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的應收賬款實際損失怎麼算
應收賬款損失金額=資產賬面余額-可回收金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應收款項的壞賬(呆賬)處理原則,應在實際發生時扣除,如果有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減值准備(如金融企業),則可以作為「貸款類債權損失稅前扣除」的是「應收賬款損失金額=資產賬面余額-以前年度稅前扣除的減值准備-可回收金額」。2、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上述規定,申報表上「以前年度稅前扣除的減值准備」為「上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的匯總金額。
㈡ 企業損失有哪些方面
企業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資產的短缺、毀損、盤虧、被盜等損失(不包括企業發生的合理損耗)。企業財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和流動資產損失。
企業財產損失類型如下:
(1)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應收、預付賬款損失。
(2)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指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固定資產損失(指企業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指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項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
(3)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發生的損失,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發生的損失,委託理財損失。
(4)資產評估損失。
(5)企業出售公有住房發生的損失。
(6)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損失。
(7)其他特殊財產損失,包括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企業間因銷售發生的商業信用,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抵押資產損失。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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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金融企業貸款轉讓損失可稅前抵扣嗎
以下金融企業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㈣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有關規定,現就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本通知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三、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㈤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如何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一般貨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於2013年底停止執行。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9號)和《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號),延續了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兩個文件執行期均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文件執行有一定選擇性
財稅〔201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即金融企業貸款中存在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時,可選擇執行財稅〔2015〕3號文件規定的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首先要將各類貸款區分為兩類: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另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將其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分別對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計提2%、25%、50%和100%的損失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中的正常類貸款不得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則按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並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也可不執行財稅〔2015〕3號文件。可就其全部貸款余額按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即將全部貸款按1%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並在稅前扣除。按規定的貸款資產范圍計提
貸款損失准備
財稅〔2015〕9號文件對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金融企業需要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性質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方可稅前扣除。
如附表: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通知》(銀發〔2002〕98號)規定,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財稅〔2015〕9號文件與銀發〔2002〕98號文件的規定基本相同。
納稅人注意分清日常經營活動中哪些是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的損失准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順序
財稅〔2015〕3號文件和財稅〔2015〕9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15〕9號文件所規定的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算公式為: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要求金融企業首先計算出當年應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額並在稅前申報扣除,再將貸款損失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出當年年末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例如,某縣級商業銀行2013年末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1100萬元,2014年發生貸款損失400萬元,年末貸款余額為130000萬元,企業2014年實際提取貸款損失准備50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進行資產損失申報時要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2014年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時:(單位:萬元,下同)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
貸:貸款損失准備 500
當年進行貸款損失核銷時:
借:貸款損失准備 400
貸:貸款 400。
2014年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00×1%-1100=200(萬元)。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400萬元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余額為900萬元。
在計算稅前可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時,不能將當年的貸款損失400萬元直接沖減上年末的貸款損失資備余額1100萬元,再計提貸款損失資金准備600萬元,造成當年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1300萬元。
如果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為1400萬元,2014年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00×1%-1100=200(萬元),發生的貸款損失1400萬元會計處理相同,但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余額為負100萬元,不足沖減部分100萬元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年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零。
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金融企業應填報《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105120)對貸款損失准備進行納稅調整,《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要求填報金融企業准備金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兩者差額即是納稅調整金額。在企業實際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額與稅收政策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應建立貸款損失准備金年度台賬,准確反映各年度貸款損失准備賬面計提與稅前扣除的情況。
當年貸款損失為400萬元時。附申報表填報1: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當年貸款損失為1400萬元時,因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不足沖減,剩餘100萬元貸款損失可以直接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核銷貸款損失時是通過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金,不直接計入損益,將100萬元貸款損失直接計入稅收金額後進行納稅調整。
附申報表填報2: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㈥ 貸款損失准備包括
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一般准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一、典當行放出貸款可以按1%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計提的有關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賬准備金提取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貸款呆賬准備金由按年初貸款余額1%的差額提取改按本年末貸款余額(不含委託貸款和同業拆借資金,包括抵押貸款等)1%的差額提取,並從成本中列支,當年核銷的貸款呆賬准備金在下年予以補提;對金融企業實際呆賬比例超過1%的部分,當年可全額補提貸款呆賬准備金。
二、呆賬損失准備的核算
1.貸款損失准備的賬務處理
為了核算和監督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加強呆賬貸款核銷的管理,應設置「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該科目借方反映呆賬貸款的核銷數,貸方反映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數,余額在貸方,為已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
貸款損失准備提取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貸:貸款損失准備
沖減貸款損失准備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營業費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2.計提方法一般准備的計提
例:某商業銀行2001年1月1日應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00億元,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一億元。2001年1--6月,該行核銷呆帳3000萬元。6月30日,該行應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20億元。6—12月收回已核銷呆帳1000萬元,2001年12月31日該行的應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10億元。
則6月30日該行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為:
120×1%—(1—0.3)=0.5(億元)
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5000萬
貸:貸款損失准備5000萬
12月31日該行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為:
1.1×1%—(1+0.2)=—0.1(億元)
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1000萬
貸:營業費用1000萬
3.專項准備的計提:
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例:某商業銀行2001年3月31日貸款余額為100億元,按五級分類的情況如下:正常貸款為70億元,關注類貸款為24億元,次級類為3億元,可疑類貸款為2億元,損失類貸款為1億元。2001年6月30日貸款余額為120億元,按五級分類的情況如下:正常貸款為80億元,關注類貸款為30億元,次級類為6億元,可疑類貸款為3億元,損失類貸款為1億元。
2001年3月31日該行應計提的專項准備為:
24×2%+3×25%+2×50%+1×100%=3.23(億元)
2001年6月30日該行應計提的專項准備為:
(30×2%+6×25%+3×50%+1×100%)—3.23=1.07(億元)
三、貸款損失准備的核銷
1.貸款損失准備的核銷的有關規定
商業銀行在實際發生呆賬損失時,按規定的呆賬損失核銷范圍、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後,從貸款損失准備中予以核銷。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下列未收回的貸款可以列為呆賬:①借款人和擔保人已經依法宣告破產,經法定清償後仍然未能歸還的貸款;②借款人死亡,以其遺產未能還清的貸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未獲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獲保險補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④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逾期貸款。
2.貸款損失准備核銷的賬務處理
核銷呆賬貸款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已確認並轉銷的呆賬貸款,以後年度又收回來的的金額增加呆賬准備,其會計分錄為:
借: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貸:貸款損失准備
應按收回同時應在借款單位存款賬戶內扣收逾期貸款,其會計分錄
借:活期存款——××單位存款戶
貸: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㈦ 金融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和其他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大,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則准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後准予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以下幾項。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的貸款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為貸款資產余額的1%.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需要注意四點,一是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二是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是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不適用本規定。四是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執行。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明確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包括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兩類。
證券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關於調整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規模的批復》(證監函[2009]407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經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准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另外,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執行。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在日常業務中,金融企業往往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的要求,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要求,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對正常貸款以外的四類貸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因素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指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100%。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將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到期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㈧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損失准備按什麼計提,到底是按五級分類計提還是貸款余額的1%計提,還是兩者都提
有兩種處理方式:
1、按稅法規定的1%標准調整,多計提的調回來
借:借款損失准備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
2、直接按計提,在所得稅匯算時按1%做調整就是了,交的稅和實際計提的不一樣,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匯算時,繳納所得稅的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比如會計上所得稅費用10萬,應交所得稅是15
借:所得稅費用10
遞延所得稅資產5
貸:應交所得稅15
(8)金融企業貸款損失發生實際損失擴展閱讀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
㈨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有哪些怎麼計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