的目的在於迫使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律文書,而在當前民間利率大大高於銀行利率的情況下,僅按儲蓄存款利息計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顯然不利於制約債務人、保護債權人。即便按貸款利息計付,也不一定能對債務人實際起到制約作用,因而,法律規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6. 加密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在我國一般是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支付的一倍。在進行支付利息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費用是多少,避免出現誤差很大的利息,然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陸』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該怎樣計算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1〕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根據該規定,「加倍利息」是在法院判決確定的利息之外再加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的利息。
其中,法院判決的利息是被稱為一般債務利息,如果法院沒有判決支付利息,則一般利息為零;加倍部分是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的利息,計算加倍利息的本金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
這其中需要注意幾個點:
(1)債務人尚未清償的債務。已經清償的債務不會再產生利息,更不會再產生加倍部分的利息。
(2)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爭議的債務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可能不一致,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時生效法律文書,所以在計算加倍部分的利息的時候只能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為依據。
(3)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債務。之所以不能把一般債務利息作為計算加倍利息的本金,是為了防止利滾利這種侵害債務人權利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