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期貸款利息計算
一、建設期利息應按借款要求和條件計算。國內銀行借款按現行貸款計算,國外貸款利息按協議書或貸款意向書確定的利率按復利計算。為了簡化計算,在編制投資估算時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第一年按半年計息,其餘各年份按全年計息。計算公式為:各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計+當年借款額/2)×年利率。
當總貸款分年均衡發放時,建設期利息的計算可按當年借款在年中支用考慮,即當年貸款按半年計息,上年貸款按全年計息。
二、例如:建設期為2.5年,第一年借款300萬元,第二年借500萬元,第三年上半年借600萬元 復利計算方式
問:建設期利息為多少,第四年期初借款為多少?
利息計算方法一;
第一年利息:(300/2)*利率
第二年利息:(300+(300/2)*利率)*利率+(500/2)*利率
第三年利息:(300+(300/2)*利率+500+((300+(300/2)*利率)*利率+(500/2)*利率))*利率+(600/2)*(利率/2)
利息計算方法二:
將計算期改成半年,也就是按半年利率計算半年利息,將2.5年計算期修正成5個半年計算期,以此計算利息。不過這種方法計算的利息大於方法一的。
如果第三年下半年開始付息,第四年期初借款為300+500+600+前2.5年利息。
2. 建設期貸款利息如何計算
怎麼算建設期貸款利息?建設期貸款利息包括向國內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出口信貸、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在境內外發行的債券等在建設期間內應償還的貸款利息。
建設期貸款利息怎麼算
建設期借款利息是實行復利計算的。什麼是復利計算呢?復利的計算是對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一並計算,也就是利上有利。通俗點說就是按利滾利的方式計算。
而建設期貸款根據貸款發放形式的不同,其利息計算公式有所不同。貸款發放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貸款總額一次性貸出且利率固定;二是貸款總額是分年均衡(按比例)發放,利率固定。
建設期貸款利息計算公式
建設期利息應按借款要求和條件計算。國內銀行借款按現行貸款計算,國外貸款利息按協議書或貸款意向書確定的利率按復利計算。為了簡化計算,在編制投資估算時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第一年按半年計息,其餘各年份按全年計息。計算公式為:各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計+當年借款額/2)×年利率。
當總貸款分年均衡發放時,建設期利息的計算可按當年借款在年中支用考慮,即當年貸款按半年計息,上年貸款按全年計息。計算公式為:qj=(Pj-1+1/2Aj)*i;式中qj——建設期第j年應計利息;Pj-1——建設期第j-1年末貸款累計金額與利息累計金額之和;Aj——建設期第j年貸款金額;i——年利率。
3. 建設期貸款利息包括哪些內容如何計算
答:本建設項目投資中分年度使用國內貸款或國外貸款部分,在建設期內應歸還的工程貸款利息。國外貸款部分利息按外幣計列。
在編制概算時,建設期貸款利息可根據需付息的分年度投資按現行利率計算。
計算公式:建設期貸款利息=∑(年初付息貸款累計+本年度付息貸款÷2)年利率或式中:S——建沒期貸款利息;
N——合理建設工期(按施工條件設計確定);
n——施工年度;F'n——第n年的分年投資;Bn——第n年中需還利息貸款占當年投資比例;
i——建設期內還息利率。
編制概算時,分年投資(F'n)的計算應包括工程費用、港口建設工程其他費用和預留費用;還息貸款占當年投資的比例(bn)可根據該建設項目的投資來源、貸款種類等進行分析。建設期間的還息利率(i)可按概算編制期銀行的現行利率計算,使用國外貸款的還息利率(i)可按貸款協定的規定計算。
4. 企業稅前扣除的問題有哪些
(一)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2013年度確認年金制度,並在該年度一次性補繳2008—2012各年度企業年金,由於以前年度沒有年金制度,因此該企業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未作處理,請問:
1.企業年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形式,是否應當按照稅法對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比例予以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年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形式,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對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執行。
2.問題: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均為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商業險種,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如何判定補充養老保險的范圍?
解答:對於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可以從保險產品的名稱予以分析判定,年金養老保險的產品名稱中有「養老年金保險」字樣。
3.問題:由於企業以前年度無年金制度,會計核算未作相應處理,那麼企業在進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後是否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追補扣除?
解答:企業對補繳的以前年度企業年金,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追補扣除。
(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委託貸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問題
問題:企業通過銀行取得委託人為非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其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向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還是按向非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借款人從銀行取得的委託貸款,實質是委託人貸給借款人。因此,企業通過銀行取得委託人為非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向非金融企業取得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從稅前扣除。
2.企業建造固定資產發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
問題:企業為建造廠房,向銀行借款用於建造一建設期為兩年的廠房,廠房投入使用後,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計入當期損益從稅前扣除,還是應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因此,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建造廠房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廠房已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不需再將利息支出資本化,而應費用化,計入當期納稅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發生工傷賠償金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企業同員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補償金,包括社保部門按標准賠付款和企業支付賠償協議同社保賠付之間的差額,那企業支付的補償金差額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企業在工傷保險賠付外,按照規定發放給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員工(或其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從稅前扣除。
(四)企業繳納的由海關徵收的滯報金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超過了《海關法》規定的報關期限,由海關按規定開具收據收取滯報金,企業繳納的滯報金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除稅收滯納金以外,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其他性質滯納金,如不屬於行政罰款則可以從稅前扣除。海關徵收的滯報金不屬於稅收滯納金和行政罰款,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可以從稅前扣除。
(五)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問題:某開發企業2012年向具有稅前扣除捐贈資格的社會團體發生捐贈支出2000萬元,未取得捐贈票據,該企業當年虧損;2013年該企業取得社會團體開出的捐贈票據,該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2億元。對於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扣除在2012年還是2013年?
解答: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應憑合法有效憑證扣除在發生年度。上述案例應扣除在2012年度。考慮到該企業2012年虧損,因此不得稅前扣除捐贈支出。
(六)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稅前扣除
問題:有的企業未給離退人員建立社保,其發放給離退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購入已使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問題
問題:稅法上如何認定二手固定資產的預計折舊年限,是否認可會計上的預計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備案?若購入的為二手生產線,那是否可直接將生產線作為一個整體,確定一個統一的預計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據原使用者賬務按照不同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可使用年限?
解答: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可以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是為了補償固定資產因使用而造成自身價值的損耗,《實施條例》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是對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明確的損耗補償最低年限,對於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二手固定資產),應當按尚可使用年限合理確認損耗的補償年限,即折舊年限。為了防範企業利用此政策避稅,一般情況下,該固定資產的已使用期限和尚可使用期限之和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
對已使用固定資產按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扣除折舊不需備案。
對已分別進行確認的固定資產,可按照不同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可使用年限。
2.會計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後的稅務處理問題
問題: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考慮到生產設備等長期處於高負荷狀態,認為確有必要對現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調整,調整後會計上的折舊年限仍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解答:對於企業調整後的折舊年限不低於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可將固定資產凈值按調整後折舊年限的剩餘年限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
3.建築安裝企業的「臨時設施」稅前扣除問題
問題:建築安裝行業,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需要,建造的簡易設施,包括現場臨時辦公室、休息室等臨時性簡易房屋、活動板房。考慮到臨時設施的特殊性,企業在會計核算上將「臨時設施」單獨核算,專門設置了「臨時設施」科目。某建築安裝企業針對上述「臨時設施」支出,無論使用時間長短均在稅前一次性扣除是否合理?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考慮到目前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均未明確活動板房的處理,因此對於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受益期在12個月以內的可視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一次性扣除;受益期超過12個月的屬於資本性支出,發生當期不得一次性扣除,應按受益期扣除。
4.房屋、建築物「推倒重置」的政策適用問題
問題:如果企業購置一塊地塊後,拆除舊有建築物後在原建築物旁邊建設新建築物,同屬一個地塊,舊有建築物如不拆除就影響新建築物建設,且原地塊上的新舊建築物規劃功能相同,是否應當視為推倒重置?
解答:關於推倒重置的具體解釋,總局公告並未明確,只能依據通常理解。對推倒重置的界定,建議可以採用「地塊」標准,即在同一地塊上,對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後,再新建建築物,都屬於推倒重置,應當適用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而不應將推倒重置限定在原址重建。「推倒重置」行為可參照建委等部門對該項目的批准文件,如批准為新建則按新建進行稅務處理;如批准為改擴建則按推倒重置進行稅務處理。
(二)長期待攤費用
1.問題:企業租入房屋,發生裝修,未改變房屋的結構也不會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其發生的裝修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否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還是按受益期進行攤銷?
解答:《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對於企業租入房屋未改變房屋結構且未延長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屬於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應按照裝修的受益期確認攤銷時限。
2.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轉為固定資產的房產用於對外出租,並為租戶裝修,發生裝修支出,租期28個月。該房產原值1億元,發生裝修支出2000萬元,其發生的裝修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作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還是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時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兩個條件,因此該裝修支出不屬於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該企業出租房屋的租期為28個月,不足三年,因此不按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裝修支出屬於資本性支出,應發生支出的次月按照受益期(28個月)分期扣除。
3.問題:所轄一企業租入辦公樓進行辦公,租期為5年,租入時對其進行了裝修,並把裝修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租賃期分期攤銷,在第三個租賃年度,該公司重新進行了裝修,並把原來的裝修部分予以拆除,剩下的未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形成了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解答:對於租入房屋發生的裝修支出,未攤銷完的不作為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可參照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計入損益稅前扣除。
5. 建設期貸款利息
建設期貸款利息計算公式為:各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計+當年借款額/2)×年利率。
【拓展資料】
建設期利息,主要是指工程項目在建設期間內發生並計入固定資產的利息,主要是建設期發生的支付銀行貸款、出口信貸、債券等的借款利息和融資費用。
利息計算:
建設期利息應按借款要求和條件計算。國內銀行借款按現行貸款計算,國外貸款利息按協議書或貸款意向書確定的利率按復利計算。為了簡化計算,在編制投資估算時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第一年按半年計息,其餘各年份按全年計息。計算公式為:各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計+當年借款額/2)×年利率。
復利計算:
建設期利息復利計算公式一般為:建設期計利息=∑[(上一年年末借款本息累計+當年借款額/2)×年利率]。
該計算公式表明:建設項目的借款利息在建設期內的一個計息周期進行計算,但沒有在該周期進行償還,該借款利息的金額將進入建設期內的下—計息周期作為借款本金計算利息,即復利計算,以此類推,直至建設期結束。按照復利計算的原理,項目在建設期內的全部借款利息沒有償還,一直掛賬到建設期結束時或者到項目經營期中去償還。
單利計算:
建設期利息單利計算公式一般為:建設期計利息=∑[(上一年年末借款本金累計+當年借款額/2)×年利率]。
該計算公式表明:建設項目的借款利息在建設期內的一個計息周期進行計算,並在該周期進行了償還,該借款利息的金額不再進入建設期內的下一計息周期作為借款本金計算利息,下一計息周期的計算利息的借款金額只有實際發生的借款本金額,即單利計算,以此類推,直至建設期結束。按照單利計算的原理,項目的建設期借款利息在建設期內應該或者已經償還。
6. 建設期貸款利息包括哪些內容如何計算
答:本建設項目投資中分年度使用國內貸款或國外貸款部分,在建設期內應歸還的工程貸款利息。國外貸款部分利息按外幣計列。
在編制概算時,建設期貸款利息可根據需付息的分年度投資按現行利率計算。
計算公式:建設期貸款利息=∑(年初付息貸款累計+本年度付息貸款÷2)年利率或式中:S--建沒期貸款利息;
N--合理建設工期(按施工條件設計確定);
n--施工年度;F'n--第n年的分年投資;Bn--第n年中需還利息貸款占當年投資比例;
i--建設期內還息利率。
編制概算時,分年投資(F'n)的計算應包括工程費用、港口建設工程其他費用和預留費用;還息貸款占當年投資的比例(bn)可根據該建設項目的投資來源、貸款種類等進行分析。
7. 工程建設期貸款利息怎麼計算
建設期的投資利息估算為了簡化計算,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未支用前不發生利息。借款第一年按半年計算,其餘各年按全年計算。公式為:
各年應計算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計+本年借款額/2)*年利率
第一年末:300/2*6%=9萬元
第二年末:(309+400/2)*6%=30.54萬元
第三年末:(309+400+30.54+500/2)*6%=59.37萬元
建設期利息和=9+30.54+59.37=98.91萬元
8. 建設期利息怎樣計算
建設期利息的計算公式為
(萬元)
所以,建設期貸款利息Q=Q1+Q2+Q3= 18 + 74.16 + 143.06 = 235.22(萬元)。
(8)建設期貸款利息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建設期利息主要是建設期發生的支付銀行貸款、出口信貸、債券等的借款利息和融資費用。
建設期利息包括向國內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出口信貸、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在境內外發行的債券等在建設期間內應償還的借款利息。
當總貸款是分年均衡發放時,建設期利息的計算可按當年借款在年中支用考慮,即當年貸款按半年計算,上年貸款按全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