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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貸款貼息助力企業發展

發布時間:2022-06-07 02:18:48

1. 技改項目補貼政策

國家給企業補貼有很多類別,不同省份也會根據政策和實情制定出不同的有利於企業發展的補貼政策,如深圳就有針對技術改造的補貼政策。
在深企業要了解企業可以申請哪些技改補貼就要先了解技術改造。所謂的技術改造是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改造現有設施、技術條件和生產服務,淘汰掉現有的一些落後產能的投資活動。
深圳企業技術改造扶持項目資助方式及標准具體有以下幾大項:
一、技術裝備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項目
按照不超過申報企業上年度完成技術改造投資額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生產、檢測、研發智能裝備和配套軟硬體系統的購置、改造與安裝工程費等)20%的比例給予資助,此項企業補貼為事後資助,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二、重大項目獎補
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給予同步資助,單個項目會給予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資助補貼。
此項資助的總額會按照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計劃總投資規模的20%的一個比例進行確定,採取的操作方式是分期核算,經專項審計後分段撥付,至於每期撥付的金額要根據當期項目累計固定資產實際投入占固定資產計劃總投資比例來進行確定,此項企業補貼撥付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從申報當年度算起)。
企業的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需要根據出具的專項審計結果進行確定,不知道企業可以申請哪些技改補貼可以了解一下這一項。
三、產業鏈垂直整合項目
按照不超過全鏈條項目投資總額的20%,分別對牽頭的企業和對在各改造節點進行投資的主體給予一定的資助補貼,全鏈條項目投資總額是各項目的投資額加起來之和,對全鏈條項目年度資助總額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此項資助金額根據企業申請,並且按項目投資進度然後經專項審計後進行分段撥付。
四、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項目
按照企業申報項目實際完成工業或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的比例給予一定的資助金額,一般為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資助的固定資產投資最長可追溯至項目申報前兩個年度)。補貼為事後資助。

2. 請教,什麼是「技改貼息」

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印發的《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治理辦法》的規定,對按規定條件申請經批准、實際落實到項目承擔單位的技術改造貸款,予以全額貼息,時間一年,貼息資金直接補貼到項目承擔單位。實踐中,企業收到貼息資金,有些企業用於沖減財務費用,有些企業記入補貼收入,有些企業記入資本公積或其他應付款。為此,財政部印發了《關於企業技術改造貼息資金財務處理的函》,對貼息資金的財務會計處理作了規定,筆者現以該函件的規定為依據,結合財務、會計、稅務法規制度的有關規定,介紹貼息資金的財務、會計及稅務處理。 一、財務會計處理 平時收到貼息資金的財務會計處理 平時收到貼息資金時,假如借款利息已經計提的,應按技改工程進展情況分別進行財務會計處理: l、假如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借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的,收到的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借記「銀行存款」,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假如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工程施工期間借款利息計入工程成本後,又收到施工期間貼息資金當如何處理?《函》中未作規定。筆者認為,鑒於技改革工程一般施工或購置承續時間較短,應計入工程成本利息數額一般較少,根據會計核算的重要性原則,收到貼息資金後可以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而直接沖減財務費用;但是,假如應沖減工程成本的貼息資金數額較大,則應參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精神,調整技改設備的賬面原價和已提折舊:按收到的貼息資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沖減技改設備成本的金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應沖減財務費用的金額,貸記「財務費用」科目。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按多提折舊金額,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多提折舊計入當年成本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等科目;按多提折舊計入以前年度成本的金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2、假如收到貼息資金時技改工程尚未交付使用,借款利息計入工程成本的,收到的貼息資金應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年度終了但尚未計提技改借款利息時收到貼息資金的財務會計處理 《函》中規定,企業年度終了前,尚未計提當年技改借款利息的,收到的貼息資金作為專項應付款單獨反映,專門用於支付技改借款利息。收到時,按實收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已計提的技改借款利息,貸記「在建工程」、「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實際支付技改借款利息時,按應計入專項應付款的利息,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按應計入預提利息的部分,借記「預提費用」、「長期借款」等科目;按實際支付利息,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l、假如專項應付款中貼息資金金額小於實際支付利息,其差額應按不同情況分別計入「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的,其差額計入財務費用,即按專項應付款中貼息資金余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按實際支付利息與貼息資金余額的差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實際支付利息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假如在年後支付利息,上述差額則應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技改工程尚未交付使用的,會計分錄與已交使用的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將其中「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改為「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 2、假如專項應付款中貼息資金余額大於實際支付利息,其差額應沖減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應按專項應付款中貼息資金余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按實際支付利息,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財務費用」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技改工程尚未交付使用的,則按貼息資金余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按 實際支付利息,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稅收處理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sl號)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總局規定不計人損益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徵收所得稅。

3. 技術改造專項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建立有利於自主創新的企業技術進步機制、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發揮技術改造專項貸款項目貼息資金(以下簡稱「息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息金是指中央財政補貼給國家直接組織安排的技術改造專項貸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資金。第二章息金安排的原則第三條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圍繞技術改造工作指導思想和任務,堅持以產業政策為依據、以市場為導向,有利於節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創匯、優化產品結構、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
(二)充分發揮息金的扶持、引導和帶動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對國民經濟發展的重點和難點給予傾斜,對優勢產業、優勢企業的技術改造給予積極鼓勵。
(三)堅持與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促進存量資產優化和大企業、大集團的發展。
(四)有利於激發、調動企業技術改造的積極性。第三章息金的使用范圍第四條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和技術改造任務,息金專項補貼國家安排的以下項目:
(一)對調整結構起重要推動作用的項目,主要包括:
1.農用工業和特困行業結構調整中的重點項目;
2.關鍵短缺產品、名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等重點或重大產品結構調整的項目;
3.促進中西部地區經濟協調發展及東中西相結合的重點項目;
4.實施「三改一加強」,促進企業存量資產流動、實現戰略重組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重點項目。
(二)社會效益突出的節能降耗、綜合利用等重點示範項目。
(三)國家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關鍵項目。
(四)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發展並促進其形成競爭優勢的項目。
(五)以行業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有突出帶動作用的項目。第五條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技術進步政策定期在以上范圍內確定重點使用方向。第六條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息金規模編制年度預貼息專項貸款項目計劃(以下簡稱《計劃》),並會同有關銀行下達。納入《計劃》的項目,具備申請貼息的資格。第四章息金的申請條件和貼息標准第七條列入《計劃》並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貼息:
(一)項目竣工後按規定經有資格單位驗收合格;
(二)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的110%,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核;
(三)合理工期內竣工。第八條貼息標准原則上按實際落實到項目承擔單位的國家專項貸款進行半貼息,期限2年。第九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方可享受貼息,息金一次性補貼到項目承擔單位。第五章息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應由有關單位按企業隸屬關系於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申報貼息。
(一)地方企業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財政廳(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聯合審核後,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申報;中央直屬企業的項目,由中央主管部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核後,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申報。
(二)填報「技術改造專項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並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批復文件(證書)及經辦銀行出具的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第十一條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聯合對申請貼息的項目資料進行審定,經綜合平衡後,下達息金。地方企業的息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轉撥,中央直屬企業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門轉撥。第十二條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達一次,補貼到項目的承擔單位。第六章息金的使用及跟蹤管理第十三條企業收到息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第十四條中央主管部門、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財政廳(局)要定期對《計劃》所列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息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息金及時到位。並於每年年底,向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報告《計劃》所列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息金的落實情況。第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除將截留的息金全額收繳國家財政外,取消其以後年度享受貼息的資格。

4. 中國工商銀行技術改造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國工商銀行辦理技術改造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支持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加快我國「四化」建設。第二條技術改造貸款屬於固定資產投資范疇。是與基本建設貸款性質不同、用途有別的資金。貸款的管理要在國家的政策、計劃指導下,在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適當放活,以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第三條各級工商銀行發放技術改造貸款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較少的投資和較短的時間取得更大的經濟效果。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第四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工業、交通、商業、糧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與之有關聯的少量土建工程,以及科研、文教、旅遊、衛生等企事業單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設施,資金不足的都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第五條貸款主要用於支持企業引進、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優質名牌產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開展綜合利用以及增產市場急需的短線產品。第六條貸款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濟效益顯著,能按期還清貸款。
(二)產品質量合格,適銷對路,有發展前途。
(三)原材料、燃料、動力及交通運輸條件有保證。
(四)工藝成熟、技術過關。
(五)材料、設備、設計、施工力量及環保措施落實。
對搞「長線」產品、「無米之炊」和技術落後、能耗高的項目,不予貸款。第三章貸款的種類第七條技術改造貸款有以下幾種:
(一)國營企業一般技術改造貸款。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在總行切塊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內由地方安排發放的貸款。
(二)專項技術改造貸款。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在總行下達的帶有專門用途的貸款指標額度內所發放的貸款。
(三)技術改造貼息貸款。指各地銀行發放的由國家實行利息補貼的專項技術改造貸款。
(四)城鎮集體單位技術改造貸款。指由各地銀行對集體單位所發放的貸款。第四章貸款的期限、利率第八條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的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還清全部本息止,一般為一至五年,個別項目最長不超過七年。第九條貸款利率。統一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現行利率: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月息千分之四點二,一年以上到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月息千分之四點八,三年以上到五年以內(含五年)的月息為千分之五點四。五年以上的利率按三至五年的利率檔次向上浮動20%。 對經國家批准實行優惠利率的專項貸款, 工商銀行按規定的優惠利率執行。第五章貸款的申請和審批第十條銀行貸款項目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必須納入年度技術改造計劃。第十一條貸款計劃的報批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各主管部門提出的年度貸款計劃,編制技術改造貸款計劃,報送工商銀行總行,由總行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第十二條企業向開戶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時,要填寫申請書並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批準的技術改造方案。其中經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批准立項的項目必須有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第十三條開戶銀行對貸款項目技術、經濟的可行性,要進行嚴格地、深入細致地分析論證,根據貸款條件確定貸與不貸。第十四條經審查批準的貸款項目,由借款的企業和發放貸款的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銀行在批準的貸款額度內,根據工程進度發放貸款。第六章貸款的歸還第十五條企業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一)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稅;(二)自有更新改造資金;(三)其它資金。第十六條銀行按季計收利息。第十七條貸款到期,企業必須如數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必要時銀行有權從貸款企業或擔保單位的存款中扣收。第十八條貸款到期不還,按逾期處理,加收利息20%。企業關停要以資抵債;企業合並由合並後的單位負責還款。第七章貸款的管理和檢查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要在總行下達的貸款計劃內發放貸款。對各項技術改造貸款指標,可以按照先行業內後行業外的原則,進行調劑。各行當年未用完的貸款指標,不能跨年度使用。

5. 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促進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強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民政部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是為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而設立的專用資金。這項資金必須用來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為提高企業素質、增強企業後勁、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進行的技術改造,以鼓勵福利企業依靠技術進步,發展福利生產,壯大民政經濟。第三條凡領取了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福利企業,均可申請民政部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第四條列入民政部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年度計劃並由民政部分批次下達正式計劃的技術改造項目,均給予貼息。第五條社會福利企業自行從地方爭取的技術改造貸款原則上不予貼息,但對一些符合民政部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重點且經民政部批準的項目,也可酌情予以貼息。第六條由民政部下達的列入1991年以後(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術改造計劃的技改項目貸款,其承貸銀行是工商銀行或人民銀行的給予三年貼息,其承貸銀行是農業銀行的則給予二年貼息。第七條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按批准貼息額一般給予一年貼息,最多不超過二年。第八條技術改造貨款利息,受貸企業至少負擔月息4%,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給予不超過月息4%的貼息,一律不得突破。若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有較大調整時,則酌情對上述貼息率進行相應調整。第九條技術改造項目的承擔企業,應在民政部技術改造計劃下達後三個月內落實貸款,並與承貸銀行正式簽訂貸款協議。第十條民政部技術改造計劃下達後90天,為該批次項目計算貼息期的最遲起點日。第十一條符合第七條規定的項目以批准日期為計算貼息期的起點日。第十二條凡列入民政部技術改造計劃的企業,應按季度向民政部申報貼息。在申報貼息時,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及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改造貸款合同;
(二)技術改造貸款付息憑證復印件;
(三)技術改造項目實施情況季報或竣工驗收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及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將上述文件收集匯總後,審核、蓋章,並報民政部。第十三條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負責在計劃額度內按季度支付實際發生的貼息資金,並監督貼息資金的使用。第十四條對提前還貸的企業,將提前還貸期內應付貼息額的一半,獎給該企業。第十五條對違反貸款合同或挪用技改貸款的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減少貼息、不予貼息直到其他形式的處罰。第十六條本辦法發布前批準的項目仍按原貼息辦法執行。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6. 北京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鄉鎮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支持引導鄉鎮工業企業採用先進技術裝備、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特製訂此辦法。第二條市財政每年拿出一定數額資金,作為貸款貼息,扶持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第三條鄉村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購置國內外先進技術裝備的技改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均有資格享受市財政貼息(已享受國家或市有關部門貼息的項目除外)。第四條享受財政貼息的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列入市鄉鎮企業年度技術改造計劃和補充計劃;(2)有合法完備的審批文件;(3)項目竣工並經區縣鄉鎮企業技術改造領導小組驗收合格。第五條符合以下六個重點的技術改造項目,優先享受技改貼息:(1)100家市重點鄉鎮企業的技改項目;(2)市場覆蓋面較大、佔有率較高的拳頭產品上規模上檔次的技改項目;(3)顯著增加產品出口、擴大創匯的技改項目;(4)開發出市場前景看好的新產品的技改項目;(5)顯著節能降耗、改善環境、提高企業經濟、社會效益的技改項目;(6)、顯著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技改項目。第六條技改項目貼息的申報、審定程序為:(1)符合貼息范圍、貼息條件及貼息重點的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區縣鄉鎮企業技改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後上報市鄉鎮企業技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鄉鎮企業局主管技改的處室);(2)市鄉鎮企業技改領導小組對區縣上報項目,集體進行審查、抽查後初定貼息企業名單,上報市農辦、市財政局;(3)市農辦、市財政局主管領導批准後將貼息金撥給項目所在區縣;(4)區縣財政在接到市財政專項貼息後盡快將貼息全額撥付到企業。第七條區縣申報技改貼息項目必須申報以下材料:(1)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2)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3)項目竣工驗收材料;(4)、銀行貸款憑證。第八條貼息標准:(1)貼息期限一年;(2)貼息額由市鄉鎮企業技改領導小組參照可行性批復批準的貸款額度及當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3)貼息額確定後由市、區縣、鄉鎮各貼息三分之一。第九條其它:(1)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本通知發布前,過去制定的文件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1996年5月20日

7. 技改貼息資金的財務、會計及稅收處理

一、關於會計
1、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財政資金,如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這類資金一般是對企業特定經濟活動支付的成本費用的補償,因此,企業使用這類資金時,作為收益處理。企業在具體執行時,使用這類財政資金如果形成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應當作為遞延收益,按照資產使用壽命分期確認;如果沒有形成資產,則應當作為本期收益處理。
2、政府補助准則應用指南規定,財政貼息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受益企業,二是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據所提問題,此處的貼息應屬第一種。
二、關於稅收
焦點是貼息屬不屬於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此處應不屬於「不征稅收入」范疇,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至於具體的會計科目如何處理,查閱下會計科目介紹即可。僅供參考!

8. 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的管理,發揮貼息資金的宏觀導向作用,促進企業的技術更新改造和產品研究開發,推動產業升級,優化產品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是指國家對企業用於技術更新改造項目的中短期貸款(不含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給予的適當資助。第三條 安排貼息資金的原則是:
(一)有利於技術創新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增強產品競爭力;
(二)有利於節能降耗,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
(三)有利於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和在國際上具有比較優勢產業的技術更新改造;
(四)有利於激發、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更新改造與產品研究開發的積極性。第四條 安排貼息資金的項目范圍是:
(一)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項目;
(二)節能降耗,減少污染、促進環境保護的項目;
(三)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增加品種規格、增強市場競爭力的項目;
(四)推動產品結構調整的項目。第五條 企業申請貼息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
(二)項目貸款經國家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批准同意,企業與承貸銀行已簽定貸款合同;
(三)項目竣工後,按規定經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項目在合理工期內竣工;
(五)項目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的20%;
(六)項目未列入其他貼息計劃。第六條 企業申請貼息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一);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備案許可;
(三)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批復文件;
(四)承貸銀行出具的項目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和利息結算清單。第七條 貸款項目的貼息率最高不超過該項目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貼息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對借款單位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予貼息。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和財政廳(局)對地方管理企業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聯合審核匯總後申報;中央管理企業直接申報。
申報貼息的項目文件應於每年9月1日前提交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包括:
(一)貼息資金申請報告;
(二)《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表二);
(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材料。第九條 外經貿部和財政部應組織專家對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審核後下達貼息資金。中央管理企業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地方管理企業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撥付地方財政部門並通過其轉拔。每年12月31日前應將貼息資金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第十條 外經貿部負責技術更新改造貸款項目的規劃、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檢查工作。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共同負責技術更新改造貸款項目的追蹤問效工作。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和財政廳(局)應定期對技術更新改造貸款項目的執行和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並負責於每年3月1日以前向外經貿部和財政部聯合報送上一年度貼息資金的年度使用報告。報告應包括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貸款項目預期效益與實際效益比較等情況的科學分析和評價。第十二條 申請或取得貼息資金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行為:
(一)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貸款貼息資金;
(三)挪用或截留侵佔貼息資金;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O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收回已取得的貼息資金;
(四)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沈陽市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技術進步,鼓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步伐,促進技改項目竣工並盡快達標達產,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貼息資金的來源為:
(一)市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二)部分項目償還的貼息資金;
(三)貼息資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市屬預算內國營企事業單位。第四條 凡利用發放債券進行技術改造的單位,其項目貼息亦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章 貼息方式及標准第五條 技術改造項目貼息方式分為「先貼」和「後貼」兩種。凡屬高新技術、重點專業化改造、利用外資和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均實行「先貼」,其項目貸款與暫定利息貼息50%同步下達。第六條 貼息貸款數額確定為:「先貼」的項目以計劃貸款額為准;「後貼」的項目以列決貸款額為准。因沖減自籌而增加的貸款和計劃外貸款,均不計入貼息貸款額度。第七條 貼息期限應與項目貸款契約規定的貸款期限一致,超出規定期限的貸款不予貼息。第八條 貼息的等級為:
(一)貸款全額利息100%貼息;
(二)貸款全額利息80%貼息;
(三)貸款全額利息50%貼息;
(四)貸款全額利息30%貼息。第九條 凡經有關部門審定為高新技術項目和重點專業化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全額利息100%貼息。第十條 利用外資項目、高出口創匯項目、保證人民生活必須的日用小商品正常生產的項目和危房改造等項目,給予貸款全額 利息80%貼息。第十一條 第九、十條以外的其他需重點支持的項目,給予貸款全額利息50%貼息。第十二條 確因非企業方面原因使項目未能按期達標達產,但經努力在一年寬限期內實現了達標達產的技術含量高、能按期還貸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給予貸款全額利息30%貼息。第三章 審批與管理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按計劃內容全部實現改造目標,並獲得市或主管局(公司)頒發的《技術改造項目經濟技術效益考核合格證明書》的項目,方可申請貸款貼息。
對已「先貼」的項目,亦按本程序執行。貸款貼息實行事後算賬,多退少補。第十四條 凡符合貼息條件的項目,均由建設單位填報技術改造項目《貼息申請表》,經項目貸款部門認定,主管局(公司)同意後,報市計經委批准。第十五條 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為沈陽市技術改造基金的組成部分,按基金管理辦法統一管理。第十六條 貼息項目納入市技術改造計劃統一下達。貼息資金在有關投資公司設立專戶,市有關投資公司依據「貼息通知」將貼息資金撥入建設單位賬戶。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貼息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準以任何借口挪用和佔用。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第十八條 貸款貼息不計利息,原則上為有償使用。企業在全部償還貸款後,在確定的期限內,用企業自有資金償還貼息。第十九條 凡已批准進行貸款貼息的項目,視不同情況,按不同比例減免償還貸款貼息,直至減免全部。
(一)項目提前半年、三個月或按期竣工,可分別減免償還貸款貼息的50%、30%、10%。
(二)項目提前一年或按期達標達產,可分別減免償還貸款貼息的100%和50%。
(三)項目總投資按計劃投資額(調整概算除外)每節約資金5%,即減免償還貸款貼息的10%。
(四)企業實際自籌資金每超過批准額的5%,即減免償還貸款貼息的10%。第二十條 已進行貸款貼息的項目,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扣回貸款貼息的20%,直至全部:
(一)因企業方面原因,使項目拖期竣工投產的;
(二)未經批准自行突破項目計劃總投資5%以上的;
(三)未按批准計劃籌足自籌資金的;
(四)未按期歸還項目貸款而被罰息的;
(五)逾期一個月以上辦理項目貸款貼息手續的。第二十一條 對已「先貼」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予以停止貼息:
(一)未按批准計劃籌足自籌資金的;
(二)未經批准隨意改變建設內容的;
(三)貸款被挪用,貼息被佔用的;
(四)因企業方面原因項目中途廢止的。第二十二條 對已「先貼」項目,如未按期達標達產並超過了一年的寬限期,須將不應享受的貼息從企業自有資金中扣回。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凡納入計劃考核的項目,在考核期內,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沈陽市技術改造項目經濟技術效益考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跟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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