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法律分析:業務完全在境外發生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因此,業務完全發生在國外,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 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③ 向境外支付外債利息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嗎
需要。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境內公司應在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應支付利息時,代扣代繳境外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2、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向境外企業貸款支付利息代扣代繳擴展閱讀
非居民企業境內所得稅稅率以及所得額的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相關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④ 關於境外母公司利息收入代扣代繳所得稅
1. 我之前操作過。在匯出境外借款利息前,就需要給外匯管理局提供匯出利息已相應支付稅款的稅務證明。所以,代扣代繳的時間一定在借款利息匯出前。
2. 一般准則要求按年度計提代扣代繳所得稅,
借:財務費用
貸:應繳稅費-代繳所得稅
貸:應付利息
支付時,借:應繳稅費-代繳所得稅
貸: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3. 需要在12月計提,不對匯算清繳產生影響。
⑤ 支付境外利息如何代扣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利息按10%,有雙邊協議按協議執行;個人所得稅 按利息所得20%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⑥ 代扣代繳境外利息增值稅可以代扣代繳嗎
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不需要交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件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主要指三個方面的行為:
一是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是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是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現在法定扣繳的只有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一般理解是指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
其他的都是根據稅務部門的實際需要,對零星、難於控管的稅源進行委託代扣代繳,如農村個體稅收、集貿市場、私房出租等。委託代扣代繳一般事先經過稅務部門確認,並簽訂代征協議後才能實施代征。
公司付給的私人勞務費不在代扣范圍中,因為還涉及到徵收營業稅問題,所以應由個人憑個人身份證、公司支付證明(加蓋公章)到稅務局申請開具勞務發票並繳納稅款(8%左右),公司憑對方的發票支付並在稅前列支。沒有發票不能稅前列支。
⑦ 境內企業支付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貸款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如該分行未在國內設立經營機構 那麼境內企業作為購買人應進行代扣代繳增值稅
⑧ 我們單位支付了一筆貸款利息給中國銀行在香港的分行,請問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視情況而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若該中國銀行在香港的分行不具備香港法人資格,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則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⑨ 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付息是否需扣繳所得稅
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付息,是否需扣繳所得稅,我覺得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付息,應該是繳納所得稅的。
⑩ 境內機構向境外收取利息,須扣繳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監管,嚴格審核相關資料,並利用第三方信息進行比對分析,對違反本公告相關規定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於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第二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