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向股東借款要交哪些稅
公司向股東借款,相當於公司向個人借款,公司需要繳納的稅種只有印花稅。
但是,對於個人來說,如果此項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附加稅費(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貳』 企業無償借款給員工或股東,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規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因此,企業與員工之間不存在上述關系,在企業所得稅上不適用調整政策,企業也不必調整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而股東如果達到上述關聯方條件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股東為個人的涉及個人所得稅、股東為法人的涉及企業所得稅。
『叄』 如何控制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的涉稅風險
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無償借用個人股東的借款需要繳納營業稅;股東無償借用公司資金在年末沒有歸還則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只要個人投資者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對其所借非生產經營款項應比照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的稅務風險是,個人股東以其房屋或小轎車向銀行抵押貸款後,再貸給其企業使用,企業代股東付給銀行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款是股東向銀行貸的,銀行出的利息票據上的付款人是股東的名字,在稅前進成本得不到稅務局的認可。
針對以上稅收風險,應採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業使用個人股東的借款應支付利息,為此,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應與股東簽定借款合同,向股東借款的總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高於股東在公司內的注冊資本的2倍,同時要到當地稅務局去代開發票入賬。同時, 股東借用公司資金必須支付利息(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以無償或在一個會計年度末必須把向公司借的錢歸還給公司)。
第二,投資者不能將企業資金用於消費性支出或財產性支出,否則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視同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企業所用的個人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三,如果股東向銀行貸款,再把資金貸給自己的企業使用時,必須在貸款合同中的「資金使用用途一欄中」應註明企業使用,然後與銀行協商,把銀行貸款直接匯入企業的公司賬號。這樣的話,銀行出的利息票據雖然是股東個人的名字,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十二條關於個人貸款、企業使用發生利息的扣除問題規定:「對個人將自己的資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企業使用(個人與企業之間必須有相關的協議)發生的利息,在確認該項貸款直接劃入企業銀行賬戶,利息支出由企業賬戶劃出後,允許企業在計征所得稅時扣除。」
『肆』 公司從股東借款是否要繳稅
1.
股東借錢給公司不是應稅行為,不需納稅。如果公司支付利息(不論利率高低)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依20%稅率代扣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伍』 股東借款有哪些稅務法律風險
有哪些風險:
1.債務風險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如果企業股東只有大股東一人,或大股東夫妻兩人,這筆債務企業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償。一旦企業發生了股權變更,第三方股東就可能要求大股東歸還所欠企業債務。另外,如果企業到期不能償還外部債務,而大股東又佔用企業大額資金,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請讓大股東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稅務風險
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超過一年沒有歸還,且不能證明是用於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不少企業大股東的個人資金與企業資金不分,或許無心逃稅,但可能因此「中槍」。建議大股東要有這個風險意識,至少保證在年末時把錢還給企業。
3.違法風險
大股東從企業借款,手續不完整的,極易觸發刑事責任。現在雖不再提抽逃注冊資本了,但此行為很容易導致挪用資金或職務侵佔。
夫妻開辦的小企業無所謂,但若另有第三方小股東,大股東從企業抽走資金就要擔心了。此時企業不再是一家人的了,如果借錢沒有取得小股東同意,那麼很可能會被小股東舉報。無論被定性為挪用資金還是職務侵佔,大股東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何規避:
(1)借款之前通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董事的支持,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私下的行為;
(2)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與借款利息,企業逐月計提借款利息,明確借款屬性。
當然,更希望大股東能做到公私分明,規范財務管理,這是杜絕此類風險的最佳方法。
『陸』 向股東借款利息可否稅前抵扣,要開發票嗎
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和標準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要開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企業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應取得收款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6)企業向股東貸款涉稅處理擴展閱讀
發票的領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參考資料
網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柒』 企業向企業借款利息如何處理 稅務
一般企業間的借款
1、簽訂協議,按時收支借款利息
2、貸出方(收息)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借入方,借入方入賬做財務費用。貸出方(一般納稅人)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借入方取得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3、企業所得稅可以按正常申報。借入方申報財務費用,貸出方申報利息收入
4、特別需要說明的是
(1)企業間的借貸協議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借入企業股東是否足額繳納了資本金,如果沒有,企業所得稅會將未繳納資本金部分利息做納稅調整,不認可此部分。
(3)兩個企業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存在關聯關系的,借款和投資額比例為2:1,超過部分利息不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關聯企業比較復雜,這只是其中的一條,還包括利率的高低,兩企業所得稅率的高低等。
(4)企業間借貸協議是否合法請咨詢律師。
『捌』 企業向個人或股東借款利息能稅前扣除嗎
如果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自然人借款,借款利息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但是需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和標准。
具體說來:
1、就是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相關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此處需要注意法律允許的主體是:股東、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
2、為了避免企業可能面臨的稅收風險,以及最大程度減小日後借款股東、自然人因此債務主張股權分紅或債務糾紛風險,企業在向股東或自然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應取得收款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3、進行此操作企業應注意保留相關合法憑據以及協議約定,以免後續糾紛中無法主張權利。
參考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